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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成立要件

更新时间:2016-04-02   浏览次数:1860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共同犯罪成立要件:主体条件、主观条件、客观条件、主客观相统一要件。

文章摘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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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条件(基本条件):有两个以上的犯罪主体 回目录

   一、前提条件:

    1.共同犯罪必须有2个以上犯罪主体;

    2.犯罪集团必须有3个以上主体。

   二、构成共同犯罪主体范围:

    1.自然人:必须是2个以上均符合刑法规定的犯罪主体要件(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行为人。

    A.行为人均未满14周岁或者都无刑事责任能力,无共同犯罪可言;

    B.行为人有一个符合犯罪主体一般规定,构成单独犯罪;

    C.特殊身份的犯罪只有一个行为人具有法定身份,构成共同犯罪。

    2.单位。

主观条件:必须具有共同(相同+合意)的犯罪故意(关键条件) 回目录

   一、共同犯罪故意内涵:

    共同犯罪故意是指共同犯罪人通过意思联络,认识到他们共同的犯罪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决意共同实施犯罪,希望或放任该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1.各共同犯罪人都有相同的犯罪故意:各共犯人均对同一犯罪持有故意,不要求故意的形式和具体内容完全相同。

    A.认识因素:每一个行为人都明知自己的行为与他人行为共同导致危害结果发生;

    B.意志因素:每一个行为人都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结果发生。

    2.各共犯人之间具有意思联络:都认识到自己不是孤立地实施犯罪,而是和他人一起共同犯罪。

   二、共同故意要件:故意实施性质相同犯罪+有意思联络。

    1.行为人均具有犯罪故意,都是故意犯罪;

    2.行为人的犯罪故意相同,具有相同(同一性质、同种类)的犯罪故意;

    3.形成实施犯罪的合意,即存在意思联络(共同故意的关键)。

   三、共同故意形式:

    1.直接故意;

    2.间接故意;

    3.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结合。

客观条件:必须具有共同犯罪行为 回目录

    共同犯罪行为是指各共犯让人的行为在共同故意支配下相互配合、相互协调、相互补充,形成一个整体。

   一、共同犯罪行为:

    共同犯罪行为是指各共同犯罪人行为都指向同一个犯罪事实、犯罪行为与犯罪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1.共同犯罪行为具体要求:

    A.各共同犯罪人所实施的行为必须是犯罪行为;

    B.各共同犯罪人的行为形成一个互相配合的统一的犯罪活动整体;

    C.共同实施的犯罪是结果犯时,在发生犯罪结果的情况下,每一共同犯罪人的行为都与犯罪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D.在不要求有危害结果发生为构成要件的行为犯中,各行为人都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并且对犯罪进行了预谋,其中有的实行了犯罪,有的尚未实行犯罪:对于实行犯罪的人应当以犯罪既遂处罚、对于尚未实行犯罪的人一般应当以犯罪未遂处罚。

    2.共同犯罪行为表现形式:

    A.共同作为;

    B.共同不作为;

    C.作为与不作为的结合。

   二、共同犯罪行为分工形式:

    1.实行行为(实行犯)。

    2.组织行为(组织犯):组织犯是指组织、领导犯罪集团或在犯罪集团中起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

    A.如果实行犯不知道组织犯的真实意图,实行的犯罪行为不是组织犯的组织犯罪的目的:对实行犯应当以实际实施的犯罪行为定罪、对组织犯应当对组织犯罪行为定罪;

    B.如果实行犯实施的犯罪超出了组织犯所预谋的犯罪:实行犯应当对超出预谋的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组织犯对实行超出预谋的犯罪不承担刑事责任。

    3.教唆行为(教唆犯)。

    4.帮助行为(帮助犯)。

   【提示1】教唆犯、帮助犯在加重结果中的认识错误:是指教唆者、帮助者教唆、帮助他人实行基本犯罪构成要件内的行为,实行者的行为却发生了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的结果以外的加重结果。

    ①教唆者、帮助者对加重结果有明确认识且对加重结果的发生持希望或放任态度的:教唆者、帮助者应当对加重结果承担刑事责任。

    ②教唆者、帮助者虽然不是故意,但具有一定的认识因素,主观上出于过失态度:

    A.对于帮助犯可不对加重结果承担刑事责任;

    B.对于教唆犯应当对加重结果承担刑事责任。

   【提示2】教唆、帮助对象的认识错误:

    ①教唆者、帮助者认为教唆、帮助的对象是无责任能力人而实际上是有责任能力人,对教唆者、帮助者应当以间接正犯论处:

    A.对教唆者应当从重处罚;

    B.对帮助者可以按照从犯处罚。

    ②教唆者、帮助者认为教唆、帮助的对象是有责任能力人而实际是无责任能力人:

    A.对教唆者应当以教唆犯论处;

    B.对帮助犯应当以从犯论处。

   三、共同犯罪行为成立要件

    1.须属于同一犯罪的犯罪行为;

    2.须形成一个行为整体;

    3.须形成同一危害结果;

    4.各共犯人行为与危害结果具有因果关系。

主客观统一要件 回目录

    共同犯罪故意与共同犯罪行为须主客观相统一。

陈其象律师提示 回目录

    构成共同犯罪的两个必要条件:

    ①共同的犯罪故意:

    A.各共同犯罪人之间的犯意联络及对行为危害结果的预见(希望、放任)是构成共同犯罪故意的实质内容;

    B.犯罪故意内容不一致的,可以构成共同犯罪:共同犯罪故意的认定,并不要求各共同犯罪人的犯罪故意内容完全一致,也不要求各共同犯罪人分别独自具备某具体犯罪的主观要件的全部内容;而只以各共同犯罪人的犯意相互连接,共同形成某一具体犯罪的主观要件整体为满足。

    ②共同的犯罪行为。

经典案例 回目录

·刘岗、王小军、庄志德金融凭证诈骗案

——犯罪故意内容不一致的能否构成共同犯罪? 

【裁判摘要】 犯罪故意内容不一致的,可以构成共同犯罪。

【裁判要旨】

    ①在共同犯罪故意的认定中,并不要求各个共同犯罪人的犯罪故意内容完全一致,也不要求各个共同犯罪人分别独自具备某具体犯罪的主观要件的全部内容,而只要求各个共同犯罪人的犯意相互连接,共同形成某一具体犯罪的主观要件整体为满足。

    ②对于帮助故意的认定,只要求证明帮助犯明知他人将要实行犯罪,并积极提供帮助、创造便利条件即可,至于有无特定的犯罪目的、犯罪结果是否是其所积极追求的,均不影响帮助故意的认定。

·焦祥根、焦祥林故意杀人案

——以欺骗手段诱使他人产生犯意,并创造犯罪条件的,构成共同犯罪

【裁判摘要】各行为人的犯罪动机是否一致,不影响共同犯罪的成立。在发生了危害结果的情况下,各行为人的行为作为一个整体与危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故可以肯定各人的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各人均应对危害结果承担责任。

·叶燕兵非法持有枪支案

——邀约非法持枪者携枪帮忙能否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的共犯

【裁判摘要】为帮助他人解决纠纷而邀约持枪者携枪帮忙,主观上有非法控制、使用枪支的意图,客观上又通过持枪者实现了对枪支非法持有状态,二人属于共同犯罪。

【裁判要旨】邀约非法持有枪支者携枪帮忙的,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的共犯论处。

·刘正波、刘海平强奸案

——欠缺犯意联络和协同行为的同时犯罪,不能认定为共同犯罪

【裁判摘要】共同犯罪行为人必须对共同犯罪具体故意,但如果各行为人之间欠缺相互协同实施特定犯罪行为的意思沟通,则不构成共同犯罪,只不过是同时犯,作为单独犯只对所实施的犯罪行为承担责任。

·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诉李彬、袁南京、胡海珍、东辉、燕玉峰、刘钰、刘少荣、刘超绑架案

——论共同犯罪中共同故意的认定

【在《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8年第8期(总第142期)】

【裁判摘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各共同犯罪人必须具有共同犯罪的故意。所谓共同犯罪的故意,是指各共同犯罪人通过意思联络,知道自己是和他人配合共同实施犯罪,认识到共同犯罪行为的性质以及该行为所导致的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如果行为人并不了解他人真正的犯罪意图,不清楚他人所实施的犯罪行为的性质,而是被他人蒙骗或者出于自己的错误认识,在错误理解犯罪性质的情况下参与他人实施的犯罪,则不能认定该行为人与他人实施了共同犯罪,而应当依据该行为人的犯罪实际情况,按照主客观一致的原则正确定罪处罚。

·陈家鸣等盗窃、销赃案

——如何认定事前通谋的盗窃共犯?

【裁判要旨】与盗窃犯事先通谋,事后实施赃物犯罪行为的,以盗窃罪共犯论处。

·乌斯曼江、吐尔逊故意伤害案

——没有共同犯罪故意不构成共同犯罪

【裁判摘要】被告人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应当从犯罪构成并结合本案的事实和证据进行全面分析。

·吕卫军、曾鹏龙运输毒品案

——如何准确区分共犯与同时犯

裁判要旨】二被告人虽然主观上都有运输毒品的故意,客观上也乘坐同一趟旅客列车运输毒品,但二被告人各自出资购买和运输毒品,彼此间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缺乏内在联系,没有形成统一的犯罪活动整体,对二被告人可作一案处理,但不应认定为共同犯罪。   

·于爱银、戴永阳故意杀人案

——受杀人犯指使将小孩带离现场能否构成共犯

【裁判摘要】共同的犯罪故意和共同的犯罪行为,是构成共同犯罪的两个必要条件。从犯与其他主犯的区别应综合考虑共同犯罪中所处的地位、参与程度、犯罪情节以及对造成危害结果产生作用的大小等各方面因素来确定。

【裁判要旨】行为人之间凡是在事前或事中达成共同犯罪的合意,无论事前、事中或事后的帮助湮灭罪迹的行为,在犯罪性质上都不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帮助毁灭证据”行为,而属于与其先前共同犯罪存在依附从属和阶段性关系的吸收犯。对于被告人最后隐匿犯罪证据的行为吗,不能再以帮助毁灭证据罪或包庇罪处罚。

·滕开林、董洪元强奸案

——通奸后帮助他人强奸是否构成共犯

【裁判摘要】

    轮奸是指两个以上有合意的男人先后共同强行对同一妇女进行奸淫的行为。需要具备三个方面条件:一是各行为人具有共同强奸的意思联络,不仅自己具有强奸被害人的故意,而且明知其他行为人也具有对被害人强行奸淫的故意;二是必须对同一被害人先后实施奸淫行为;三是各行为人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均违背被害人意愿。

    被告人与被害人通奸后又帮助他人强奸被害人,主观上,有与他人强奸被害人的共同故意;客观上,有帮助他人实行强奸的帮助行为,是强奸犯罪的帮助犯,二人的行为构成强奸共同犯罪。

·陈卫国、余建华故意杀人案

——对明显超出共同犯罪故意内容的过限行为应如何确定罪责

【裁判摘要】共同犯罪人不应对实行过限行为承担责任。

【裁判要旨】被告人仅要求同案被告人前去“教训”与其有纠纷的王某,而不是被害人。虽然“教训”的具体含义有多种,但在没有证据证实被告人有要求同案被告人杀害他人的主观故意的情况下,不能认定包括杀人。被告人与被害人同时到达案发现场,向同案被告人指认出王某一行后,同案被告人即上前责问被害人,并用刀捅刺被害人。二被告人事先达成的共同故意内容——“教训”,并没有在具体实施时有所改变。被告人没有让同案被告人带凶器,更没有让同案被告人带尖刀这种容易致人伤亡的凶器,也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人在实施犯罪行为时知道同案被告人带着尖刀。虽然二被告人的共同犯罪故意是概括的故意,但这一概括的故意却是有限度的,至少不包括杀人的故意。这一故意内容在犯罪行为实施阶段也没有明显转化,仍停留在对被害人“教训”的认识内容上。被告人对同案被告人实施的持刀杀人行为既缺乏刑法意义上的认识,也没有事中的共同故意杀人行为,不构成故意杀人犯罪的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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