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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债权人代位权和债权人代位申请执行相冲突时能否按债权比例受偿?

更新时间:2024-04-29   浏览次数:28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解读:发生债权人代位与代位申请执行相冲突的情形下,法院应当根据各自的债权额判令相对人按债权比例向代位权人和代位申请执行人履行清偿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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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发生债权人代位与代位申请执行相冲突的情形下,法院应当根据各自的债权额判令相对人按债权比例向代位权人和代位申请执行人履行清偿义务。


【理解与适用】一是在发生债权人代位与代位申请执行相冲突的情形下,如何协调两者关系?举例说明:债务人甲有乙和丙两个债权人,甲对丁有到期债权而怠于行使。此时,债权人乙对丁提起代位权诉讼,获得胜诉判决并已申请执行;而债权人丙对债务人甲提起普通诉讼并获得胜诉判决,且丙代位申请执行甲对丁的债权,便会面临着债权人乙和丙的权利冲突问题。我们认为,传统代位权理论中的入库规则已经被现有立法打破,故债权人乙和丙的权利可以平等并存。人民法院应当在丁对甲所负债务额的限度内,根据乙和丙各自的债权额判令丁按债权比例向乙和丙两个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研究室编著,人民法院出版社2023年12月第1版,第46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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