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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预备

更新时间:2016-04-02   浏览次数:1443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犯罪预备是行为人已经开始实施犯罪预备行为,但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被迫终结在犯罪预备阶段的犯罪未完成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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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 回目录

    犯罪预备是行为人已经开始实施犯罪预备行为,但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被迫终结在犯罪预备阶段的犯罪未完成形态。

    犯罪预备是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

犯罪预备应当具备四个特征 回目录

    1.行为人主观上是为了实行犯罪;

    2.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了犯罪预备行为;

    3.行为人事实上未能着手实行犯罪;

    4.行为人未能着手实行犯罪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

犯罪预备主观条件 回目录

    为了(自己、他人预备实行)犯罪。

    1.行为人主观上为了犯罪(主观意图对预备行为的性质起主导作用),具有犯罪目的(为了实施犯罪的实行行为)。

    2.犯罪行为在预备阶段终结、未能着手实行犯罪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

犯罪预备客观条件 回目录

   一、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了犯罪预备行为(前提条件):

    1.性质:客观上造成了对法益的现实威胁或侵害的现实可能性。

    A.为实行犯罪起促进作用;

    B.对刑法所保护社会关系构成现实威胁。

    2.类型:

    A.准备工具(属于制造条件一种):是指准备实行犯罪的工具;

    B.制造条件:是指除准备工具以外的一切为实行犯罪制造条件的预备行为(制造实行犯罪的客观条件、主体条件、现实作案条件)。

   二、犯罪行为在预备阶段终结(成立犯罪预备时间条件),行为人事实上未能着手实行犯罪:

    1.在实施犯罪预备行为当中停止:因预备行为没有完成,不能着手实行犯罪;

    2.在犯罪预备行为实施完毕、但还未着手实行犯罪前停止:因未能着手实行犯罪而中止。

   三、犯罪预备与犯罪实行行为区别:

    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是否属于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犯罪实行行为。

预备犯的刑事责任、处罚 回目录

    我国采用“得减原则”(非“必减原则”):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1.预备犯应当负刑事责任;

    2.预备犯参照既遂犯可能判处的刑罚,可以从宽处罚:

    A.从轻处罚;

    B.减轻处罚;

    C.免除处罚。

    3.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可不作为犯罪处理(刑法第13条“但书”)。

陈其象律师提示 回目录

    ①犯意表示是指行为人通过一定的方式,将内心的犯罪意图表现于外部的行为:

    A.犯意表示是一种单纯将犯罪意图表现于外部的行为;

    B.犯意表示需要借助语言、文字或者具体的行为举动等一定方式能够被他人所感知;

    C.犯意表示是一种犯罪意图的单纯流露,对以后可能实施的犯罪是否易于实行、便于完成尚不能起到制造条件的作用。

    ②仅有犯意表示而没有具体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的,不能认定为犯罪预备

    ③(刑法禁止重复评价原则)如果同一行为既为抢劫罪的预备行为,又为强奸犯罪的预备行为时,不能被抢劫、强奸的犯罪构成所同时评价:

    A.不能同时成立抢劫罪(犯罪预备)和强奸罪(犯罪预备);

    B.而应按照择一重罪(抢劫罪)的原则定罪处罚。

    ④预备犯的犯罪地:

    A.将犯罪预备行为确认为犯罪地;

    B.希望犯罪结果发生地、意图实施犯罪地可以作为犯罪地。

法条链接 回目录

《刑法》

  第二十二条【犯罪预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量刑规范 回目录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 》实施细则(试行)

    三、常见量刑情节适用

    7、对于预备犯,综合考虑预备犯罪的性质、手段、准备程度等情况, 可以比照既遂犯减少基准刑的 50%以上; 犯罪较轻的,可以依法免除处罚。

经典案例 回目录

·张正权等抢劫案

——如何正确认定犯罪预备

【裁判要旨】为了事实特定犯罪而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应当认定为犯罪预备。同一个行为,不能被两个犯罪构成重复评价。

·黄斌等抢劫案

——犯罪预备行为应如何认定及处理?

【裁判摘要】仅仅为实施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构成犯罪预备,对于预备犯,应当结合社会危害程度决定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可不作为犯罪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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