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记】什么是强制缔约?
文章摘要:
(1)依据国家下达的国家订货任务、指令性任务依法订立合同——国家根据抢险救灾、疫情防控或者其他需要下达国家订货任务、指令性任务的,有关民事主体之间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订立合同。
(2)强制要约——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有发出要约义务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发出合理的要约。
(3)强制承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有作出承诺义务的当事人,不得拒绝对方合理的订立合同要求。
文章摘要2:
【注解2】出租车交接班期间如果乘客目的地与交接班地点是不同方向或者目的地太远影响交接时间,司机可以拒绝乘客运输要求,但须作出“交接班”“停运”等明示标志,否则出租车显示“空车”“待运”仍产生强制承诺义务。——参考案例: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雁民初字第03376号
解读|《民法典》第494条对强制缔约作出规定:
(1)依据国家下达的国家订货任务、指令性任务依法订立合同——国家根据抢险救灾、疫情防控或者其他需要下达国家订货任务、指令性任务的,有关民事主体之间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订立合同。
(2)强制要约——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有发出要约义务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发出合理的要约。
(3)强制承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有作出承诺义务的当事人,不得拒绝对方合理的订立合同要求。
法条链接:
《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四条【依国家订货任务、指令性任务订立合同及强制要约、强制承诺】国家根据抢险救灾、疫情防控或者其他需要下达国家订货任务、指令性任务的,有关民事主体之间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订立合同。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有发出要约义务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发出合理的要约。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有作出承诺义务的当事人,不得拒绝对方合理的订立合同要求。
第六百四十八条【供用电合同定义及强制缔约义务】供用电合同是供电人向用电人供电,用电人支付电费的合同。
向社会公众供电的供电人,不得拒绝用电人合理的订立合同要求。
第八百一十条【承运人强制缔约义务】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不得拒绝旅客、托运人通常、合理的运输要求。
《烟草专卖法》
第九条 烟叶收购计划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部门根据国务院计划部门下达的计划下达,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变更。
烟草公司或者其委托单位应当与烟叶种植者签订烟叶收购合同。烟叶收购合同应当约定烟叶种植面积、烟叶收购价格。
《证券法》
第六十五条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达到百分之三十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
收购上市公司部分股份的要约应当约定,被收购公司股东承诺出售的股份数额超过预定收购的股份数额的,收购人按比例进行收购。
第七十三条 采取协议收购方式的,收购人收购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收购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达到百分之三十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但是,按照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免除发出要约的除外。
收购人依照前款规定以要约方式收购上市公司股份,应当遵守本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六条至第七十条的规定。
第七十四条 收购期限届满,被收购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上市交易要求的,该上市公司的股票应当由证券交易所依法终止上市交易;其余仍持有被收购公司股票的股东,有权向收购人以收购要约的同等条件出售其股票,收购人应当收购。
收购行为完成后,被收购公司不再具备股份有限公司条件的,应当依法变更企业形式。
《电力法》
第二十六条 供电营业区内的供电营业机构,对本营业区内的用户有按照国家规定供电的义务;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对其营业区内申请用电的单位和个人拒绝供电。
申请新装用电、临时用电、增加用电容量、变更用电和终止用电,应当依照规定的程序办理手续。
供电企业应当在其营业场所公告用电的程序、制度和收费标准,并提供用户须知资料。
经典案例:
【裁判摘要】我国实行烟草专卖制度,对烟草产品的生产、销售和进出口业务进行统一经营、统一管理。长春市烟草公司作为烟草行业的专营公司,应当履行国家计划内的烟叶收购、调拨任务。本案中,圣详公司、众鑫经销处作为债权人,以次债务人长春市烟草公司为被告提起代位权诉讼,请求长春市烟草公司给付烟叶款,因其未能举示证据证明案涉6万担烟叶已纳入国家收购、调拨计划,且长春市烟草公司对其与农安烟叶公司之间的口头协议不予认可,二审法院不支持圣祥公司、众鑫经销处要求长春市烟草公司履行合同义务的请求,并无明显不当。圣祥公司、众鑫经销处可以根据二审判决的指引,另行主张权利。
【案号】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吉民终387号
【摘要】无相应的收购计划,烟草公司与他人签订的烟叶收购合同未生效——我国实行烟草专卖制度,对烟草专卖产品的生产、销售和进出口业务实行垄断经营、统一管理。烟草公司作为烟叶行业管理部门,履行计划内烟叶收购、烟叶的调拨、资金的结算、委托复烤等行业管理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九条规定:“烟叶收购计划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部门根据国务院计划部门下达的计划下达,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变更。烟草公司或者其委托单位应当与烟叶种植者签订烟叶收购合同。烟叶收购合同应当约定烟叶种植面积、烟叶收购价格。”长春市烟草公司作为行业管理职能部门,只能执行计划内的烟叶收购等职责。而本案所涉6万担晒红烟,从现有证据来看,并无相应的收购计划,长春市烟草公司与农安烟叶公司之间亦未签订书面的烟叶收购合同,故双方之间的口头合同因无国家指令性计划而未生效,并不产生支付合同价款的权利义务关系,但可以另行主张返还或者赔偿。
【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11年第10期(总第180期)】
【裁判摘要】公共运输履行着为社会公众提供运输服务的社会职能,具有公益性、垄断性等特征。为维护社会公众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九条规定:“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不得拒绝旅客、托运人通常、合理的运输要求。”国际海上集装箱班轮运输是服务于国际贸易的商事经营活动,不属于公用事业,不具有公益性,也不具有垄断性,故不属于公共运输。托运人或者其货运代理人请求从事国际海上集装箱班轮运输的承运人承担强制缔约义务,没有法律依据,应予驳回。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雁民初字第03376号
【裁判摘要】(1)出租车在运营过程中显示空车应视为一种要约,乘客上车即是承诺,此时出租车运输合同成立;(2)出租车在运营过程中显示空车,乘客招手并上车时客运合同成立,出租车并未按照约定将原告送至目的地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3)出租车交接班期间如果乘客目的地与交接班地点是不同方向或者目的地太远影响交接时间,司机可以拒绝乘客运输要求,但须作出“交接班”“停运”等明示标志,否则出租车显示“空车”“待运”仍产生强制承诺义务;(4)出租车运输合同纠纷被告是否违约系审理过程中应查明的事项,并非一项独立的诉讼请求,不符合确认之诉、给付之诉、变更之诉其中之一——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原被告之间的出租车运输合同是否成立。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的内容要求具体确定,且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出租车在运营过程中显示空车,它是希望与乘客订立运输合同的意思表示,且其内容是具体确定的,符合订立合同的基本要件,如合同的主体是能够确定的,运输价格是明确的,营运范围是确定的,故出租车在运营过程中显示空车应视为一种要约,乘客上车即是承诺,此时出租车运输合同成立。《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九条规定,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不得拒绝旅客、托运人通常、合理的运输要求。乘客只要是按照承运人已经公布的运输时间、运输路线、运输条件提出运输要求的,承运人一般不得拒绝。但是考虑到出租车行业的特殊性,如果承运人能够证明发生自己不能按照公布的运输条件运输的特殊情况的,可以排除此项义务,但应提前向乘客公告。如出租车交接班制度的客观存在,在交接班时间段出租车司机的义务就相应减轻。如乘客要求的目的地与交接班地点不属于同一方向,出租车司机可以拒绝乘客的运输要求。如乘客要求的目的地太远,出租车司机不能按时到达交接班地点,出租车司机亦可以拒绝乘客的运输要求,但是交接班的时间和地点应提前向乘客明示。本案中,2013年4月24日15时03分,原告要求陕AU7XXX号出租车司机将其送至雁翔路为乘客通常、合理的运输要求,此时被告应按照原告的要求将其送至目的地。除非被告证明有特殊情况不能按照公布的运输条件运输,庭审中,被告提出2013年4月24日15时03分为其交接班时间,且交接班地点为城西武警路这一特殊情况,并表示当时在已在车上放置交接班导向牌,已向乘客提前公告,但并未举证证明其在车前放置交接班导向牌。因此,本案中陕AU7XXX号出租车在运营过程中显示空车,原告招手并上车时,原、被告之间的客运合同成立,被告并未按照约定将原告送至目的地,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继续履行合同,即天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陕AU7XXX号出租车下午三点将其从城东客运站送至雁翔路百佳汽贸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之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法律上或事实上不能履行;(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为要求履行。”本案显然为非金钱债务,运输合同的目的是在2013年4月24日15时被告将原告送至雁翔路,该运输合同具有即时性,被告的违约行为已经致使合同丧失了履行的可能性,继续履行合同已无必要,故对原告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另,本案是出租车运输合同纠纷,被告是否违约系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应查明的事项,并非一项独立的诉讼请求,不符合确认之诉、给付之诉、变更之诉其中之一,经本院向原告释明,原告仍坚持请求判令被告拒载行为违约。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条、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二百八十九条、第二百九十条、第二百九十一条、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段××的诉讼请求。
【解读】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拒载原告的行为违约;被告应继续履行合同,将原告从城东客运站拉送至雁翔路百佳汽贸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