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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债权人起诉债务人诉讼裁决生效且进入执行程序后债权人能否再向相对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申请代位执行中遇到第三人异议债权人能否提起代位权诉讼?

更新时间:2024-04-29   浏览次数:31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解读1:债权人起诉债务人诉讼裁决生效且进入执行程序后债权人能否再向相对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在债权人已向债务人主张了债权、获取了胜诉裁判文书且已进入执行程序的情况下,不应准许其再向法院起诉债务人的相对人。
解读2:申请代位执行中遇到第三人异议债权人能否提起代位权诉讼?——债权人若要提起代位权诉讼,必须中止或终结前一案件的执行,待代位权纠纷解决后再合案执行,否则人民法院应不予受理

文章摘要2:

解读1:债权人起诉债务人诉讼裁决生效且进入执行程序后债权人能否再向相对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在债权人已向债务人主张了债权、获取了胜诉裁判文书且已进入执行程序的情况下,不应准许其再向法院起诉债务人的相对人。

解读2:申请代位执行中遇到第三人异议债权人能否提起代位权诉讼?——债权人若要提起代位权诉讼,必须中止或终结前一案件的执行,待代位权纠纷解决后再合案执行,否则人民法院应不予受理


【理解与适用】二是如果债权人起诉债务人的诉讼裁决生效且进入执行程序后,债权人能否再向相对人提起代位权诉讼?若在申请代位执行中遭遇第三人异议,债权人能否再向相对人提起代位权诉讼?我们认为,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所有诉讼都应受“一事不再理”原则的约束,权利人不得就同一笔债权重复主张,代位权诉讼也概莫能外。在债权人已向债务人主张了债权、获取了胜诉裁判文书且已进入执行程序的情况下,不应准许其再向法院起诉债务人的相对人,否则必将出现债权人就同一笔债权取得两份裁判文书且可以同时向债务人和相对人主张债权的结果(这类情况在两个诉讼不在同一法院进行审理的情形下更容易出现),这不仅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而且导致债权人获得了超乎寻常的双重保护,债务人的其他债权人则处于非常不利的境地,有违民法上的公平原则。因此,在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诉讼已经终结并进人执行程序的情况下,债权人为确保其债权实现,可以代位申请强制执行第三人即相对人的财产,以实现权利救济。随之而来的问题是,假若债权人在申请代位执行中遭遇第三人异议,债权人能否再向次债务人提起代位权诉讼?我们认为,在维护“一事不再理”原则的前提下,从保护债权人利益出发,在上述情形中,债权人若要提起代位权诉讼,必须中止或终结前一案件的执行,待代位权纠纷解决后再合案执行,否则人民法院应不予受理——《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研究室编著,人民法院出版社2023年12月第1版,第46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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