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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没有法定或者约定解除权当事人向对方发出解除通知是否构成根本违约?

更新时间:2024-05-03   浏览次数:30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解读:(1)没有法定或者约定解除权当事人向对方发出解除通知不能产生合同解除的法律效果;(2)通知解除合同一方当事人是否承担违约责任应当以合同约定为基础,同时考虑对方当事人对此有无过错或者有无采取措施防止损害继续扩大的情况,从而合理确定违约方应当承担的责任大小。

文章摘要2:

【注解】当事人在不享有解除权的情况下擅自向对方发出解除通知明确表示不履行合同构成根本违约。——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最高法民终607号

解读:(1)没有法定或者约定解除权当事人向对方发出解除通知不能产生合同解除的法律效果;(2)通知解除合同一方当事人是否承担违约责任应当以合同约定为基础,同时考虑对方当事人对此有无过错或者有无采取措施防止损害继续扩大的情况,从而合理确定违约方应当承担的责任大小。


【理解与适用】关于当事人没有法定或者约定解除权而向对方发出解除通知的法律效果问题,理论上有不同看法。一种观点认为,无解除权而发出的“解除合同通知”只能视为一方当事人要求解除合同的要约,只有经过对方的承诺才能达致双方解除合同的效果。另一种观点认为,当事人无解除权而单方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即非法解除,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例如,在郭某军、雷某波股权转让纠纷案中,最高人民法院裁判认为:“《合同法》第8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合同法》第108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泓泽公司在不享有解除权的情况下,擅自向郭某军发出解除通知,明确表示不履行合同,有违法律规定,构成根本违约。”还有一种观点认为,对此应当区分具体情况,如果合同一方当事人明知或应知自己并无解除权而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从而明确表明或以自己行为表明将不再履行合同,则无疑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但如果合同当事人一方有证据能证明其善意而合理地相信自己有单方解除权而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即便最终未得到法院的认可,也不能轻易认定其承担违约责任。我们认为,这一观点有一定道理。但是,从维护契约精神、坚持有约必守原则的角度出发,对于通知解除合同一方当事人是否承担违约责任,应当首先以合同约定为基础,不可随意突破,不能简单地认为当事人一方以其善意不知道自己没有解除权却行使解除权就可以不履行合同义务。但对此种情形,人民法院有必要考虑对方当事人对此有无过错或者有无采取措施防止损害继续扩大的情况,从而合理确定违约方应当承担的责任大小。——《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研究室编著,人民法院出版社2023年12月第1版,第588-588页。


法条链接:

《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五条【合同解除程序】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

  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十三条通知解除合同的审查当事人一方以通知方式解除合同,并以对方未在约定的异议期限或者其他合理期限内提出异议为由主张合同已经解除的,人民法院应当对其是否享有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解除权进行审查。经审查,享有解除权的,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不享有解除权的,不发生合同解除的效力。


经典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最高法民终607号

【裁判摘要】当事人在不享有解除权的情况下擅自向对方发出解除通知明确表示不履行合同构成根本违约——《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泓泽公司在不享有解除权的情况下,擅自向郭某发出解除通知,明确表示不履行合同,有违法律规定,构成根本违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因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或者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可以适用定金罚则。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泓泽公司的违约行为符合前述司法解释关于定金罚则的适用条件,郭某上诉主张泓泽公司无权要求返还3.75亿元定金,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郭某向第三方转让股权,虽亦属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但并未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不符合定金罚则的适用条件,泓泽公司要求郭某返还定金,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判定郭某返还泓泽公司3.75亿元定金并支付利息,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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