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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债权转让和债务转移纠纷能否追加让与人为诉讼第三人?

更新时间:2024-05-02   浏览次数:45 次 标签: D468【非因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 D547【债权转让时从权利一并变动】 D548【债权转让时债务人抗辩权】 D553【债务转移时新债务人抗辩权】 D555【合同权利义务一并转让】 D556【合同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的法律适用】

文章摘要:

解读:债权转让、债务转移之诉讼第三人(《民法典合同编司法解释》第47条)——(1)债权转让后,债务人向受让人主张其对让与人的抗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让与人为第三人。(2)债务转移后,新债务人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原债务人为第三人。(3)当事人一方将合同权利义务一并转让后,对方就合同权利义务向受让人主张抗辩或者受让人就合同权利义务向对方主张抗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让与人为第三人。

文章摘要2:

【注解】债权转让的债务人未对让与人的权利提出抗辩则不必追加让与人为第三人。——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最高法民终1323号

解读:债权转让、债务转移之诉讼第三人(《民法典合同编司法解释》第47条)——

(1)债权转让时债务人的抗辩权——债权转让后,债务人向受让人主张其对让与人的抗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让与人为第三人。

(2)债务转移后新债务人的抗辩权——债务转移后,新债务人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原债务人为第三人。

(3)合同权利义务概况转让的抗辩权——当事人一方将合同权利义务一并转让后,对方就合同权利义务向受让人主张抗辩或者受让人就合同权利义务向对方主张抗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让与人为第三人。

【注解】合同权利义务概括转让要件|(1)前提条件——有合法的债权、债务存在;(2)必要条件——需具有可转让性;(3)实质要件——需经对方当事人同意;(4)适用合同范围——须有双务合同存在;(5)形式要件——需依法进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依照规定办理批准或者登记手续)。


【理解与适用1】第一,删减表述。对比《合同法司法解释(一)》,本司法解释删去了债务人与受让人之间“因履行合同发生纠纷诉至人民法院”,主要考虑是在债权转让、债务转移中并非仅限于合同之债,还存在法定之债的转让或者转移问题,故作了简化处理。第二,调整表述。本司法解释征求意见过程中,有专家指出,《合同法司法解释(一)》第28条使用“受让人”的概念不妥。因为受让是指获得某种财产或者权利,而债务移转获得的是某种负担,故不能用“受让人”的表述。我们采纳了该建议,并对标《民法典》第553条的表述,相应使用“原债务人”“新债务人”的表述。第三,补充内容。在概括承受场合,受让人也可能就合同权利义务向对方主张抗辩,《合同法司法解释(一)》对此未予明确,本条第3款作了补充规定,即“受让人就合同权利义务向对方主张抗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让与人为第三人”。——《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研究室编著,人民法院出版社2023年12月第1版,第514页。

【理解与适用2】《合同法司法解释(一)》第27条至第29条规范的对象是合同行为,而本条基于《民法典》合同编通则的规定,对规范对象进行了扩张,除本条第3款外,债权转让与债务转移并不限于合同,而是包括了非基于合同发生债权和债务。——《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研究室编著,人民法院出版社2023年12月第1版,第514页。

【理解与适用3】依据本条的规定,债权转让后,债务人向受让人主张其对让与人的抗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让与人为第三人。当债务人与受让人之间因履行合同发生纠纷时,如债务人因合同权利与义务提出抗辩,均与让与人存在利害关系,故可以追加让与人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但如果债务人并未对让与人的权利提出抗辩,而只是对受让人受让债权是否合法、受让人履行合同存在问题等事项提出抗辩,则不必追加让与人为第三人。——《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研究室编著,人民法院出版社2023年12月第1版,第522页。


法条链接:

《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八条【非因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适用】非因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适用有关该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编通则的有关规定,但是根据其性质不能适用的除外。

  第五百四十七条【债权转让时从权利一并变动】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是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受让人取得从权利不因该从权利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或者未转移占有而受到影响。

  第五百四十八条【债权转让时债务人抗辩权】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第五百五十三条【债务转移时新债务人抗辩权】债务人转移债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原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债权的,新债务人不得向债权人主张抵销。

  第五百五十五条【合同权利义务一并转让】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

  第五百五十六条【合同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的法律适用】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的,适用债权转让、债务转移的有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十七条债权债务转让纠纷的诉讼第三人债权转让后,债务人向受让人主张其对让与人的抗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让与人为第三人。

  债务转移后,新债务人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原债务人为第三人。

  当事人一方将合同权利义务一并转让后,对方就合同权利义务向受让人主张抗辩或者受让人就合同权利义务向对方主张抗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让与人为第三人。


废止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六、合同转让中的第三人

  第二十七条 债权人转让合同权利后,债务人与受让人之间因履行合同发生纠纷诉至人民法院,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权利提出抗辩的,可以将债权人列为第三人。

  第二十八条 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转移合同义务后,受让人与债权人之间因履行合同发生纠纷诉至人民法院,受让人就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权利提出抗辩的,可以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

  第二十九条 合同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将其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给受让人,对方与受让人因履行合同发生纠纷诉至人民法院,对方就合同权利义务提出抗辩的,可以将出让方列为第三人。


经典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最高法民终284号

【裁判摘要】《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八条规定:“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因此,依据三方协议,在君盛公司未向普天信息公司付款的情况下,普天信息公司无需向宏鑫实业公司付款,亦有权据此向债权受让人华融湖北分公司抗辩。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最高法民终1323号

【裁判摘要】债权转让的债务人未对让与人的权利提出抗辩则不必追加让与人为第三人——关于应否追加建融公司作为本案当事人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七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合同权利后,债务人与受让人之间因履行合同发生纠纷诉至人民法院,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权利提出抗辩的,可以将债权人列为第三人”。本案中,松原联华石油公司、天津科亨公司对与建融公司签订《借款合同》且该合同已实际履行完毕的事实并无异议,只是对华融吉林省分公司受让债权是否合法问题提出抗辩。据此,一审未同意追加建融公司为本案第三人,符合以上司法解释的规定。故松原联华石油公司、天津科亨公司关于一审审判程序违法的上诉主张,依法不能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