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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

更新时间:2016-12-26   浏览次数:2679 次 标签: 限制减刑

文章摘要:

减刑是指对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或立功表现,适当减轻其原判刑罚的制度。

文章摘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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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 回目录

    减刑是指对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或立功表现,适当减轻其原判刑罚的制度。

减刑类型 回目录

    1.刑种变更、刑期减少;

    2.可以减刑、应当减刑。

减刑适用对象条件 回目录

    1.减刑的对象:限于被判处①管制、②拘役、③有期徒刑、④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2.死刑除外。

减刑实质条件 回目录

   一、确有悔改表现或者立功表现的犯罪分子可以减刑:

    1.“确有悔改表现”是指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方面情形:

    A.认罪服法;

    B.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C.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

    D.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2.“立功表现”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A.检举、揭发监内外犯罪活动,或者提供重要的破案线索,经查证属实的;

   B.阻止他人犯罪活动的;

   C.在生产、科研中进行技术革新,成绩突出的;

   D.在抢险救灾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现积极的;

   E.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事迹的。

  二、“重大立功表现”应当减刑:

    重大立功表现是指具有刑法第78条规定的应当减刑的6种表现之一的情形:

    1.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2.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3.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4.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5.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6.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限度条件 回目录

    减刑限度条件是指刑法规定的减刑后罪犯实际执行刑期的最低限度。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减刑后实际执行刑期不能少于原判刑期1/2。

    1.减刑后刑期计算应当从原判决执行之日起算;

    2.原判决刑期已经执行部分应计算在内。

   二、判处无期徒刑

    1.减刑后实际执行刑期不能少于10年:

    A.刑法修正案(八)规定不能少于13年;

    B.2011年4月30日以前犯罪,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适用修正前刑法第78条第二款规定(即不能少于10年)。

    2.减为有期徒刑的从裁定减刑之日起算:先行羁押时间和已经执行刑期不能计算在减刑后刑期内。

   三、判处死缓:

    1.减刑后其实际执行刑期不能少于12年(不含死缓2年,即应不少于14年);

    2.刑法修正案(八)新增规定,法院依照本法第50条第2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犯罪分子:

    A.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25年;

    B.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25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20年。

陈其象律师提示 回目录

    ①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减刑限度:原判刑期/2;

    ②无期徒刑减刑限度:不能少于13年;

    ③限制减刑的死缓犯减刑限度:分别不能少于25年(减为无期)、20年(减为25年)。

法条链接 回目录

《刑法》 

  第六十三条【减轻处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本法规定有数个量刑幅度的,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

  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第七十八条【适用条件与限度】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第七十九条【程序】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

  第八十条【无期徒刑减刑的刑期计算】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时间效力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 2011年4月30日以前犯罪,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减刑以后或者假释前实际执行的刑期,适用修正前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八条 对未成年罪犯的减刑、假释,在掌握标准上可以比照成年罪犯依法适度放宽。 

  未成年罪犯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劳动的,即可视为“确有悔改表现”予以减刑,其减刑的幅度可以适当放宽,间隔的时间可以相应缩短。符合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可以假释。 

  未成年罪犯在服刑期间已经成年的,对其减刑、假释可以适用上述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

  34、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故意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严重暴力犯罪、涉众型经济犯罪等严重犯罪;恐怖组织犯罪、邪教组织犯罪、黑恶势力犯罪等有组织犯罪的领导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毒品犯罪再犯的严重犯罪者;确有执行能力而拒不依法积极主动缴付财产执行财产刑或确有履行能力而不积极主动履行附带民事赔偿责任的,在依法减刑、假释时,应当从严掌握。对累犯减刑时,应当从严掌握。拒不交代真实身份或对减刑、假释材料弄虚作假,不符合减刑、假释条件的,不得减刑、假释。

  对于因犯故意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犯罪,致人死亡或严重残疾而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或无期徒刑的罪犯,要严格控制减刑的频度和每次减刑的幅度,要保证其相对较长的实际服刑期限,维护公平正义,确保改造效果。

  对于未成年犯、老年犯、残疾罪犯、过失犯、中止犯、胁从犯、积极主动缴付财产执行财产刑或履行民事赔偿责任的罪犯、因防卫过当或避险过当而判处徒刑的罪犯以及其他主观恶性不深、人身危险性不大的罪犯,在依法减刑、假释时,应当根据悔改表现予以从宽掌握。对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劳动,确有悔改表现的,依法予以减刑,减刑的幅度可以适当放宽,间隔的时间可以相应缩短。符合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假释条件的,应当依法多适用假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罪犯因漏罪、新罪数罪并罚时原减刑裁定应如何处理的意见

【摘要】

  罪犯被裁定减刑后,因被发现漏罪或者又犯新罪而依法进行数罪并罚时,经减刑裁定减去的刑期不计入已经执行的刑期。

  在此后对因漏罪数罪并罚的罪犯依法减刑,决定减刑的频次、幅度时,应当对其原经减刑裁定减去的刑期酌予考虑。

《刑事审判参考》编辑部答疑 回目录

    问题:被告人王某某因犯故意伤害罪,于1999年3月被某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1年n月,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将王某某的刑期减为有期徒刑18年,剥夺政治权利8年。2006年6月,某市人民检察院发现王某某在1998年还犯有强奸罪,遂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对王某某所犯的强奸罪应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但在数罪并罚时,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应当根据《刑法》第70条的规定,将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 刑法》 第69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即对王某某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但根据这种观点判决所带来的问题是,王某某已经执行的刑期,如何计算在新判决的刑期以内?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减刑裁定是否需要撤销?如果要撤销,由哪个法院撤销?第二种观点认为,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减刑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定,应当得到执行,因此,王某某前罪即故意伤害罪所判处的刑罚可以理解为有期徒刑18年,剥夺政治权利8年。对其数罪并罚,应依照《 刑法》 第69条规定,在有期徒刑18年以上20年以下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已经执行的刑期,从2。。1年n月起至新判决宣告日止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笔者倾向于第一种观点。望《刑事审判参考》 编辑部予以解答。

   《刑事审判参考》 编辑部认为:经研究,我们同意来信中的第一种观点。理由如下:

    一、《 刑法》 第70条明确规定,是将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 刑法》 第69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来信所述案例中前一判决所判处的刑罚,是指对王某某故意伤害行为所判处的无期徒刑刑罚,而不是第二种观点所说的有期徒刑18年。有期徒刑18年是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裁定减刑后的刑罚,不是判决所判处的刑罚。

    二、关于王某某已经执行的刑期,如何计算在新判决的刑期以内的问题。我们认为,由于新判决数罪并罚后决定执行的刑罚为无期徒刑,因而在新判决中不存在如何计算已经执行的刑期问题。

    三、关于减刑裁定是否需要撤销的问题。我们认为,不必撤销减刑裁定。减刑裁定的事实依据是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不是罪犯的犯罪行为。新判决作出后,减刑裁定的效力自然消失。

    四、对原判无期徒刑减刑后,实际执行时间较长或者新发现漏罪较轻的,考虑到新判决确定的刑罚为无期徒刑且从新判决确定之日起重新计算无期徒刑的服刑期限,对被告人可能有所不利,可以在执行期间减刑时充分考虑这一因素。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二、三、四、五庭编:《刑事审判参考》 2006年第6集(总第53集),第115一116页

经典案例 回目录

·程乃伟绑架案

【裁判摘要】《刑法》第63条对特殊情况减轻处罚作了规定。从《刑法》规定的精神上来理解,《刑法》第63条规定的“特殊情况”应是指政治、外交等特殊情况。

·宋江平、平建卫抢劫、盗窃案  

——对共同犯罪中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被告人如何决定限制减刑

【裁判摘要】根据修正前刑法判处死刑缓期执行不能体现罪刑相适应原则,而根据修正后刑法判处死刑缓期执行同时决定限制减刑可以罚当其罪的,适用修正后刑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判要旨】

    ①对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被告人决定限制减刑,应当遵循三项基本原则:

    一是罪刑法定原则。根据刑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被告人,仅在三种情形下可以同时决定限制减刑:(1)累犯;(2)因实施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7种具体犯罪而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3)因实施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而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对除此三种情形之外判处被告人死刑缓期执行的,一律不得限制减刑。

    二是罪刑相适应原则。限制减刑应当仅适用于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过重,但判处死刑缓期执行不限制减刑又偏轻的案件。对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被告人决定是否限制减刑,要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犯罪的起因、动机、目的、手段等情节,犯罪的后果,被告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等因素,全面分析量刑情节,严格依法适用,确保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对于判处死刑缓期执行不需限制减刑,就能做到有效制裁犯罪的案件,绝不应当对被告人限制减刑。

    三是有利于严格执行死刑政策原则。对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被告人适用限制减刑,针对的是以往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案件,而不是以往论罪应当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案件。

    ②对共同犯罪中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被告人,必要时可依法决定限制减刑。是否限制减刑,关键看其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的大小。

    A.如果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被告人犯罪手段残忍,犯罪性质和情节恶劣,或者是累犯或者有前科,表现出较大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的,在符合刑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的前提下,可以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B.如果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被告人犯罪手段和情节一般,也没有前科,不能认定其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的,则判处死刑缓期执行就已经体现严惩,并能实现与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主犯之间的量刑平衡,自然也就不应当再对其限制减刑。

【裁判规则】共同犯罪中对判处死刑缓刑执行的被告人,可以根据其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的大小,必要时决定限制减刑。

·严庭杰等非法经营、赌博、伪造国家机关证件案  

【问题提示】在刑事诉讼终审时,尚无证据证明被告人具有立功表现,终审后被告人在服刑期间立功表现被证实的,应依法提请再审程序,还是由所在服刑单位直接发动提请减刑程序?

【要点提示】被告人在诉讼期间实施的立功表现,在刑罚执行期间查证属实的,可以不撤销原判重新审判,在按适用减刑的程度处理。

【裁判要旨】诉讼期间的立功表现,在刑罚执行期间查证属实的,可以不撤销原判重新审判,由所在服刑单位直接提请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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