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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个人独资企业不能清偿债务能否直接执行投资者个人?

更新时间:2024-02-26   浏览次数:60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解读:根据《执行变更、追加规定》第13条第1款规定——(1)个人独资企业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其出资人为被执行人应予支持;(2)个人独资企业出资人作为被执行人可以直接执行该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
【注释】(1)个人独资企业作为被执行人——可以变更、追加出资人为被执行人;(2)个人独资企业出资人为被执行人——可以直接执行个人独资企业。

文章摘要2:

解读:根据《执行变更、追加规定》第13条第1款规定——(1)个人独资企业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其出资人为被执行人应予支持;(2)个人独资企业出资人作为被执行人可以直接执行该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


法条链接:

《个人独资企业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第十七条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对本企业的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其有关权利可以依法进行转让或继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三条【被执行人个人独资企业时变更、追加被执行人】作为被执行人的个人独资企业,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其投资人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作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

  个体工商户的字号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字号经营者的财产。

  5.将第十三条修改为:

  “作为被执行人的个人独资企业,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其出资人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个人独资企业出资人作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

  个体工商户的字号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字号经营者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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