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记】判决没收财产能否执行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取得财产?
文章摘要:
文章摘要2:
解读:(1)没收财产只能针对刑事裁判生效时、被执行人本人的合法财产立即执行、一次性执行,不可主刑执行完毕后再执,不可执行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取得的财产;(2)在没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存在转移、隐匿财产的情况下,执行程序终结后依法不应当恢复执行。
解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39条第3款规定:“判处没收财产的,判决生效后,应当立即执行。”第529条第2款规定:“裁定终结执行后,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有被隐匿、转移等情形的,应当追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9条第1款规定:“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执行刑事裁判生效时被执行人合法所有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规范》第725条第1款规定:“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执行刑事裁判生效时被执行人合法所有的财产。”
根据上述规定,没收财产只能针对刑事裁判生效时、被执行人本人的合法财产立即执行、一次性执行,不可主刑执行完毕后再执,不可执行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取得的财产。在没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存在转移、隐匿财产的情况下,执行程序终结后依法不应当恢复执行。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
第九条 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执行刑事裁判生效时被执行人合法所有的财产。
执行没收财产或罚金刑,应当参照被扶养人住所地政府公布的上年度当地居民最低生活费标准,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第十三条 被执行人在执行中同时承担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其财产不足以支付的,按照下列顺序执行:
(一)人身损害赔偿中的医疗费用;
(二)退赔被害人的损失;
(三)其他民事债务;
(四)罚金;
(五)没收财产。
债权人对执行标的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其主张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前款第(一)项规定的医疗费用受偿后,予以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规范》
725.【没收财产的执行原则】
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执行刑事裁判生效时被执行人合法所有的财产。
执行没收财产或罚金刑,应当参照被扶养人住所地政府公布的上年度当地居民最低生活费标准,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经典案例:
——没收财产刑执行案件的结案方式
【裁判要旨】财产刑执行中,没收财产不同于罚金,即使执行到位的财产数额不及执行标的额,也不能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有可供执行财时,恢复执行,在终结执行后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有被隐匿、转移等情形的,法院将予以追缴。
【案号】执行:(2016)苏01执69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