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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如何筹集共有部分维修资金?如何确定维修资金归属?维修资金使用如何决定?共有部分维修费如何承担?

更新时间:2024-09-05   浏览次数:57 次 标签: D278【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及表决】 D281【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的归属和处分】 D283【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担和收益分配】

文章摘要:

解读1:如何筹集共有部分维修资金?——(1)根据《民法典》第278条第1款第6项规定“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由业主共同决定;(2)根据《民法典》第278条第2款规定,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2/3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2/3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且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3/4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3/4以上的业主同意。
解读2:如何确定维修资金归属?维修资金使用如何决定?——(1)根据《民法典》第281条规定,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2)根据《民法典》第281条规定,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用于电梯、屋顶、外墙、无障碍设施等共有部分的维修、更新和改造;紧急情况下需要维修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可以依法申请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解读3:共有部分维修费如何承担?|根据《民法典》第283条规定,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摊、收益分配等事项——(1)有约定的,按照约定;(2)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面积所占比例确定。

文章摘要2:

解读1:如何筹集共有部分维修资金?——(1)根据《民法典》第278条第1款第6项规定“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由业主共同决定;(2)根据《民法典》第278条第2款规定,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2/3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2/3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且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3/4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3/4以上的业主同意。

解读2:如何确定维修资金归属?维修资金使用如何决定?——(1)根据《民法典》第281条规定,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2)根据《民法典》第281条规定,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用于电梯、屋顶、外墙、无障碍设施等共有部分的维修、更新和改造;紧急情况下需要维修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可以依法申请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解读3:共有部分维修费如何承担?|根据《民法典》第283条规定,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摊、收益分配等事项——(1)有约定的,按照约定;(2)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面积所占比例确定。


法条链接:

《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八条【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及表决】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六)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

  (九)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前款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第二百八十一条【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的归属和处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用于电梯、屋顶、外墙、无障碍设施等共有部分的维修、更新和改造。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公布。

  紧急情况下需要维修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可以依法申请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第二百八十三条【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担和收益分配】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摊、收益分配等事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面积所占比例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

  第八条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第二款和第二百八十三条规定的专有部分面积可以按照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面积计算;尚未进行物权登记的,暂按测绘机构的实测面积计算;尚未进行实测的,暂按房屋买卖合同记载的面积计算。

  第九条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业主人数可以按照专有部分的数量计算,一个专有部分按一人计算。但建设单位尚未出售和虽已出售但尚未交付的部分,以及同一买受人拥有一个以上专有部分的,按一人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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