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鉴定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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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 回目录
鉴定结论是指受公安司法机关指派或者聘请的鉴定人对案件的专门性问题从科学技术角度进行分析判断、鉴定所作的书面结论。
鉴定人要求(条件) 回目录
1.要有专门知识;
2.经公安司法机关指派(内部刑事技术鉴定部门具有鉴定资格的人)、聘请(其他部门专业人员);
3.与案件没有法定的利害关系;
4.必须是自然人。
鉴定问题要求 回目录
1.必须是案件事实问题、非法律问题。
2.必须是案件专门性问题、非一般事实问题。
鉴定结论要求 回目录
1.必须是书面鉴定书:
A.由鉴定人本人签名;
B.加盖单位公章(起证明鉴定人身份的作用)。
2.医疗单位的诊断证明:
A.一般是书证;
B.履行了鉴定相关法律手续后可以作为鉴定结论。
鉴定结论内容类型 回目录
1.肯定性鉴定结论;
2.倾向性鉴定结论:
A.不能作为定案根据;
B.仅供参考。
鉴定结论运用规则 回目录
1.用作证据和定案根据的鉴定结论:
A.侦查机关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
B.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可以提出补充鉴定、重新鉴定。
2.对鉴定结论有疑问:
A.法院可以进行补充鉴定活重新鉴定。
B.对省级政府指定的医院所作鉴定结论有疑问,可以另行聘请省级政府指定的其他医院补充鉴定、重新鉴定。
法条链接 回目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十九条 对鉴定结论有疑问的,人民法院可以指派或者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或者鉴定机构,对案件中的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第六十条 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时,对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作出的鉴定结论,经质证后,认为有疑问,不能作为定案根据的,可以另行聘请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医院进行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
18.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对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有争议需要重新鉴定或者对精神病的医学鉴定,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时,对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作出的鉴定结论,经质证后,认为有疑问,不能作为定案根据的,可以另行聘请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医院进行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不能另行聘请其他鉴定机构进行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经典案例 回目录
——非法鉴定意见的排除
【裁判要点】公诉机关在刑事诉讼程序之外启动对有争议的人身伤害重新进行医学鉴定,所得出的司法鉴定意见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认定为缺乏证据能力并予以强制排除。
【裁判要点】被告人的骨龄鉴定意见与户籍年龄能够印证的,应当认定被告人犯罪时已满18周 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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