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证据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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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证据种类有7种 回目录
一、物证、书证
1.物证;
2.书证;
3.物证、书证同体:指同一个物品在一个案件中既是物证又是书证。
4.物证、书证收集方法:
A.勘验;
B.检查;
C.搜查;
D.扣押(扣押邮件、电报要求经公检批准)等方法。
5.物证的照片、录像和书证的副本、复制件、视听资料复制件的制作要求:
A.应当附有说明:关于制作过程的说明;关于原件原物存放何处的说明。
B.制作人不得少于2人,并由制作人签章。
二、证人证言;
三、被害人陈述;
四、口供(供述和辩解);
五、鉴定结论;
六、勘验、检查笔录;
七、视听资料。
陈其象律师提示 回目录
①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是指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通过走访家庭、学校、居委会、派出所等有关部门,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作案以前的一贯表现、作案原因和家庭生活环境作一全面了解:
A.社会调查报告能从一定程度上反映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犯罪动机和主观恶性,在量刑时会发生较大的作用,应认为其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B.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不是品格证据;
C.社会调查报告的主要作用是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适用从宽处罚提供参考作用。
②案发经过是指由参与刑事案件侦查工作的相关人员制作并在刑事案件提请审查起诉时随案移送的相关材料,是说明有关刑事案件的案件发生过程、侦查破获过程及犯罪嫌疑人到案情况的陈述性书面材料:
A.“案发经过”证明不属于证人证言和书证,应属于一个独立的、特殊的证据种类;
B.案发经过时重要的定案证据,关系到被告人是否具有自首、立功或者拒捕、潜逃的法定或者酌定减轻、从轻、从重、加重情节。
③民事调解书在刑事诉讼中并不当然具有预决力,而应当定位为一般证据:
A.民事审判与刑事审判证明标准不同:民事审判遵循“证据优势”原则,刑事审判遵循“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原则;
B.在先的民事调解书仅可视为书证材料,其证明效力要结合刑事案件的其他证据材料综合分析;
C.民事审判与刑事审判适用不同的裁判程序,不违背“一事不再理”原则;
D.民事调解不能产生阻碍刑事追诉程序启动的法律后果。
④《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在7类法定证据中更符合“鉴定结论”特征:
A.交通事故认定书解决的是事实问题;
B.交通事故认定书解决的是专门性事实问题;
C.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制作主体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相关人员。
⑤审计报告并非鉴定结论,而应属于书证,不能代替司法会计鉴定(司法会计鉴定结论属于鉴定结论)。
⑥我国刑事诉讼法没有明确专家证人的法律地位:
A.专家证人是指就某些专门性问题在法庭上运用专业知识、技巧或者经验发表意见作出推论或者结论的人;
B.《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了专家证人的法律地位。
⑦侦查实验结果、搜查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等可以作为新的证据种类。
⑧技侦证据是指通过技术侦查手段取得的证据材料:
A.技术侦查手段是在侦办各类犯罪案件中,由专业人员通过专门程序获得有关犯罪案件的各种情报、信息、资料、证据等所依法秘密取采取的监听、监控、窃照、跟踪、秘密搜查等专有技术;
B.技侦证据必须被转化为法定的证据形式后才能作为证据使用。
法条链接 回目录
《刑事诉讼法》
第四十八条【证据及其种类】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的通知(高检发研字[2007]1号)
第十四条 适用本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在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前,应当审查其监护情况,参考其法定代理人、学校、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意见,并在《审查逮捕意见书》中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是否具备有效监护条件或者社会帮教措施进行具体说明。
第十六条第三四款 审查起诉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听取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代理人、辩护人、未成年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意见。可以结合社会调查,通过学校、社区、家庭等有关组织和人员,了解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成长经历、家庭环境、个性特点、社会活动等情况,为办案提供参考。
《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四、当事人仅就公安机关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和伤残评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或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当事人对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或就损害赔偿问题提起民事诉讼的,以及人民法院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时,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公安机关所作出的责任认定、伤残评定确属不妥,则不予采信,以人民法院审理认定的案件事实作为定案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