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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代位权诉讼中相对人能否对主债权数额直接提出抗辩?

更新时间:2024-04-28   浏览次数:29 次 标签: D535【债权人代位权】

文章摘要:

解读:代位权诉讼中相对人有权对主债权数额提出抗辩。

文章摘要2:

解读:代位权诉讼中相对人有权对主债权数额提出抗辩。


【理解与适用】需要注意的是,代位权诉讼中,相对人能否对主债权的数额直接提出抗辩。有观点认为,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是取代债务人的地位向相对人行使权利,因此,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如不安抗辩、同时履行抗辩、后履行抗辩、时效届满的抗辩等,同样可以对抗债权人。但相对人行使抗辩的事实基础仍然是以次债务为基础,相对人所提出的所有抗辩也都是基于次债务而发生。对于主债务,由于相对人并非主债权债务法律关系中的相对人,因而无权对主债权的数额直接提出抗辩。我们认为,《民法典》第535条第2款规定:“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主债权数额为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范围划定了边界,关系人民法院裁判作出后相对人向债权人履行义务的范围,相对人有权对主债权数额提出抗辩。——《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研究室编著,人民法院出版社2023年12月第1版,第437-438页。


法条链接:

《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五条【债权人代位权】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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