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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诉前保全未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也未申请解除保全措施能否导致诉前保全自动失效?

更新时间:2024-03-21   浏览次数:85 次 标签: 依申请解除保全

文章摘要:

解读:(1)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后30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且未及时申请解除保全的,不会导致保全效力自动失效的法律效果;(2)首封申请保全人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续封的权利人自然成为首封申请保全人没有法律依据。
【注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和加强办理诉前保全案件工作的意见》(法〔2024〕42号)第6条规定“申请人申请诉前保全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申请人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将解除保全的法律后果。”第20条规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解除诉前保全:......(三)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申请人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未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法院应当及时解除诉前保全。

文章摘要2:

解读:(1)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后30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且未及时申请解除保全的,不会导致保全效力自动失效的法律效果;(2)首封申请保全人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续封的权利人自然成为首封申请保全人没有法律依据。


法条链接: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四条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申请诉前保全后没有在法定期间起诉或者申请仲裁,给被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引起的诉讼,由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管辖。

  当事人申请诉前保全后在法定期间内起诉或者申请仲裁,被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因保全受到损失提起的诉讼,由受理起诉的人民法院或者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

  第二十三条【依申请解除保全】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保全人应当及时申请解除保全:

  (一)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

  (二)仲裁机构不予受理仲裁申请、准许撤回仲裁申请或者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的;

  (三)仲裁申请或者请求被仲裁裁决驳回的;

  (四)其他人民法院对起诉不予受理、准许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

  (五)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其他人民法院生效裁判驳回的;

  (六)申请保全人应当申请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人民法院收到解除保全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裁定解除保全;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裁定解除保全。

  申请保全人未及时申请人民法院解除保全,应当赔偿被保全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被保全人申请解除保全,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在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间内裁定解除保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和加强办理诉前保全案件工作的意见(法〔2024〕42号 2024年2月7日)

  第六条 申请人申请诉前保全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申请人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将解除保全的法律后果。

  第二十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解除诉前保全:

  (一)人民法院发现存在保全错误;

  (二)申请人申请解除保全,或者被申请人申请解除保全,申请人同意;

  (三)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四)已被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的被申请人作为债务人已经进入破产程序;

  (五)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司法解释规定解除诉前保全的其他情形。


经典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9)最高法执监326号

【裁判摘要】(1)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后30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申请人未及时申请解除保全的,不会导致保全效力自动失效的法律效果;(2)因首封申请保全人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续封的权利人自然成为首封申请保全人没有法律依据——本案的焦点问题是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法院未依职权解除保全,其保全是否自动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的规定,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申请保全人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申请保全人应当及时申请解除保全。人民法院收到解除保全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裁定解除保全;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裁定解除保全。申请保全人未及时申请人民法院解除保全,应当赔偿被保全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害。从以上规定可知,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应由申请人向人民法院申请解除保全而非由人民法院依职权解除保全。申请人未及时申请解除保全的,其应当承担赔偿被保全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损害的责任,但不会因此导致保全效力自动失效的法律效果。从本案来看,昆明中院采取诉前保全措施后30日内,蔡××应主动向人民法院申请解除保全,其未及时申请解除,应承担赔偿被保全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损害的责任,但财产的保全效力不会自动失效,昆明中院在未收到蔡××解除保全申请情况下未解除保全措施的做法亦不违法。鉴于蔡××之后提起诉讼,且双方在诉讼中达成和解并已进入执行程序,保全规定关于敦促保全人及时行使诉权的立法目的已基本实现。因此,申诉人提出的因首封申请保全人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其权利自然消失,续封的权利人自然成为首封申请保全人的论述,没有法律依据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