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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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是指2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共同犯罪特征 回目录
1.共同犯罪是在主体数量上特殊的犯罪形态。
2.共同犯罪是更为危险、严重的犯罪刑事;
3.共犯的刑事责任更加复杂。
共同犯罪类型 回目录
1.犯罪(性质)共同说:指犯罪性质完全相同才能成立共犯。
2.行为共同说:指2人以上共同作案就是共犯。
3.部分共同犯罪说:
A.犯罪性质共同部分成立共犯;
B.犯罪性质不同部分不成立共犯。
我国兼采共犯从属性说和共犯独立说。
共同犯罪认定标准:共同故意犯罪 回目录
一、共同犯罪以符合同一犯罪构成为前提。
二、共同犯罪主客观的统一性和整体性:
1.共同犯罪以主观上具有共同故意作为认定标准(结论同共同犯罪说):
A.持有犯罪性质相同的故意,成立共同犯罪;
B.缺乏犯罪性质相同的故意,即使共同作案,也不成立共同犯罪。
2.共同犯罪主客观统一性:
A.二人以上有共同故意和共同行为;
B.二者之间具有统一关系。
3.共同犯罪整体性:要求2人以上在共同故意支配下实施的犯罪行为形成一个整体。
共同犯罪形态认定 回目录
共同犯罪中的犯罪预备、未遂、中止、既遂不可能并存。
1.必须有效切断自己行为与本已开始实施的犯罪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或者阻止他人继续犯罪。
2.不能简单退出或者放弃犯罪。
1.成立中止条件:必须具有有效性(即必须有效阻止犯罪结果发生或者自己先前所起的作用)。
A.行为人防范措施没有能够阻止犯罪结果发生:行为人主观上确实具有中止共同犯罪的意图,客观上也采取了力所能及的行为,只是由于其他犯罪行为人的行为导致了危害结果的发生,对实施了中止行为的犯罪人应当以中止犯论处;
B.某些共同犯罪案件中共同犯罪人的行为彼此相互独立,犯罪人在中止犯罪行为时无法采取防范措施来阻止其他犯罪行为,对中止行为原则上应当视为有效;
C.共同犯罪中只有一个实行行为的犯罪,实行犯自动中止犯罪行为,应当以犯罪中止论处。
2.中止效力:
A.只及于中止者本人;
B.不及于其他共犯人。
3.部分共犯减量效果:
A.因中止而减量:中止效力不及于其他共犯人;
B.因中止以外的原因而减量:其效果一般及于其他共犯人。
陈其象律师提示 回目录
①共同犯罪中止:
A.一般情况下,共同犯罪的中止要求在放弃本人的犯罪行为时,还必须有效制止其他共同犯罪人的犯罪行为,防止犯罪结果发生。
B.在共同犯罪的场合,犯罪一经着手,单个的共同犯罪人仅是消极的自动放弃个人的实行行为,但没有积极阻止其他共同犯罪人的犯罪行为并有效的防止共同犯罪结果的发生,对共同犯罪结果并不断绝因果关系,不能构成中止犯,也不能免除其对共同犯罪结果的责任。
②形式上共同犯罪而实质上非共同犯罪:
A.同时犯不是共同犯罪:同时犯是指二人以上的行为没有共同实行犯罪的意思联络,同时、近乎同时的前后对同目标实行同一犯罪的情形;
B.同时实施犯罪犯故意内容不同的,不构成共同犯罪;
C.超出共同犯罪之外的犯罪,不属于共同犯罪;
D.同一犯罪过程中各犯罪人的罪过形式不同,不构成共同犯罪;
E.共同行为中的一方无责任能力、具备阻却违法事由者,不构成共同犯罪。
法条链接 回目录
《刑法》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六条【主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十七条【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十八条【胁从犯】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十九条【教唆犯】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
31、对于一般共同犯罪案件,应当充分考虑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以及在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方面的不同,根据事实和证据能分清主从犯的,都应当认定主从犯。有多名主犯的,应在主犯中进一步区分出罪行最为严重者。对于多名被告人共同致死一名被害人的案件,要进一步分清各被告人的作用,准确确定各被告人的罪责,以做到区别对待;不能以分不清主次为由,简单地一律判处重刑。
33、在共同犯罪案件中,对于主犯或首要分子检举、揭发同案地位、作用较次犯罪分子构成立功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应当从严掌握,如果从轻处罚可能导致全案量刑失衡的,一般不予从轻处罚;如果检举、揭发的是其他犯罪案件中罪行同样严重的犯罪分子,或者协助抓获的是同案中的其他主犯、首要分子的,原则上应予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于从犯或犯罪集团中的一般成员立功,特别是协助抓获主犯、首要分子的,应当充分体现政策,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向题的意见
二十、关于单位与个人共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案件的处理问题
单位和个人(不包括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共同走私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对共同走私所偷逃应缴税额负责。
对单位和个人共同走私偷逃应缴税额为5万元以上不满25万元的,应当根据其在案件中所起的作用,区分不同情况做出处理。单位起主要作用的,对单位和个人均不追究刑事责任,由海关予以行政处理;个人起主要作用的,对个人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对单位由海关予以行政处理。无法认定单位或个人起主要作用的,对个人和单位分别按个人犯罪和单位犯罪的标准处理。
单位和个人共同走私偷逃应缴税额超过25万元且能区分主、从犯的,应当按照刑法关于主、从犯的有关规定,对从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二十二、关于共同走私犯罪案件如何判处罚金刑问题
审理共同走私犯罪案件时,对各共同犯罪人判处罚金的总额应掌握在共同走私行为偷逃应缴税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四、准确认定共同犯罪与主观故意
(一)三人以上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应依法认定为诈骗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犯罪集团中组织、指挥、策划者和骨干分子依法从严惩处。
对犯罪集团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的从犯,特别是在规定期限内投案自首、积极协助抓获主犯、积极协助追赃的,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
对犯罪集团首要分子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全部犯罪包括能够查明具体诈骗数额的事实和能够查明发送诈骗信息条数、拨打诈骗电话人次数、诈骗信息网页浏览次数的事实。
(二)多人共同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对其参与期间该诈骗团伙实施的全部诈骗行为承担责任。在其所参与的犯罪环节中起主要作用的,可以认定为主犯;起次要作用的,可以认定为从犯。
上述规定的“参与期间”,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着手实施诈骗行为开始起算。
(三)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共同犯罪论处,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1.提供信用卡、资金支付结算账户、手机卡、通讯工具的;
2.非法获取、出售、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
3.制作、销售、提供“木马”程序和“钓鱼软件”等恶意程序的;
4.提供“伪基站”设备或相关服务的;
5.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的;
6.在提供改号软件、通话线路等技术服务时,发现主叫号码被修改为国内党政机关、司法机关、公共服务部门号码,或者境外用户改为境内号码,仍提供服务的;
7.提供资金、场所、交通、生活保障等帮助的;
8.帮助转移诈骗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套现、取现的。
上述规定的“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应当结合被告人的认知能力,既往经历,行为次数和手段,与他人关系,获利情况,是否曾因电信网络诈骗受过处罚,是否故意规避调查等主客观因素进行综合分析认定。
(四)负责招募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或者制作、提供诈骗方案、术语清单、语音包、信息等的,以诈骗共同犯罪论处。
(五)部分犯罪嫌疑人在逃,但不影响对已到案共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认定的,可以依法先行追究已到案共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法(2008)324号 2008年12月1日)
九、毒品案件的共同犯罪问题
毒品犯罪中,部分共同犯罪人未到案,如现有证据能够认定已到案被告人为共同犯罪,或者能够认定为主犯或者从犯的,应当依法认定。没有实施毒品犯罪的共同故意,仅在客观上为相互关联的毒品犯罪上下家,不构成共同犯罪,但为了诉讼便利可并案审理。审理毒品共同犯罪案件应当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要正确区分主犯和从犯。区分主犯和从犯,应当以各共同犯罪人在毒品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为根据。要从犯意提起、具体行为分工、出资和实际分得毒赃多少以及共犯之间相互关系等方面,比较各个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在毒品共同犯罪中,为主出资者、毒品所有者或者起意、策划、纠集、组织、雇佣、指使他人参与犯罪以及其他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受雇佣、受指使实施毒品犯罪的,应根据其在犯罪中实际发挥的作用具体认定为主犯或者从犯。对于确有证据证明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不能因为其他共同犯罪人未到案而不认定为从犯,甚至将其认定为主犯或者按主犯处罚。只要认定为从犯,无论主犯是否到案,均应依照刑法关于从犯的规定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二是要正确认定共同犯罪案件中主犯和从犯的毒品犯罪数量。对于毒品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应按集团毒品犯罪的总数量处罚;对一般共同犯罪的主犯,应按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毒品犯罪数量处罚;对于从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毒品犯罪的数量处罚。
三是要根据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和罪责大小确定刑罚。不同案件不能简单类比,一个案件的从犯参与犯罪的毒品数量可能比另一案件的主犯参与犯罪的毒品数量大,但对这一案件从犯的处罚不是必然重于另一案件的主犯。共同犯罪中能分清主从犯的,不能因为涉案的毒品数量特别巨大,就不分主从犯而一律将被告人认定为主犯或者实际上都按主犯处罚,一律判处重刑甚至死刑。对于共同犯罪中有多个主犯或者共同犯罪人的,处罚上也应做到区别对待。应当全面考察各主犯或者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实际发挥作用的差别,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方面的差异,对罪责或者人身危险性更大的主犯或者共同犯罪人依法判处更重的刑罚。
量刑规范 回目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
三、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
3.对于从犯,应当综合考虑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以及是否实施犯罪行为等情况,予以从宽处罚,减少基准刑的20%~50%;犯罪较轻的,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经典案例 回目录
——如何认定共同犯罪的中止
【裁判摘要】实施强奸行为后,出于猥亵的故意又对被害人实施猥亵行为的,应以强奸罪和强制猥亵妇女罪数罪并罚;强奸的帮助犯在实行犯实施强奸行为后,放弃对被害人实施奸淫的,不构成犯罪中止。
【裁判要旨】在着手强奸前及实行强奸过程中的强制猥亵行为应当为强奸所包容、吸收,是因为这种强制猥亵可以作为强奸罪的预备行为或实行行为中自然可能具有的附随行为来理解;但在强奸行为完成后,另起犯意猥亵被害人,就不能被先前的强奸行为所包容吸纳,此猥亵行为更不是强奸行为的必然延伸,二者之间不存在吸收或者牵连关系,应当定强制猥亵妇女罪和强奸罪两罪,而不是强奸一罪。
——如何认定事前通谋的盗窃共犯?
【裁判要旨】与盗窃犯事先通谋,事后实施赃物犯罪行为的,以盗窃罪共犯论处。
——如何理解和认定事前通谋的共同犯罪
【裁判摘要】事前通谋的共同犯罪,是指各共犯在着手实行犯罪以前,相互之间就准备实施的犯罪予以沟通、谋划和准备,如邀约同伙,决定犯罪的时间、地点、对象、方式,对参与犯罪的人员进行分工,谋划犯罪后逃避处罚的对策等。
【裁判要旨】
①刑法第310条第2款规定,窝藏、包庇犯罪的人,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事前”应理解为被窝藏、包庇的犯罪人实行犯罪之前,而不是实施窝藏、包庇行为之前。
②被告人出于包庇的故意,实施包庇行为和帮助毁灭证据行为吗,分包触犯了帮助毁灭证据罪和包庇罪两个罪名,属于牵连犯,按从一重罪处罚原则只以包庇罪定罪处罚,而不实行数罪并罚。
——如何确定雇凶者与受雇者的罪责
【主要问题】
①如何确定雇凶者与受雇者的罪责?
②如何判定受雇者的行为是否过限,以及对实行过限行为造成的后果如何确定刑事责任?
·刘岗、王小军、庄志德金融凭证诈骗案——犯罪故意内容不一致的能否构成共同犯罪
【裁判要旨】各共同犯罪人的犯罪故意虽然不完全一致,但相互连接,共同形成某一特定犯罪的主观要件的全部内容,构成共同犯罪。
——区分信用卡诈骗既遂、未遂的标准
【裁判要旨】区分信用卡诈骗罪的既遂、未遂标准不能与诈骗罪等传统财产犯罪相脱离,仅以造成信用卡管理秩序受侵害这一非物质性结果即认定构成信用卡诈骗既遂并不妥当;在全案区分主从犯的情况下,并不存在其中部分被告人既不定主犯也不定从犯的余地与空间。
【栽判规则1】用信用卡真实持卡人的名义,先后多次刷卡套取现金或消费,因银行发现涉嫌欺诈交易而未予实际支付应认定为诈骗未遂。
【裁判规则2】在信用卡诈骗犯罪中,如果证据只能证明被告人系信用卡的非真实持有人,应认定被告人冒用他人信用卡。
【裁判规则3】信用卡诈骗罪的既遂应以实际骗取财物为标准,不应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秩序这一非物质性结果认定信用卡诈骗罪既遂。
【要点提示】在多人参与的违法犯罪活动中,对瞒骗同伙干"私活"的行为,是认定为实行行为过限还是共同犯罪行为应视具体情况而定。如果"私活"不属于犯罪构成要件事实,那么不应认定为实行行为过限,从而不影响共同犯罪的认定。
【裁判要旨】在多人参与的违法犯罪活动中,对瞒骗同伙私自实施不法行为,若该不法行为不属于犯罪构成要件,不应认定为实行行为过限。
·何永国抢劫案——审理共同犯罪案件后到案被告人时,对先到案共犯人的生效裁判文书所采信的证据如何质证
【裁判要旨】在审理后到案共同犯罪被告人时,对先到案共犯的裁判文书所采信的证据,应当重新逐项质证,否则不能作为认定在审案件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使用。
·田俊辉等抢劫案——共同抢劫致人死亡,如何准确区分主犯的罪责,正确适用死刑
【裁判要点】在共同抢劫致人死亡案件中,要结合全案证据确定各被告人对造成被害'A死亡的结果所起的具体作用,准确区分主从犯的罪责,正确适用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