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犯罪结构
文章摘要:
文章摘要2:
概念 回目录
共同犯罪的结构(形式)是指各共犯人的故意和犯罪行为之间相互联系及相互作用的方式。
任意共同犯罪 回目录
任意的共同犯罪是指由刑法总则共同犯罪规定的,刑法分则对犯罪主体数量没有作出限制的共同犯罪。
必要共同犯罪 回目录
必要的共同犯罪是指刑法分则明文规定必须由2人以上共同故意实施,排斥刑法总则规定适用的共同犯罪。
1.聚合性共同犯罪(聚合犯):是指不特定多数人的聚合行为为犯罪构成要见面的犯罪。
2.对行性共同犯罪:是指需要双方的对向行为才构成的犯罪。
A.对双方互相对应的各个行为给予同一评价,规定同一的法定刑;
B.对双方互相对应的各个行为给予不同的评价,其法定刑也不相同。
3.集团性共同犯罪:是指以组织和参加犯罪集团为构成要件的犯罪。
A.规定首要分子、积极参加者及其他参加者的法定刑;
B.只规定组织、领导者等首先分子的法定刑。
简单共同犯罪 回目录
简单共同犯罪(共同实行犯)是指2人以上共同故意实行的犯罪。
有共同实行行为的意思(共同故意)和事实。
1.整体责任原则:共犯整体成立犯罪既遂、未遂、预备、中止或部分中止。
2.部分实行全部责任原则:
A.区别对待原则: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
B.罪责自负原则:对超限行为不承担共犯责任。
复杂共同犯罪 回目录
复杂的共同犯罪是指2人以上共同犯罪存在实行、组织、教唆、帮助分工的共犯。
依实行犯进程而成立既遂犯、未遂犯、预备犯。
1.实行犯已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没有得逞构成犯罪未遂:教唆犯、帮助犯应当根据实行犯的未遂情况同样以犯罪未遂处理。
2.实行犯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从而构成犯罪中止:
A.如果实行犯中止犯罪行为的意志与教唆犯、帮助犯无关:对于教唆犯、帮助犯应当按照犯罪未遂处理;
B.如果实行犯中止犯罪行为是出于教唆犯的意思、帮助犯的真实意思:对教唆犯、帮助犯也应当按照犯罪中止论处。
3.被教唆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被帮助人没有犯被帮助的罪:
A.对教唆人以教唆未遂论处,但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B.帮助犯一般不应以犯罪论处(帮助行为无从谈起)。
一般共同犯罪 回目录
一般的共同犯罪是指2人以上没有组织形式的共同犯罪。
1.凡3人以上经常纠结在一起进行流窜犯罪活动的,为流窜犯罪团伙。
2.犯罪团伙是指3人以上结成一定组织、纠合在一起的比较松散的共同犯罪形式:鉴于在刑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有关决定中,只有共同犯罪和犯罪集团的规定,在法律文书中,应当统一使用法律规定的提法。即:办理团伙犯罪案件,凡其中符合刑事犯罪集团基本特征的,应按犯罪集团处理;不符合犯罪集团基本特征的,就按一般共同犯罪处理,并根据其共同犯罪的事实和情节,该重判的重判,该轻判的轻判。
A.团伙犯罪凡其中符合刑事犯罪集团基本特征的,应按犯罪集团处理;
B.团伙犯罪凡不符合犯罪集团基本特征的,按一般共同犯罪处理。
聚众共同犯罪 回目录
聚众的共同犯罪是指由首要分子组织、策划、指挥众人实施的共同犯罪。
1.属于共同犯罪的聚众共同犯罪;
2.只处罚首要分子的聚众犯罪(是否构成共同犯罪依案件具体确定)。
事前有通谋的共同犯罪和事前无通谋的共同犯罪 回目录
事前有通谋的共同犯罪和事前无通谋的共同犯罪区别在于形成共同犯罪的时间在着手之前或者着手之后。
1.共谋已经超出了单纯的犯意表示,属于行为的范畴。
2.共谋而未实行,构成共同犯罪:共谋属于犯罪的预备阶段;但如果实行者的实行行为已完成,造成法定的危害结果,则共谋而未实行者因对这种危害结果的形成具有原因力,也应当承担既遂的刑事责任。
A.对于首倡犯意并策划犯罪方法而未实行者,一般认定为主犯;
B.对于只是一般参与共谋的未实行者,一般应当认定为从犯;
C.对于参与共谋作用轻微又没有实行者,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
事前通谋的共同犯罪是指各共犯在着手实行犯罪以前,相互之间就准备实施的犯罪予以沟通、谋划和准备(如邀约同伙;决定犯罪时间、地点、对象、方式;对参与犯罪人员进行分工;谋划犯罪后逃避处罚的对策等)。
1.加入犯必须在本犯未完成犯罪之前与其有意思联络;
2.加入犯必须在事后实施了赃物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
1.特征:
A.事前无通谋;
B.中途加入。
2.刑事责任:
A.由行为人就其参与后的行为构成共同犯罪;
B.对参与前的行为一般不承担刑事责任。
特殊共同犯罪(集团犯罪) 回目录
集团犯罪是指3人以上有组织地实施共同犯罪。
间接共犯(共犯的共犯): 回目录
间接共犯是指教唆、帮助教唆犯、从犯的共犯。
1.教唆教唆犯:是指由被教唆人再教唆第三人进行犯罪。
A.间接教唆行为:是指被教唆人没有按照教唆人的教唆直接实施犯罪,而是转而教唆第三人实施犯罪(间接教唆行为仍然应当按照教唆犯论处)。
B.相继教唆行为:是指教唆人教唆被教唆人去教唆第三人,被教唆人接受的教唆不是去实行犯罪,而是再去教唆他人(相继教唆行为按照教唆犯论处)。
2.教唆帮助犯(帮助犯之教唆犯):是指教唆被教唆人去帮助第三人实行犯罪(行为人教唆帮助犯罪的主观目的仍然在于帮助他人犯罪,一般都属于从属地位,对教唆帮助犯以从犯论处比较合适)。
3.帮助帮助犯(从犯)、间接帮助犯、帮助之帮助犯:是指大队帮助他人犯罪者给予帮助的人。
A.对于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或者对造成犯罪结果影响力较小,或者对于一般较轻帮助犯的帮助,可以不给予处罚;
B.对于严重刑事犯罪的帮助犯的帮助,原则上也应当以从犯论处。
片面共同犯罪(片面共犯) 回目录
片面共同犯罪是指一方明知他人正在进行犯罪行为并参与其按照,而他人却不知道有人参与共同实施犯罪的事实:
1.片面帮助犯罪行为是指行为人故意暗中帮助他人实施故意犯罪:片面帮助犯应当以共同犯罪论处。
2.片面教唆、组织、实行等犯罪行为一般不应以片面共犯论处。
陈其象律师提示 回目录
①对于为他人犯罪提供帮助的行为,只要帮助人与犯罪人之间事前有通谋,都应当以共同犯罪论处。
②与盗窃犯事前通谋,事后实施赃物犯罪行为的,以盗窃罪的共犯论处。
③组织行为、教唆行为、帮助行为独立定罪情形:
A.组织行为独立定罪:刑法分则明确规定单独定罪的罪名,不属于共同犯罪中的组织行为;
B.教唆行为独立定罪:教唆行为具有实行行为的性质,则教唆行为排除在刑法所规定的教唆行为而单独以犯罪论处;
C.帮助行为独立定罪:对于刑法分则明确规定单独定罪的帮助行为,不能以共同犯罪论处。
法条链接 回目录
经典案例 回目录
——如何理解和认定事前通谋的共同犯罪
【裁判摘要】事前通谋的共同犯罪,是指各共犯在着手实行犯罪以前,相互之间就准备实施的犯罪予以沟通、谋划和准备,如邀约同伙,决定犯罪的时间、地点、对象、方式,对参与犯罪的人员进行分工,谋划犯罪后逃避处罚的对策等。
【裁判要旨】
①刑法第310条第2款规定,窝藏、包庇犯罪的人,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事前”应理解为被窝藏、包庇的犯罪人实行犯罪之前,而不是实施窝藏、包庇行为之前。
②被告人出于包庇的故意,实施包庇行为和帮助毁灭证据行为吗,分包触犯了帮助毁灭证据罪和包庇罪两个罪名,属于牵连犯,按从一重罪处罚原则只以包庇罪定罪处罚,而不实行数罪并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