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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

更新时间:2017-02-01   浏览次数:2698 次 标签: 交通肇事后逃逸

文章摘要: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在发生交通事故后,行为人具备构成交通肇事犯罪的情况下,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文章摘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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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 回目录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在发生交通事故后,行为人具备构成交通肇事犯罪的情况下,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交通肇事逃逸行为本质 回目录

    肇事者对自己先行行为带来的抢救义务(法定义务)、法律责任承担的逃避。

认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前提条件 回目录

    行为人必须具有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先行行为:先行行为必须构成交通肇事罪,逃逸行为才可以作为加重处罚的情节而存在。

认定交通肇事逃逸行为主观要件 回目录

    行为人主观上有且只有逃避抢救或者肇事责任的动机:

    1.在特定情况下可能进存在单一动机;

    2.只要具备逃避抢救义务和逃避责任这两个动机中的任何一个,都应认定为具备了逃逸的主观方面。

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主客观相一致原则(逃逸行为+逃逸故意) 回目录

    1.行为人对肇事事故应是明知的;

    2.行为人逃避抢救义务以及其后逃避责任追究。

交通肇事逃逸对于“逃跑”没有时间和场所的限定 回目录

    1.并不局限与“逃离事故现场”;

    2.只要是在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都应视为“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

刑罚 回目录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属于“特别恶劣情节”,判处3-7年有期徒刑。

陈其象律师提示 回目录

    ①交通肇事逃逸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造成了交通事故,不履行法定的抢救伤员与财产、报案、接受处理的义务,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行为。

    ②认定交通肇事逃逸必须同时具备以下要件:

    A.交通肇事行为已经构成犯罪:行为人的交通肇事行为具有《解释》第2条第1款规定和第2条第2款第(1)至第(5)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已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基本犯;

    B.逃逸的目的是为了逃避法律追究:行为人明知已经发生了交通肇事,目的是为了逃避法律追究;

    C.逃跑(不限于逃离事故现场)。

    ③交通肇事逃逸事后“中止逃逸”行为(非犯罪中止),不能推翻对其先前逃逸行为的认定。

    ④“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处3-7年有期徒刑:

    A.必须以构成交通肇事罪为提前条件;

    B.肇事者交通肇事行为本身不构成交通肇事罪,则“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逃跑行为不成立交通肇事罪。

    ⑤在事故现场肇事者因为害怕遭受到受害者或者受害者亲属等人的殴打而逃离现场,事后又主动归案的,不能以交通肇事逃逸论处。

    ⑥肇事者将受害者送到医院抢救,害怕家属殴打报复,暂时躲避,事后又主动归案,不能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

经典案例 回目录

·李金宝交通肇事案

【要点提示】在交通肇事案中,只有为逃避法律追究或有能力救助被害人而逃跑的,才应认定为“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

裁判要旨】

    ①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逸的,应当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

    ②交通肇事弃车逃离现场后,主动报警并不逃避法律追加的,不能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

·李心德交通肇事逃逸案

要点提示】行为人交通肇事后没有立即逃离现场,但在其送被害人到医院救治后,为了逃避法律责任而逃逸,其行为属于交通肇事后逃逸。

·俞耀交通肇事案——交通肇事逃逸后以贿买的方式指使他人冒名顶罪、作伪证的行为如何定性  

裁判摘要】在交通肇事致人死亡逃逸后,以贿买的方式指使他人冒名顶罪、作伪证,应以交通肇事罪和妨害作证罪两罪并罚。

【裁判规则】交通肇事后的逃逸行为是不作为,是行为人对应该履行且能够履行的法定义务的不履行。以贿买方式指使他人冒名顶替的行为是一种积极的作为,且与抢救伤者和财产的关联性不大,不用将其性质等同于刑法意义上的逃逸行为,不能作为交通肇事的量刑情节加以认定。

·陈全安交通肇事案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2008年第3辑】

【问题提示】认定交通肇事罪,是否要求违反交通管理法规的行为与伤亡结果或重大损失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要点提示】认定违章行为承担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责任,必须是违章行为与伤亡结果或重大损失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应注意区分根据交通管理法规而认定的行政违章责任与刑事责任的界限。

【裁判要旨】违章行为与重大事故之间没有因果关系的,不构成交通肇事罪。

【裁判规则】交通肇事罪的客观要件为:(1)行为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2)发生了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事故;(3)行为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与所发生的重大事故之间有因果关系。本案被告人陈全安有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交警部门亦据此认定陈全安负事故主要责任。但交通事故发生在前,陈全安的逃逸行为发生在后,本案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是被害人张伯海酒后驾驶、没有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等。陈全安的逃逸行为并非引发本案交通事故的原因。因此陈全安的行为不具备交通肇事罪的犯罪构成,不构成交通肇事罪。

·孙贤玉交通肇事案——交通肇事逃离现场后又投案自首的行为能否认定“肇事逃逸”  

【来源:《刑事审判参考》2006年第6集(总第53集)第1-6页,案号第415号】

【裁判摘要】肇事人离开现场时是否“积极履行救助义务”是认定“逃逸”性质的本质要件。肇事人离开现场时是否“立即投案”是评判“逃逸”性质的形式要件。“积极履行救助义务”与“立即投案”均是“接受法律追究”的表现形式,两者具有内在联系。

【裁判要旨】

    ①交通肇事逃离现场后,立即投案的,不以肇事后逃逸论处。

    ②在交通肇事案件中,由于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了“逃逸”是指“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因而,肇事人离开肇事现场后是否“立即投案”,能够反映出肇事人是否具有“接受法律追究”的主观故意,如果肇事人“立即投案”,说明肇事人离开现场与“主动投案”两个行为之间具有密切的不可分割的连续性,反映出肇事人在主观上具有“接受法律追究”的意向,客观上也已经开始实施“接受法律追究”的行为,不应认定其“逃逸”;如果肇事人“逃离现场”后没有立即投案,而是经过一段时间后“事后投案”,则说明肇事人的“逃离”与“投案”分属两个独立的行为,这种“事后投案”不能成为否定其肇事后“逃逸”的理由。应认定为“逃逸”。至于是“立即投案”还是“事后投案”,应当根据投案路途远近、投案时间间隔长短等案件当时的客观情况,结合日常生活经验来认定。

【裁判规则】本案交通事故发生在通信发达、交通便捷的上海市,被告人下午四点多离开现场后,有充裕的时间投案,且投案路途也很近,可他没有立即投案,而是整整过了一天,才在亲属的劝说陪同下于第二天下午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说明其当时离开现场的目的不是其所称为了躲避被害人一方的殴打,而是为了逃避法律追究。因此,被告人自首时,其“交通肇事后逃逸”的事实已经成立,不能因后来的自首而否认他当时的逃逸事实。

·王友彬交通肇事案  

——交通肇事后逃逸又自动投案的构成自首,应在逃逸情节的法定刑幅度内视情决定是否从轻处罚

【裁判摘要】

    在接受交警部门首次处理前,为逃避法律追究擅自离开与其肇事行为具有紧密联系的抢救医院,构成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且一经实施即告成立。即使逃离抢救现场后又主动到交警部门接受处理,仍不影响认定其成立“交通肇事后逃逸”。

    被告人交通肇事后逃逸,后又主动到交警部门接受调查处理,如实供述其交通肇事罪行,应认定为自首。

【裁判要旨】交通肇事后逃逸,后又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的,构成自首,但应以交通肇事逃逸的法定刑为基准,视情况决定对其是否从宽处罚以及从宽处罚的幅度。

·龚某交通肇事案——“交通肇事后逃逸”情节的认定  

【裁判要旨】肇事者已经履行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肇事者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接受公安机关处理后,在侦查、起诉、审判阶段逃离,或者经传唤不到案,取保候审或者被监视居住期间逃跑,行为人只是违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法定义务的,不能认定为“肇事后逃逸”。

·张宪国交通肇事案

——交通肇事后逃逸与交通肇事犯罪后潜逃的区分

【裁判要点】肇事人已履行交通肇事后的法定义务之后,为逃避法律责任逃跑,不属于交通肇事后逃逸,应当认定为交通肇事犯罪后潜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