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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债权转让时债务人能否向受让人主张抵销权?

更新时间:2024-05-03   浏览次数:27 次 标签: D549【债权转让时债务人抵销权】 债权转让 债务抵销

文章摘要:

解读: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

文章摘要2:

解读: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


解析:

(1)债务人所要抵销之债权应当在债权让与通知时就已经取得——A.债务人在让与通知之后取得的债权不可以向受让人抵销;B.债务人不能以让与通知后形成的对抗事由来对抗受让人。

(2)所抵销的债权比被让与的债权早到期或同时到期——A.债务人主动债权先于被转让债权到期/同时到期,债务人才能主张抵销权;B.如果债务人主动债权晚于被转让债权到期,则债务人不能主张抵销权。

(3)不应要求债权让与通知到达时债务人的债权已经到期。

(4)在让与通知后,债务人只能向新债权人主张抵销。

 

【理解与适用1】根据《民法典》第549条第1项规定,债务人对受让人主张抵销权的条件为:第一,债务人必须对让与人享有债权,且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第二、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这主要是为了避免债务人在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才紧急从他处低价取得对让与人的债权,进而损害受让人的利益。这尤其地体现于让与人出现破产原因的情形,债务人通过抵销保障了自己的利益甚至获利,而受让人虽然可能享有对让与人的违约赔偿请求权,但该请求权由于让与人已出现破产原因而无法完全实现。受让人无法预防此种情形的出现。为了避免该风险,债务人接到转让通知取得反对债权的,不得向受让人主张抵销。第三,债务人对让与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研究室编著,人民法院出版社2023年12月第1版,第615页。

【理解与适用2】关于《民法典》第549条的适用,除了前述问题外,还涉及另外一个问题: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的债权产生于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但产生该债权的法律原因发生于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前,债务人能否向受让人主张抵销?在本司法解释起草过程中曾就此问题进行专门调研。这一问题虽与抵销的范围和效力不直接相关,但为保存研究资料,现将有关情况分享给读者,供司法实践中遇到类似问题时作为参考。......然而,实践中存在一种情形,即债务人在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才实际取得反对债权,但其取得反对债权的法律原因发生于债务人接到转让通知前。比如,债务人接到转让通知前与让与人签订了附生效条件或者期限的合同,在债务人接到转让通知后条件才成就或者期限届至,债务人才取得反对债权。又如,债务人接到转让通知前为让与人的债务提供担保,但在债务人接转让通知后,债务人才承担了担保责任并产生了对让与人的追偿权。此时如果将“债权”严格限定于“接到转让通知时”已经发生,则对债务人不公平。因此,债务人基于发生在其接到转让通知前的法律原因而取得反对债权的,即使于债务人接到转让通知后反对债权才到期或者才实际产生,似应认为债务人仍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研究室编著,人民法院出版社2023年12月第1版,第615页。


法条链接:

《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九条【债权转让时债务人抵销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

  (一)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

  (二)债务人的债权与转让的债权是基于同一合同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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