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证据学理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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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式证据分类标准 回目录
1.原始、传来证据:依据证据材料来源不同,分为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
2.言词、实物证据:依据证据表现形式不同,分为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
3.有罪、无罪证据:依据证据的证明作用是肯定还是否定实施了犯罪,分为有罪证据和无罪证据;
4.直接、间接证据:依据证据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明关系,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
【提示】案件主要事实是指犯罪事实是否存在、该犯罪行为是否为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所为。
原始证据 回目录
原始证据(第一手材料)是指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没有经过复制、转述、传抄的证据材料。
1.原始证据是指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的证据:是指在案件事实的发生过程中直接形成的证据;
2.原始证据是指直接来源于原始出处的证据:是指证据包含的信息直接来源于该信息生成的原始物场和环境;
3.我国《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原始证据优先规则。
传来证据 回目录
传来证据(第二手材料)是指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在原始证据的基础上产生的,经过复制、转述、传抄的证据材料。
1.采用传闻、传抄、复制次数最少的材料; 2.来源不明的材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3.只有传闻证据不能轻易认定被告人有罪。 被告人否认有罪供述,原始证据出问题后,来源于被告人本人的自我陈述的传来证据不能单独印证被告人有罪供述的真实性,被告人有罪供述缺乏其他独立来源的证据的佐证,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有罪(控诉)证据是指凡能证明犯罪事实存在、犯罪行为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为的证据。 1.实施了犯罪行为; 2.犯了重罪或轻罪。 无罪(辩护)证据是指凡能否定犯罪事实存在或证明犯罪行为非其所为的证据。 1.证明犯罪事实不存在; 2.证明犯罪事实存在但非其所为; 3.证明行为没有达到犯罪程度。 言词证据是指通过人的陈述,以言词作为表现形式的证据。 1.言词证据特点: A.形成于诉讼过程中; B.直接证据大多是言词证据; C.具有可塑性和易变性。 2.言词证据范围: A.证人证言; B.被害人陈述; C.口供; D.鉴定结论; E.讯问、询问的视听资料。 实物证据是指凡是以物品性质、外部形态、存在状况、内容表现证据价值的证据。 1.实物证据特点: A.原始材料形成于案发前和犯罪过程中; B.客观性较言词证据强; C.其证明力对科技、设备和知识的依赖性强; D.信息量一般较小。 2.实物证据范围: A.物证; B.书证; C.勘验、检查笔录; D.视听资料(多数)。 直接证据是指凡是能够独立证明(单独、独立证明)案件主要事实所证据。 1.证明方式: A.单独证明; B.直接证明。 2.证明内容: A.犯罪事实是否存在的证据; B.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有罪的证据。 1.证明过程简单:无需经过推理过程。 2.孤证不能定案:必须依赖其他证据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根据。 1.肯定性直接证据(肯定意义上直接证据):指一个证据必须同时具备证明案件主要事实要素的证据。 A.必须同时具备案件主要事实的两个方面的内容; B.孤证不能定案。 2.否定性直接证据:指一个证据能够否定案件的主要事实两个要素中任一个要素的证据。 间接证据是指不能独立地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只能证明案件事实某种情况的,必须与其他证据相结合才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 1.特点。 A.依赖性; B.关联性; C.证明过程须有判断和推理过程; D.排他性。 2.证明要求:间接证据必须与安内其他证据结合构成一个证明体系才能共同证明案件主要事实。 A.与其他证据相结合证明案件主要事实; B.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 3.完成运用间接证据定案的规则: A.审查每个间接证据是否真实可靠、与案件事实有无客观内在联系; B.审查每个间接证据之间是否相互衔接、相互协调一致;不能互相矛盾、脱节; C.所有间接证据结合起来对案件事实得出唯一结论必须排除其他一切可能性。 传闻证据是指在法庭之外作出却在法庭之内作为证据使用的口头的或者书面的陈述,用于证明该证据本身所涉及事实的真实性: ①我国法律没有传闻证据不予采纳的规定,但根据审判中心主义和直接言词原则的要求,传闻证据在司法实践中一般不能作为诉讼中的证据使用; ②由于我国没有确定相应的传闻证据排除规则,以致在我国刑事诉讼中一直存在证人出庭作证难的问题。 《刑事诉讼法》 第五十二条【证据的收集与使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证据。 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 凡是伪造证据、隐匿证据或者毁灭证据的,无论属于何方,必须受法律追究。 第五十九条【证人证言法庭质证原则】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质证并且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法庭查明证人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的时候,应当依法处理。 第一百九十条【调查核实物证、书证】公诉人、辩护人应当向法庭出示物证,让当事人辨认,对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鉴定人的鉴定意见、勘验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应当当庭宣读。审判人员应当听取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有罪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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