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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能否执行商标专用权?

更新时间:2024-02-25   浏览次数:26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解读:人民法院可以执行被执行人商标专用权。

文章摘要2:

解读:人民法院可以执行被执行人商标专用权。


法条链接:

《商标法》

  第四十二条【转让】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转让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对其在同一种商品上注册的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应当一并转让。

  对容易导致混淆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转让,商标局不予核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转让注册商标经核准后,予以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2020修正)

  35.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裁定禁止被执行人转让其专利权、注册商标专用权、著作权(财产权部分)等知识产权。上述权利有登记主管部门的,应当同时向有关部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其不得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必要时可以责令被执行人将产权或使用权证照交人民法院保存。

  对前款财产权,可以采取拍卖、变卖等执行措施。


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规范(第二版)

834.【冻结期限】

  人民法院冻结著作权(财产权部分)、专利权、商标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

  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1235]

838.【注册商标权的冻结】

  人民法院对注册商标权进行冻结时,应当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载明要求商标局协助保全的注册商标的名称、注册人、注册证号码、保全期限以及协助执行保全的内容,包括禁止转让、注销注册商标、变更注册事项和办理商标权质押登记等事项。[1239]

839.【注册商标权的一并处置】

  对被执行人名下某一注册商标权执行时,人民法院应当将该注册商标及其名下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相同和近似商标一并进行评估、拍卖、变卖等,并在采取执行措施时,裁定将相同或近似注册商标一并予以执行。[1240]


经典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0)最高法执监484号

【裁判摘要】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本案执行中对被执行人名下的商标进行重新评估,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司法网络询价平台、评估机构应当确定网络询价或者委托评估结果的有效期,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当事人议价的,可以自行协商确定议价结果的有效期,但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定向询价结果的有效期参照前款规定确定。人民法院在议价、询价、评估结果有效期内发布一拍拍卖公告或者直接进入变卖程序,拍卖、变卖时未超过有效期六个月的,无需重新确定参考价,但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中,云南正扬司法鉴定中心云正鉴【2017】资鉴字第01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的资产评估鉴定基准日为2017年1月6日,云正鉴【2017】资鉴补字第011号《司法(补充)鉴定意见书》的资产评估鉴定基准日为2017年6月16日,有效期为一年,昆明中院于2018年8月24日发布一拍拍卖公告,未在评估结果有效期内发布一拍拍卖公告,现评估结果的有效期已过,本案依法重新评估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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