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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法院能否对船舶期租人租赁的船舶采取扣押、拍卖措施?

更新时间:2024-03-09   浏览次数:45 次 标签: 光船 期船

文章摘要:

解读:对船舶期租人租的船舶不得采取扣押、拍卖措施。
解析1:(1)船舶的光船承租人对海事请求负有责任并且在实施扣押时是该船的光船承租人或者所有权人时,海事法院可以扣押非船舶所有人的当事船舶;(2)但不得扣押、拍卖期租人租赁的船舶。
解析2:(1)光船租赁由承租人配备船员进行运营并对运营中的债务承担责任(俗称“二船东”);(2)期租是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约定的由出租人配备船舶的船舶,由承租人在约定期间内按照约定用途使用并支付租金。

文章摘要2:

解读:对船舶期租人租的船舶不得采取扣押、拍卖措施。

解析1:(1)船舶的光船承租人对海事请求负有责任并且在实施扣押时是该船的光船承租人或者所有权人时,海事法院可以扣押非船舶所有人的当事船舶;(2)但不得扣押、拍卖期租人租赁的船舶。

解析2:(1)光船租赁由承租人配备船员进行运营并对运营中的债务承担责任(俗称“二船东”);(2)期租是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约定的由出租人配备船舶的船舶,由承租人在约定期间内按照约定用途使用并支付租金。


法条链接:

《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事法院可以扣押当事船舶:

  (一)船舶所有人对海事请求负有责任,并且在实施扣押时是该船的所有人;

  (二)船舶的光船承租人对海事请求负有责任,并且在实施扣押时是该船的光船承租人或者所有人;

  (三)具有船舶抵押权或者同样性质的权利的海事请求;

  (四)有关船舶所有权或者占有的海事请求;

  (五)具有船舶优先权的海事请求。

  海事法院可以扣押对海事请求负有责任的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定期租船人或者航次租船人在实施扣押时所有的其他船舶,但与船舶所有权或者占有有关的请求除外。

  从事军事、政府公务的船舶不得被扣押。

  第二十九条 船舶扣押期间届满,被请求人不提供担保,而且船舶不宜继续扣押的,海事请求人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后,向扣押船舶的海事法院申请拍卖船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扣押与拍卖船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条 船舶因光船承租人对海事请求负有责任而被扣押的,海事请求人依据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申请拍卖船舶用于清偿光船承租人经营该船舶产生的相关债务的,海事法院应予准许。


经典案例:

·宁波海事法院(2002)甬海温执字第26号

——光租船舶的扣押与拍卖

【要旨】光租船舶扣押后,可因承租人对海事请求负有责任而予以拍卖并用于清偿承租人的债务。

【案例索引】船舶扣押裁定:宁波海事法院(2002)甬海温保字第1号(2002年1月21日);船舶拍卖裁定:宁波海事法院(2002)甬海温执字第26号(2002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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