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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代理

更新时间:2016-11-05   浏览次数:3816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刑事代理是指代理人接受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以被代理人名义参加诉讼,由被代理人承担代理行为法律后果的诉讼活动。

文章摘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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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 回目录

    刑事代理是指代理人接受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以被代理人名义参加诉讼,由被代理人承担代理行为法律后果的诉讼活动。

刑事代理特征 回目录

    1.刑事代理人范围参照辩护人范围。

    2.刑事代理人责任:根据事实和法律,维护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

    3.委托手续:

    A.诉讼代理人应当向法院提交由被代理人签名、盖章的委托书;

    B.被代理人是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应当向法院提交由被代理人签名、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刑事代理人诉讼权利 回目录

    1.享有权利主体:

    A.检察院规定(1999年规定):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经人民检察院许可(没有规定其他人);

    B.法院规定:律师、其他人经法院准许。

    2.权利内容:

    A.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B.了解案情;

    C.申请收集、调取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刑事代理检法告知义务 回目录

    1.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3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2.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3日以内,应当告知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刑事代理种类 回目录

    一、公诉案件被害人代理:

    1.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主体(委托人)范围:

    A.完全行为能力人的被害人本人;

    B.无、限制行为能力人的被害人法定代理人

    C.死亡被害人的近亲属。

    2.委托开始时间: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二、自诉案件(含反诉)代理:

    1.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主体(委托人)范围:

    A.完全行为能力人的自诉人本人;

    B.无、限制行为能力人的自诉人法定代理人

    C.被害人死亡的,提起诉讼的亲属为自诉人。

    2.委托开始时间:(自提起自诉之日起)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不受时间限制)。

    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代理:

    1.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主体(委托人)范围: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原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2.委托开始时间:

    A.公诉案件自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

    B.自诉案件有权随时委托。

    四、申诉案件的代理。

陈其象律师提示 回目录

    ①对于刑事诉讼代理律师的法律援助刑事诉讼法无任何涉及,

    ②刑事诉讼律师制度基础:

    A.尊重被害人的尊严和主体性地位(首要基础);

    B.全面充分地实现被害人的权利保障。

    ③《刑事诉讼法》并未对诉讼代理人的代理权限作出规定:

    A.刑事上没有一般代理和特别代理之分。

    B.《民事诉讼法》第59条关于“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的规定在适用于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时,委托人作出的特别授权并不当然涉及刑事诉讼案件。

    C.自诉人的诉讼代理人有特别授权,可以就民事赔偿部分进行调解,但他不能代替自诉人放弃对被告人追究刑事责任的诉讼请求。

    ④辩护人与诉讼代理人区别:

区别标准

辩护人

诉讼代理人

诉讼地位

独立

不独立

适用范围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被害人、自诉人

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

诉讼职能

辩护职能

代理职能、指控职能

权限范围

法律赋予

依授权确定

活动名义

以自己名义

以被代理人名义

法条链接 回目录

《刑事诉讼法》

    第四十四条【刑事诉讼代理】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 

    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第四十五条【担任刑事诉讼代理人的条件】委托诉讼代理人,参照本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旧)

    第四十九条 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了解案情。其他诉讼代理人经人民法院准许,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有关材料,了解案情。需要收集、调取与本案有关的材料的,可以参照本解释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条 诉讼代理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由被代理人签名或者盖章的委托书;如果被代理人是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由被代理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经典案例 回目录

·于小喜诉唐海华故意伤害案

(自诉、附带民事诉讼、代理、审判监督程序)

【提示】一审自诉人以一审调解时本人不在场,其诉讼代理人无权代替放弃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诉讼请求为由向法院申请再审的。《刑事诉讼法》并未对诉讼代理人的代理权限作出规定,因而,刑事上也就没有一般代理和特别代理之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关于“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的规定在适用于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时,委托人作出的特别授权并不当然涉及刑事诉讼案件。本案中自诉人的诉讼代理人因有特别授权,可以就民事赔偿部分进行调解,但他不能代替自诉人放弃对被告人追究刑事责任的诉讼请求。故一审调解时程序上确实违法,理应进行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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