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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诉才处理案件

更新时间:2017-01-04   浏览次数:3448 次 标签: 自诉 绝对自诉案件

文章摘要:

告诉才处理案件是指只有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出控告、起诉,法院才予以受理的案件。

文章摘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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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 回目录

    告诉才处理案件是指只有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出控告、起诉,法院才予以受理的案件。

性质 回目录

    告诉才处理案件属于绝对自诉案件。

    1.被害人只能向法院起诉;

    2.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控告的,不得作为公诉案件立案侦查。

告诉才处理案件范围 回目录

1.侮辱、诽谤案[刑法第246条第一款]
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257条第一款]
A.不含轻伤害和重伤害;
B.致使被害人死亡的为公诉案件。
3.虐待案[刑法260条第一款]
A.不含轻伤害;
B.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为公诉案件。
4.侵占案[刑法第270条]
A.只有自诉罪;
B.没有公诉罪。

陈其象律师提示 回目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可以适用自诉案件规定。

法条链接 回目录

《刑法》

  第二百四十六条【侮辱罪、诽谤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第二百五十七条【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

  第二百六十条【虐待罪】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除外。

  第二百六十条之一 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七十条【侵占罪】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2]

  第一条 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⒈侮辱、诽谤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⒉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

  ⒊虐待案(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

  ⒋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的)。

  (二)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⒈故意伤害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

  ⒉非法侵入住宅案(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的);

  ⒊侵犯通信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的);

  ⒋重婚案(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的);

  ⒌遗弃案(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的);

  ⒍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一节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⒎侵犯知识产权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⒏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本项规定的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其中证据不足、可以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告知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且有证据证明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人民法院认为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三项规定的,以自诉案件立案审理:

   (一)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侵犯了申请执行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申请执行人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对负有执行义务的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条 本解释第三条规定的自诉案件,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 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


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 

   (六)关于刑事自诉案件问题

  要把自诉案件的立案关。有的地方为了便于具体操作,制定了具体立案标准,也有的地方实行“立案听证”,让合议庭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审查证据材料,决定是否立案。这些做法可以进一步总结,效果好的,可逐步推广。

  要注重指导和协助双方当事人自行取证举证。由于广大农民群众法律水平尚不高,个人取证有相当难度,一般情况下很难达到法律规定的证据要求。如果因证据不足而简单、轻率地决定对自诉案件不予受理,就有可能使矛盾激化,引发新的刑事案件。因此,对于当事人所举证据不充分的,在指导自诉人取证的基础上,对于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调查取证。

  要正确适用调解。调解应查清事实、分清责任,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依法进行,不能强迫调解,更不能违法调解。

  要正确适用强制措施和刑罚。自诉案件经审查初步认定构成犯罪且较为严重的,对有可能逃避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的被告人,要依法及时采取强制措施。对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或者能及时到案,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被告人,不应当决定逮捕。在处刑上,对自诉案件被告人更应当注意尽量依法多适用非监禁刑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

  40、对于刑事自诉案件,要尽可能多做化解矛盾的调解工作,促进双方自行和解。对于经过司法机关做工作,被告人认罪悔过,愿意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从而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由自诉人撤回起诉,或者对被告人依法从轻或免予刑事处罚。对于可公诉、也可自诉的刑事案件,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进行审理,依法定罪处罚。对民间纠纷引发的轻伤害等轻微刑事案件,诉至法院后当事人自行和解的,应当予以准许并记录在案。人民法院也可以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对此类案件尝试做一些促进和解的工作。

经典案例 回目录

·李富盗窃案——开庭审理后发现检察机关起诉的案件系自诉案件的应当如何处理  

【裁判要旨】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但指控案件系“绝对自诉”案件的,由于公诉机关不具备自诉主体资格,法院不能据此改变起诉罪名,直接作出有罪判决。公诉机关发现指控的犯罪系“绝对自诉”案件后,要求撤回起诉的,法院依法可以裁定准许。公诉机关起诉了“绝对自诉”案件后,坚持不撤回起诉的,法院可以裁定终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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