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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当事人行使合同解除权不成立但双方均同意解除能否认定合同解除?

更新时间:2024-05-03   浏览次数:21 次 标签: D562【合同约定解除】

文章摘要:

解读:《民法典合同编司法解释》第52条第2款规定——(1)除当事人一方另有意思表示外,当事人一方主张行使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解除权,经审理认为不符合解除权行使条件但是对方同意解除,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合同解除;(2)除当事人一方另有意思表示外,双方当事人均不符合解除权行使的条件但是均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合同解除。
【注释】当事人行使合同解除权不成立但双方均同意解除可以认定合同解除。

文章摘要2:

解读:《民法典合同编司法解释》第52条第2款规定——

(1)除当事人一方另有意思表示外,当事人一方主张行使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解除权,经审理认为不符合解除权行使条件但是对方同意解除,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合同解除。

【理解与适用1】这里的对方同意是指对方同意违约方关于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而不是对方也提出行使合同解除权的主张。后一种情形实际上是双方均主张行使解除权,应当按照本款第2项规定办理。明显没有解除权的一方主张行使解除权,可能同时符合《民法典》第563条第1款第2项规定的“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情形,可能构成预期违约。如果构成预期违约,对方也可以选择行使解除权,而不是同意对方的解除,此时合同构成法定解除。在此情形下,对方应当有明确的行使解除权的意思,如果仅是同意相对方的主张,还是以按照协议解除处理为宜。本款限定当事人另有意思表示的除外,一个重要的考虑就是要将对方当事人行使解除权的情形排除在外。——《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研究室编著,人民法院出版社2023年12月第1版,第575页。

【理解与适用2】基于例外情形的存在,庭审中往往需要借助法官的释明来进一步明确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如果经过释明,双方都同意解除合同,则构成协商解除;如果经过释明,一方明确表明只是行使法定解除权的意思,则不宜认定合同构成协商解除。本款限定当事人另有意思表示的除外,另一个重要的考虑就是要将此种情形排除在外。——《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研究室编著,人民法院出版社2023年12月第1版,第576页。

(2)除当事人一方另有意思表示外,双方当事人均不符合解除权行使的条件但是均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合同解除

【理解与适用3】双方当事人均不符合解除权行使条件但是均主张解除合同......只要有一方的主张符合解除权行使的条件,就应当按照行使法定解除权或者约定解除权的规定处理,而不能适用协商解除的规定。双方的主张都符合解除权行使的条件的,原则上应以先到达的解除通知的到达时点认定合同解除。因为后到达的通知中的解除标的已经不存在。当双方当事人均不符合解除权行使条件但是均主张解除合同时,表明双方都不希望继续受合同约束,故可以认为已经就解除合同达成一致。这时可以认定存在两个合意解除的要约,依交叉要约成立解除合意,成立时点以后到达之表示为准。在双方当事人都主张行使解除权的场合,也不排除一方仅同意解除权解除而不同意协商解除的可能,故有时也需要借助释明来进一步明确双方的意思表示。——《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研究室编著,人民法院出版社2023年12月第1版,第576页。

【理解与适用4】另外,本款规定表述为“可以”,而非应当,也为实践中的复杂情况预留了空间。——《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研究室编著,人民法院出版社2023年12月第1版,第576-577页。

【理解与适用5】第2款的规定重在解决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主张行使法定或者约定解除权,但经审理发现不符合解除权行使条件时能否适用协商解除规则的问题。本款明确规定,如果对方同意解除,或者双方均主张解除,人民法院应当适用协议解除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研究室编著,人民法院出版社2023年12月第1版,第571页。


法条链接:

《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二条【合同约定解除】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十二条协商解除合同的法律适用当事人就解除合同协商一致时未对合同解除后的违约责任、结算和清理等问题作出处理,一方主张合同已经解除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当事人一方另有意思表示外,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合同解除:

  (一)当事人一方主张行使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解除权,经审理认为不符合解除权行使条件但是对方同意解除;

  (二)双方当事人均不符合解除权行使的条件但是均主张解除合同。

  前两款情形下的违约责任、结算和清理等问题,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五百六十七条和有关违约责任的规定处理。


经典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最高法民申3629号

【裁判摘要】本案证据不足以认定景峰公司、虹峰公司、长峰公司构成根本违约,金溪源公司通知解除《媒体租赁合同》,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鉴于双方均主张解除《媒体租赁合同》,原审以景峰公司、虹峰公司、长峰公司提出反诉并缴纳反诉费的2015年2月5日为合同解除时间,并无不当。金溪源公司主张《媒体租赁合同》解除的时间为2014年2月29日,理由不能成立。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最高法民再316号

【裁判摘要】原判决认为武××、吴××签订的《合伙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武××在一审反诉中请求解除其与吴××签订的《合伙协议》,吴××对此明确表示同意。本院再审庭审中,双方亦再次确认同意解除《合伙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协议一致,可以解除合同。故原审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合伙协议》,并无不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