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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如何认定债权人撤销权之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

更新时间:2024-05-01   浏览次数:21 次 标签: D539【不合理价格交易时的债权人撤销权行使】

文章摘要:

文章摘要2:

解读:(1)影响债权人债权的实现是指因债务人的行为导致其清偿能力的减少,从而对债权产生不利影响,而这种不利影响必须达到债务人没有清偿资力的程度方可构成对债权的侵害;(2)即无资力说中的债务超过说,即以债务人处分财产后剩余资产不足清偿其所负债务为判断标准。

解读:(1)影响债权人债权的实现是指因债务人的行为导致其清偿能力的减少,从而对债权产生不利影响,而这种不利影响必须达到债务人没有清偿资力的程度方可构成对债权的侵害;(2)即无资力说中的债务超过说,即以债务人处分财产后剩余资产不足清偿其所负债务为判断标准。


【理解与适用】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的举证责任分配|如果债权人认为债务人与其相对人的不合理交易行为已经影响到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则债权人应承担证明责任。如果债务人主张其在进行相关交易行为后,仍然具有清偿债权人全部债权的能力,不影响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债务人也应承担证明责任。——《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研究室编著,人民法院出版社2023年12月第1版,第487页。


法条链接:

《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九条【不合理价格交易时的债权人撤销权行使】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十三条其他不合理交易行为的认定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实施互易财产、以物抵债、出租或者承租财产、知识产权许可使用等行为,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债权人请求撤销债务人的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九条的规定予以支持。


废止法条:

《合同法》

  第七十四条 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经典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9)民二提字第58号

【提示】“有害于债权”的判断标准和举证责任: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必须达到债务人无力清偿资力的程度方可构成对债权的侵害;对债务人无清偿资力的客观事实,债权人应负有举证责任。

【摘要】所谓有害于债权,是指因债务人的行为导致其清偿资力的减少,以致无法满足债权的要求,给债权的实现造成了损害。对此,应当从两个方面加以把握:

①其一,关于有害债权的判断标准。一般而言,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以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等行为都会导致其责任财产的减少,通常都会对债权人的债权产生不利的影响,但这种不利影响必须达到债务人没有清偿资力的程度方可构成债权的侵害。

②其二,关于举证责任的承担。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分配原则,债权人应当负担举证责任,以证明债务人无清偿资力的客观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