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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解除合同通知能否撤回和撤销?

更新时间:2024-05-03   浏览次数:31 次 标签: D141【意思表示的撤回】 D475【要约撤回】 D476【要约不得撤销情形】 D477【要约撤销】

文章摘要:

解读:(1)解除合同通知可以撤回;(2)解除合同通知应允许撤销。

文章摘要2:

解读:(1)解除合同通知可以撤回;(2)解除合同通知应允许撤销。


【理解与适用】第一,当事人一方主张解除合同的起诉状副本已经通过人民法院送达对方,又以诉外自行通知的方式将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同时或在此之前送达对方的,此时适用意思表示的撤回规则,因撤回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与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同时到达或者在此之前已经到达对方当事人,合同不产生解除的法律效果,应自无异议。第二,当事人一方主张解除合同的起诉状副本已经通过法院送达对方,后又申请撤回起诉的,有观点坚持解除合同通知不可撤销的立场,认为原告撤诉不意味着撤销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经研究认为,依照《民法典》第565条第2款的规定,合同在起诉状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的前提条件,是人民法院确认当事人解除合同的主张。即使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起诉状副本已经到达对方当事人,在未经人民法院审理确认其主张之前,亦不产生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到达对方当事人的法律效果,因此其申请撤诉并非企图撤销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而是撤回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此后再次起诉,经人民法院审理确认合同解除的,合同自再次起诉的起诉状副本送达时解除。因此,本条采取了按照第二次起诉的起诉状副本送达对方的时间作为合同解除时间的基本立场。......需要注意的是,本条前段适用的前提是当事人一方的两次诉讼均未通知对方,而是直接以提起诉讼的方式向法院主张解除合同。对此,可以细分为两种情况进行理解:第一,当事人在第一次起诉主张解除合同前,已经在诉外自行通知对方解除合同且该通知到达对方的,那么其起诉仅是起到确认通知解除合同效力的效果,其撤诉后,合同仍自诉外通知达到对方时解除。第二,当事人在第一次起诉主张解除合同前尚未通知对方,但在撤诉后通知对方解除合同且该通知已经到达对方的,其再次起诉经法院审查确认其主张的,则属于本条但书规定中的情形,以诉外通知到达对方的时间作为合同解除时间。——《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研究室编著,人民法院出版社2023年12月第1版,第598-600页。


法条链接:

《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一条【意思表示撤回】行为人可以撤回意思表示撤回意思表示的通知应当在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前或者与意思表示同时到达相对人。

  第四百七十五条【要约撤回】要约可以撤回。要约的撤回适用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

  第四百七十六条【要约不得撤销情形】要约可以撤销,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要约人以确定承诺期限或者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合理准备工作。

  第四百七十七条【要约撤销】撤销要约的意思表示以对话方式作出的,该意思表示的内容应当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为受要约人所知道;撤销要约的意思表示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经典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一终字第58号

【裁判规则】附约定解除条件合同,自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解除合同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无需相对方作出明确意思表示;解除合同通知因意思表示生效而生解除效果、且保护相对人合理信赖,一般具有不可撤销性。

【解读】附约定解除条件合同,自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解除合同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无须相对方作出明确意思表示;解除合同通知因意思表示生效而生解除效果,且保护相对人合理信赖一般具有不可撤销性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最高法民终565号

【裁判摘要】关于《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是否在诉前已由出让人发函解除,华奥公司起诉请求解除合同应否支持的问题......(一)关于案涉合同是否在诉前已由出让人发函解除的问题。合同的解除可以由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也可以由约定解除权人或者法定解除权人行使合同解除权予以解除,合同自解除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案涉合同未经双方当事人协商解除,蓟州规划和自然资源分局于2008年4月1日向华奥公司发出《关于解除合同的通知》,该解除通知是否发生解除合同的效力,须综合双方履约情况予以认定:其一,解除通知发出前,华奥公司支付了大部分土地出让金,而出让人未履行己方义务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核定50年地价,华奥公司拒付剩余款项有合理理由。......其二,解除通知发出后,华奥公司及时就合同解除提出了异议,蓟州规划和自然资源分局向华奥公司作出了收回解除通知、继续履行合同的意思表示......其三,解除通知发出后,双方当事人事实上仍在履行合同义务,解除通知并未发生合同解除的法律效力。......综上,蓟州规划和自然资源分局上诉主张案涉合同已在诉前由其发通知解除,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二)关于华奥公司起诉请求解除合同应否支持的问题。......据此,综合双方的履约情况,应认定蓟州规划和自然资源分局构成根本违约。依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关于“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的规定,一审法院支持华奥公司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判令解除案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解读1】华奥公司一审起诉请求:1.解除双方签订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判令蓟县国土局返还华奥公司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250万元及至实际返还之日的同期银行贷款利息;

【解读2】一审法院判决:一、解除华奥公司与蓟县国土局于2006年6月9日签订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二审维持原判。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浙金商终字第1864号

【裁判摘要】《解除通知函》的效力问题。......在《解除通知函》发出前,张××按照协议约定,将相关债权转让给了何××,以其亲属名义与何××的浙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六份购房合同,在《解除通知函》发出后二个月内,何××又将上述六份购房合同在武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进行了商品房销售备案登记,何××的上述行为可以认定其并不认可《解除通知函》的效力,并且其还进一步履行了协议约定的主要义务,之后张××也向何××发送了《撤销解除通知函》,双方也并未达成任何新的协议。况且,本案中,张××在2014年8月2日催告的也仅是2000余万元的剩余款项以及协助办理银行按揭的事宜,并不是因何××未迟延履行合同的主要债务,故张××也无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行使法定解除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