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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债权人能否一并撤销连环转让中债务人的相对人行为?

更新时间:2024-05-01   浏览次数:11 次 标签: D538【无偿处分时的债权人撤销权行使】 D539【不合理价格交易时的债权人撤销权行使】

文章摘要:

解读:法律及司法解释未明确规定债权人能否一并撤销连环转让中转得人的行为。

文章摘要2:

解读:法律及司法解释未明确规定债权人能否一并撤销连环转让中转得人的行为。


【理解与适用】本司法解释起草过程中,根据上述学术观点,结合域外立法,曾对连环转让中的撤销权行使作出专门规定,规定转得人存在恶意时,债权人有权一并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构成善意取得不能撤销是应有之义,故未作规定)。例如,本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第46条规定:“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后,相对人又将该财产无偿转让、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且前后交易行为中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受让财产的人、担保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上述情形,债权人请求一并撤销债务人的相对人的行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从征求意见的情况看,反对意见较多,理由主要有:其一,撤销权本身就突破了债的相对性原则,如果再允许对后手交易予以撤销,则过度突破债的相对性原则,对债法体系冲击过大。其二,规定的必要性不足,第一个交易被撤销之后,相对人就没有取得财产权利,所以其再处分该财产权利的交易行为构成无权处分,由于相对人是恶意的,所以不能善意取得,财产权利仍然归属于债务人,即便不撤销后手交易,债权人仍然可以把该财产权利当作债务人的责任财产。其三,《民法典》既然没规定可以撤销后手交易,则在没有特别大的必要的情况下,司法解释不宜创造全新的规则。因该问题争议较大,最终并未保留,实践中可以参考法律行为无效和善意取得等法律制度作进一步探索。——《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研究室编著,人民法院出版社2023年12月第1版,第511-512页。


法条链接:

《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八条【无偿处分时的债权人撤销权行使】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第五百三十九条【不合理价格交易时的债权人撤销权行使】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经典案例: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粤20民终6391号

【裁判摘要】债权人可以一并撤销相对人与转得人的行为——本案系债权人撤销权纠纷。......因此,黄××以50万元的价格转让其持有的股权,属于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行为。而从本案的股权转让过程来看,股权转让款的支付时间、是否真实支付等事实,均存在诸多疑点。并且,转得人在受让及再次转让股权之时,均未对基裕公司的资产进行严格审查。上述事实因素,足以证明各股权转让人之间存在主观上的恶意。《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本案中,黄××作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其财产,减少责任财产,降低了其对债权人的实际清偿能力,对债权人造成了一定的损害,并且各转得人主观上存在恶意,明知存在上述诈害行为却仍为之。因此,马××作为债权人,提起本案诉讼,要求撤销股权转让行为,理据充足,本院予以支持。债务人、转得人的行为被撤销后,其转让行为自始无效,应当恢复财产之原状。

【解读1】诉讼请求:判令撤销黄××、京驰粤公司、杨××、黄××、信业公司之间的股权转让行为。

【解读2】一审判决:一、撤销黄××、京驰粤公司、杨××、黄××、信业公司之间转让黄××持有的基裕公司的50%的股权的行为;二、驳回马××的其他诉讼请求。二审维持原判。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苏0602民初4559号

【裁判摘要】债权人行使撤销权不得向转得人提起请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对债权人撤销权作出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其构成要件包括:1.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合法有效的债权。2.债务人实施了一定的有害于债权的行为。3.债务人与第三人具有故意。本案中,双方对于债权人龚××对债务人陈××存在有效的债权均无异议。......首先从程序上评判,原告行使的是债权人撤销权。债权人撤销权之诉原则上只能及于受让人,而不应及于转得人,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时不得向转得人提出请求。本案中,原告的撤销权不应及于转得人石××、姜×。原告如认为石××、姜×与陈×存在恶意串通,可主张确认转让行为无效,而非行使债权人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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