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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隐名合伙人能否请求确认其出资额并要求将出资份额登记至其名下?

更新时间:2024-07-31   浏览次数:512 次 标签: 隐名合伙人 显名合伙人

文章摘要:

解读:(1)实际出资人仅能以及代持协议通过合同相对人主张投资权益而不能直接向合伙企业主张权利;(2)隐名合伙人有权请求确认其出资额,但无权要求将其出资份额登记至其名下。——参考案例: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鄂民申3668号

文章摘要2:

【注解】全体合伙人确认的隐名合伙人有权请求确认为显名合伙人。——参考案例: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闽0902民初3558号

解读:(1)实际出资人仅能以及代持协议通过合同相对人主张投资权益而不能直接向合伙企业主张权利;(2)隐名合伙人有权请求确认其出资额,但无权要求将其出资份额登记至其名下。


经典案例: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鄂民申3668号

【裁判摘要】实际出资人仅能以及代持协议通过合同相对人主张投资权益而不能直接向合伙企业主张权利——孙××与罗××签订的《委托持股协议》系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依据《委托持股协议》的约定,孙××自愿委托罗××作为其对包钢股份公司8856000元的名义持有人,并代为行使相关股东权利,孙××作为代持股份的实际出资者,对内蒙古包钢钢连股份有限公司享有实际的股东权利并有权获得相应的投资收益,罗××仅以其自身名义代孙××持有该代持股份所形成的股东权益,而对该等出资形成的股东权益不享有任何收益权或处置权,故8856000元出资对应的投资权益由孙××享有。依据合同的相对性,孙××只能通过合同相对方罗××主张投资权益而不能直接向上海六禾丁香投资中心主张权利。二审法院驳回孙××关于罗××、上海××丁香投资中心将财产份额办理工商登记至孙××名下的诉讼请求,确认孙××实际享有8856000元的投资权益并无不当。

【解读】原告孙××与被告罗××、被告六禾××、第三人丁×出资权益确认纠纷、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转让纠纷一案,江岸区法院作出(2016)鄂0102民初1632号民事判决:驳回孙××的诉讼请求。孙××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2月12日作出(2017)鄂01民终2471号民事判决:一、撤销江岸区法院(2016)鄂0102民初1632号民事判决;二、确认登记在罗××名下的六禾丁香的出资额中的885.6万元系孙××所有;三、驳回孙××的其他诉讼请求。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闽0902民初3558号

【摘要】原告的股东的地位问题。范××、冯×、吴××1、吴××2于2012年5月26日,签订《合作购房股份确认书》,约定四人合作投资涉案产业。由范××持股45%、吴××1持股25%、吴××2持股15%、冯×持股15%;其中吴××125%的股份由叶××的6%和吴××2的19%组成。范××、吴××1、吴××2、冯×四人对原告叶××出资156万占整个合伙体股份6%份额的情况予以签字确认。由上可认定,原始股东范范××、冯×、吴××1、吴××2已确认原告叶××在合伙体中的地位及占股份额。原告叶××应当拥有显名合伙人的权利。

【解读1】原告叶××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原告叶××为显明合伙人;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叶××合伙投资首次分配款中本人所得差额514800元(2860万某6%—120.12万=51.48万)及利息(逾期还款利息从2020年5月8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以5148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被告及第三人对前述还款责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解读2】一审判决如下:一、确认原告叶××为购房合伙体的显明合伙人。二、被告冯×、第三人范××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在合伙财产范围内支付原告叶××合伙利润51.48万元及利息(自2020年5月8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以51.48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三、驳回原告叶××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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