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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当事人对法院作出准许或者不予准许执行行政非诉执行裁定能否申请再审?

更新时间:2024-03-05   浏览次数:38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解读:(1)法院作出准许或者不准许中执行行政机关的行政决定的裁定不属于可以申请再审的裁定;(2)当事人对法院作出准许或者不予准许执行行政非诉执行裁定不能申请再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非诉执行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
【注释】行政非诉执行裁定不能申请再审。

文章摘要2:

解读:(1)法院作出准许或者不准许中执行行政机关的行政决定的裁定不属于可以申请再审的裁定;(2)当事人对法院作出准许或者不予准许执行行政非诉执行裁定不能申请再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非诉执行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一条 被申请执行的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准予执行:

  (一)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

  (二)明显缺乏事实根据的;

  (三)明显缺乏法律、法规依据的;

  (四)其他明显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情形。

  行政机关对不准予执行的裁定有异议,在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裁定。


经典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8)最高法行申3417号

【裁判摘要1】经非诉行政执行裁定准予强制执行为已被生效裁判的效力所羁束——《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一、二审时有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诉讼标的已为生效判决的效力所羁束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也就是说,对于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人民法院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强制执行案件,应当立案受理,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人民法院受理后,应当依法进行审查并就是否准予强制执行作出裁定。本案中,根据原审法院查明,惠城区政府于2015年4月28日向惠城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对惠城区政府提出的该申请,惠城区人民法院已立案受理按非诉审查程序进行了合法性审查,并作出122号非诉行政执行裁定,以24号补偿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为由,准予强制执行。现凌××提起诉讼,请求撤销24号补偿决定,因该补偿决定已被生效裁判的效力所羁束,故一审裁定驳回起诉,二审予以维持并无不当。

【裁判摘要2】需要指出的是,对于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规定,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不服的,可以提出申诉。《最高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生效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提出申诉人民法院应如何受理和处理的请示〉的答复》〔法行(1995)〕12号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侵犯其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人民法院可以作为申诉进行审查。人民法院的全部执行活动合法,而生效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应转送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依法处理,并通知申诉人同该行政机关联系;人民法院采取的强制措施等违法,造成损害的,应依照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参照上述规定,凌××如认为人民法院违法受理和审查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申请并裁定执行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人民法院可以作为申诉案件进行审查并根据案情作出具体处理。

附:最高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生效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提出申诉人民法院应如何受理和处理的请示》的答复〔1995年8月22日法行(1995)〕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生效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提出申诉人民法院应如何受理和处理的请示》收悉。经研究认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侵犯其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人民法院可以作为申诉进行审查。人民法院的全部执行活动合法,而生效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应转送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依法处理,并通知申诉人同该行政机关直接联系;人民法院采取的强制措施等违法,造成损害的,应依照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20)新行申70号

【裁判摘要】行政机关对不准予执行裁定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而非上诉;同时,该条并未规定行政机关对复议裁定不服的可以再申请再审,故对不准予执行裁定作出的复议结果应为终局性结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对不准予执行的裁定有异议,在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裁定。”该条针对不准予执行裁定设置复议程序,是对行政机关进行救济的专门程序规定。非诉执行程序不同于诉讼程序,根据上述规定,行政机关对不准予执行裁定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而非上诉;同时,该条并未规定行政机关对复议裁定不服的可以再申请再审,故对不准予执行裁定作出的复议结果应为终局性结果。乌市城管局对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不准予执行裁定向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其复议申请,经审查后作出维持裁定,至此,乌市城管局已经得到终局性裁定结果,再就该结果向本院申请再审,没有法律依据,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另,行政决定的法律效力体现在其强制执行力,经两级法院以裁定形式不准予执行,说明该行政决定已经失去执行效力,即丧失法律效力,其法律效果与判决撤销该行政行为相类似。乌市城管局对鲁达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已经法院生效裁定不准予执行,其效力等同于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应该参照撤销该行政处罚的相应法律后果执行。

·福建省屏南县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8)闽0923行再1号

【裁判摘要】申请人屏南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与被申请人屏南××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作出(2017)闽0923行审3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8年4月9日,该案经本院院长依审判监督程序提出再审审查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于2018年4月16日作出(2018)闽0923行监1号行政裁定,决定启动再审审查程序。......裁定如下:一、撤销屏南县人民法院(2017)闽0923行审3号行政裁定;二、对屏南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作出的《屏南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2016018)》第3项即给予被执行人屏南××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处以人民币1218757.43元罚款不准予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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