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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能否执行棚户区盖改造专用资金(棚改资金)?

更新时间:2024-03-09   浏览次数:25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解读:因棚改资金属于财政性资金,在执行地方行政性单位财产时不得执行财政性资金,故不能执行棚改资金。
【注释】财政性资金包括预算内资金和预算外资金——从2010年起财政部依次出台了《关于将按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收入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做好将预算外资金纳人预算管理工作的通知》,决定从2011年1月1日起将按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收入(不含教育收费)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在收入科目中,将预算外专户收入科目全部调整为一般预算科目,在支出科目中删除“预算外资金”的内容。

文章摘要2:

解读:因棚改资金属于财政性资金,在执行地方行政性单位财产时不得执行财政性资金,故不能执行棚改资金。


法条链接:

国务院关于在清理整顿公司中被撤并公司债权债务清理问题的通知

(1990年12月12日 国发[1990]68号)

   七、党政机关及其所属编制序列的事业单位,对所属被撤销公司的债务,按本通知要求必须承担责任的,只能用预算外资金承担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经济审判中适用国务院国发〔1990〕68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三、该《通知》公布前,各级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尚未执行或者未执行完毕的部份,应当依照该《通知》第七条的规定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河南省西华县艾岗粮管所申请执行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政府、西平县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局一案如何执行问题的复函

(1993年3月9日 (93)经他3号)

【摘要】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通知》和财政部有关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文件规定,地方财政的预算外资金属于地方财政部门按国家规定管理的各项附加收入,应主要用于社会公益,由地方财政部门统一管理,专项安排,专项使用。法院根据生效的判决依法执行时,不能划拨该项资金,应划拨县政府机关的预算外资金。至于本案西平县人民政府是否应当与西平县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局共同承担连带责任问题,也应慎重研究,请再酌。

【要旨】不可强制执行行政单位财政性资金。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对甘肃高院《关于能否强制执行金昌市东区管委会有关财产的请示》的复函

([2001]执他字第10号 2001年4月19日)

【摘要】我们认为,预算内资金和预算外资金均属国家财政性资金,其用途国家有严格规定,不能用来承担连带经济责任。金昌市东区管委会属行政性单位,人民法院在执行涉及行政性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的生效法律文书时,只能用该行政单位财政资金以外的自有资金清偿债务。为了保证行政单位正常的履行职能,不得对行政单位的办公用房、车辆等其他办公必需品采取执行措施。

【要旨】不可强制执行行政单位财政资金。

【注解】对行政机关履行公务必需的财产不能采取执行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河南省西华县艾岗粮管所申请执行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政府、西平县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局一案如何执行问题的复函

(1993年3月9日 (93)经他3号)

【摘要】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通知》和财政部有关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文件规定,地方财政的预算外资金属于地方财政部门按国家规定管理的各项附加收入,应主要用于社会公益,由地方财政部门统一管理,专项安排,专项使用。法院根据生效的判决依法执行时,不能划拨该项资金,应划拨县政府机关的预算外资金。至于本案西平县人民政府是否应当与西平县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局共同承担连带责任问题,也应慎重研究,请再酌。

【要旨】不可强制执行行政单位财政性资金。


经典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最高法执监292号

【裁判摘要】拆迁安置补偿款是特定的、发放给房屋被征收人的款项,政府将征收补偿费等暂存至棚户区改造实施单位名下银行账户并不改变拆迁安置补偿款的性质与用途,该款项不属于该单位所有——首先,案涉四账户所涉银行及西秀区政府均证明案涉四账户为棚户区改造项目专项资金账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条规定了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财产的具体财产类型,除第一项至第七项外,就第八项关于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目前有明确规定的是19类,其中并不包括本案所涉棚户区改造专项监管账户的情形。(2021)黔执复11号执行裁定继续冻结案涉四账户,不违反法律规定。其次,西秀区政府向法院承诺被冻结的案涉四账户系西秀区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专项资金,非西秀城投公司自有资金,如情况失实愿承担因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关于案涉四账户中涉及的拆迁安置补偿款能否冻结的问题,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可见,拆迁安置补偿款是特定的、发放给房屋被征收人的款项。西秀区政府将征收补偿费等暂存至棚户区改造实施单位西秀城投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并不改变拆迁安置补偿款的性质与用途,该款项不属于西秀城投公司所有。铝镁设计公司主张西秀城投公司的银行账户中即便有拆迁补偿费也是西秀城投公司完全可以自主使用的合法财产,没有法律依据。最后,鉴于西秀区政府作为棚户区改造的责任主体,由其对专项监管账户中的资金予以识别,对资金性质予以认定,符合客观实际。(2021)黔执复11号执行裁定明确案涉四账户应继续冻结,只有经西秀区政府或政府职能部门确认为本案棚户区改造拆迁安置资金的部分,方可解除对相应款项的冻结,符合法律规定。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9)鲁08执复141号

【裁判摘要】对于金汇达公司以任城法院冻结的部分银行存款为其名下银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和棚户区改造专用资金,应当对上述账户解除查封的复议请求,因金汇达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任城法院在执行案件中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进行查封,符合法律规定,即使其账户内存款具有特殊用途,因该资金在金汇达公司名下,人民法院仍然可以依法进行冻结。金汇达公司申请解除上述银行账户的查封,没有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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