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因逃逸致人死亡”?
文章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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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 回目录
“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
“因逃逸致人死亡”前提条件是构成交通肇事罪 回目录
行为人的交通肇事行为并没有构成犯罪,其对于被害人的死亡后果不应该承担责任。
认定“因逃逸致人死亡”包含四个个构成要件 回目录
1.行为人的逃逸行为必须发生在交通肇事后,并且行为人主观上认识到已经发生了交通事故且撞了人;
2.行为人逃逸时被害人没有死亡,在行为人逃逸后才死亡;
3.被害人的死亡与行为人的逃逸行为之间存在着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关键要件):被害人死亡原因仅仅系“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逃逸”是因,“死亡”是果,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4.被害人的死亡除交通行为导致外,未介入其他的因果关系和条件。
交通肇事“因逃逸致人死亡”主观罪过 回目录
1.犯罪人对于逃逸的行为只能是故意;
2.对“因逃逸致人死亡”应严格限制在主观罪过为过失的范围内。
刑罚 回目录
“因逃逸致人死亡”属于交通肇事罪的加重处罚情节,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陈其象律师提示1 回目录
①“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肇事以后,不履行救助义务,弃被害人于不顾,驾驶车辆或者遗弃车辆逃离事故现场,致使被害人因没有得到及时救助而死亡。
②逃逸致人死亡存在肇事人应该履行义务的缺失和被害人死亡之间直接因果关系:如果不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则不能以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论处。
③肇事人对肇事后逃逸的主观状态是故意:
A.“因逃逸致人死亡”在性质上应当属于故意犯罪;
B.其他人指使其逃逸则具有共同故意,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共同犯罪(承继的共同犯罪)。
④交通肇事“因逃逸致人死亡”构成不作为故意杀人罪要件:
A.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故意罪过、客观上具有作为义务;
B.逃逸人不作为达到一般故意杀人作为的“等值”(不作为包含剥夺受害者生命的现实危险性);
C.逃逸人对被害人的危险进程处于事实上的排他性支配之中,受害人的生命完全依赖于肇事者的保护,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否则,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加重情节。
陈其象律师提示2:“因逃逸致人死亡”认定 回目录
①行为人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基本犯;
②肇事者基于逃避法律追究的目的逃逸;
③肇事者的逃逸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亡结果之间具有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
经典案例 回目录
【要点提示】交通肇事案件中,被害人死亡的直接原因是肇事者的肇事行为,而非其逃逸行为的,肇事者不构成“因逃逸致人死亡”。
【裁判要旨】交通肇事案件的被害人伤情严重,即便及时送往医院也不能避免死亡,或者交通肇事行为发生时被害人已经死亡,即使肇事者逃逸,仍属于交通肇事后逃逸,不能认定为交通肇事后因逃逸致人死亡。
【要点提示】行为人在小区内驾驶机动车肇事,不构成交通肇事罪;驾驶机动车肇事致人伤害后,将被害人运离现场加以遗弃并致人死亡的,构成故意杀人罪。
【裁判要旨】
①在居民住宅小区内容驾驶机动车肇事的,因事故并非发生在公共交通道路上,其肇事行为不构成交通肇事罪。对肇事行为造成他人重伤或者死亡的,应以过失伤害罪或者过失致人死亡罪论处。
②在住宅小区内驾驶机动车致人受伤,不构成交通肇事罪,但将生命处于危险状态的被害人遗弃的,构成故意杀人罪。
③介入因素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有一定作用的,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酌情减轻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裁判摘要】“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认定必须以逃逸行为的存在为前提。在客观上,逃逸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应当具有因果关系。及时的“救助”是确定逃逸与死亡之间是否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的一个中介。
【裁判要旨】
①交通肇事后,主观上基于逃避法律追究的目的而逃跑的,应当认定为肇事后逃逸:逃逸成为法定加重事由,其根本理由在于逃逸行为会造成法律规定的行为人在肇事后应当承担的对伤者和财产的抢救义务未能及时有效履行,以及事故责任认定的困难,使肇事责任的归结无法落实。
②交通肇事逃逸中的逃避法律追究,是指逃避抢救义务和逃避责任追究:
A.逃避救助义务的动机,是指不予保护现场、进行救护、迅速报案等;
B.逃避责任追究的动机,是指意图从根本上希望自己的肇事行为不被发现,从而逃脱责任追究。
【裁判规则】肇事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仅看到被害人背部有皮肤擦伤,且伤者当时能够讲话、在他人搀扶下能够行走,肇事人认为被害人不需要抢救治疗及保护现场而驾车离开。肇事人交通肇事后驾车离开现场的行为,虽然没有履行法定的义务,但其主观上没有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故意,其行为不属于交通肇事后逃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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