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证明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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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证明标准(证明要求)是指法律规定的公安司法人员运用证据证明案件事实要求达到的程度。
定罪标准 回目录
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1.案件事实情节清楚是指构成犯罪和定罪量刑所依据的事实情节都必须清楚真实。
2.证据确实(质的要求)是指据以定罪的单个证据必须:
A.查证属实(即证据必须是真实的客观存在);
B.与案件事实有客观联系(决定证据的证明力大小)。
3.证据充分(量的要求)是指达到“七何”要素要求:
A.所有证明对象都有依法收集的相关证据,都有证据证明;
B.所有证据在数量上都能排除其他一切可能性而得出唯一结论。
无罪标准 回目录
不能证明有罪,被告人就是无罪(无罪推定原则)。
不同诉讼阶段证明要求 回目录
1.立案阶段:
A.确实发生了犯罪事实;
B.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2.拘留时的证明要求:《刑事诉讼法》第61条规定的7种情形。
3.逮捕时的证明标准:
A.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
B.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
4.侦查终结移送起诉、提起公诉和有罪判决的证明标准的一致性: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疑案处理原则 回目录
1.疑案是指刑事诉讼中对案件事实的证明证据不足、没有达到证明标准,因而难以决断的案件。
2.疑案的处理:
A.检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对于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检仍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
B.法院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检移送起诉的案件,经法院审理对于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
陈其象律师提示 回目录
①法院已生效的判决的预决力,民事、行政法律规定基本持“相对效力说”(民事审判遵循“优势证明原则”),刑事诉讼法律规定持“绝对效力说”(刑事审判遵循“排除合理怀疑原则”):
A.前诉刑事案件认定的主要犯罪事实,适用“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其接近客观真实的可能性最大,对后案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应当赋予绝对的预决力;前诉刑事案件认定的次要事实,只有较弱的预决力,允许后案作出不同于前案的认定。
B.以被指控的违法行为不存在或者被告人并未参与违法行为等为由而作出无罪判决中预决事实,对以该被告人违法行为为由提起的侵权之诉应当具有预决效力;
C.因证据不足、案件事实不清而作出无罪判决,在后行的民事、行政诉讼中,要根据后行诉讼的证明标准就预决事实作出认定。
D.民事、行政诉讼中预决事实对于后行的刑事诉讼,原则上没有预决效力;具有对世效力的有关身份关系的民事判决除外。
E.民事、行政诉讼中预决事实对于后行的民事、行政诉讼,原则上具有预决效力;但如果先行诉讼违背正当程序原则,后行诉讼第三人介入并就先行诉讼预决事实提出充分的相反证据等情形,预决事实不具有免证效力。
②优势证据规则又称为高度盖然性占优势的证明规则,是指当证据显示待证的案件事实存在的可能性明显大于不存在的可能性,法官可据此进行合理判断以排除疑问,在已达到能确信其存在的程度时,即使还不能完全排除存在相反的可能性,也可以根据已有证据作出认定这一待证事实存在的结论。
A.证据是否具有优势是对证据质量的评价,而非对证据数量的衡量;
B.对证据具有优势的判断须在排除合理怀疑之后;
C.证据具有的优势必须达到确信的程度;
D.优势证据是认定待证事实的最低限度的证据;
E.对优势的确信符合认识论的规律,具有科学依据;
F.刑事案件中的优势证据程度要高于民事案件,且需要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才可以认定被告人构成犯罪。
③“证据确实、充分”是对作为定案证据根据的证据质和量总的要求:
A.据以定罪的证据均已查证属实;
B.每个证据必须和待查证的犯罪事实之间存在客观联系,具有证明力;
C.属于犯罪构成要件的事实均有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
D.现有证据总体上已足以对所要证明的犯罪事实得出确实无疑的结论(即排除其他一切可能性而得出唯一结论)。
④司法实践中判断刑事证据是否达到“证据确实、充分”证明标准:
A.审查证据的证据能力[证据适格性]:证据必须合法取得才具有证据资格,才能作为案件事实的认定依据;
B.判断证据的证明力:证据对案件事实有无证明作用以及证明程度如何;
C.不仅孤证不能定案,且全案证据对待证事实要达到“充分”程度,以及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构成完整的证明体系,得出唯一的证明结论。
⑤运用间接证据认定案件事实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A.每一个间接证据都必须查证属实,不能有任何怀疑;
B.每一个简洁证据都必须与案件事实有客观联系;
C.间接证据必须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明体系,所有的证明对象都应有相应的间接证据证明;
D.间接证据之间、间接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必须协调一致,不能存在任何怀疑;
E.依间接证据形成的证明体系足以得出肯定的结论,且这一结论具有排他性。
法条链接 回目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75、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
(1)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和提出的诉讼请求,明确表示承认的;
(2)众所周知的事实和自然规律及定理;
(3)根据法律规定或已知事实,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4)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定的事实;
(5)已为有效公证书所证明的事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九条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一)众所周知的事实;
(二)自然规律及定理;
(三)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四)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
(五)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六)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前款(一)、(三)、(四)、(五)、(六)项,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六十八条 下列事实法庭可以直接认定:
(一)众所周知的事实;
(二)自然规律及定理;
(三)按照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
(四)已经依法证明的事实;
(五)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的事实。
前款(一)、(三)、(四)、(五)项,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七十条 生效的人民法院裁判文书或者仲裁机构裁决文书确认的事实,可以作为定案依据。但是如果发现裁判文书或者裁决文书认定的事实有重大问题的,应当中止诉讼,通过法定程序予以纠正后恢复诉讼。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三百三十四条 在法庭审理中,下列事实不必提出证据进行证明:
(一)为一般人共同知晓的常识性事实;
(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所确认的并且未依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的事实;
(三)法律、法规的内容以及适用等属于审判人员履行职务所应当知晓的事实;
(四)在法庭审理中不存在异议的程序事实;
(五)法律规定的推定事实。
经典案例 回目录
——如何把握故意杀人案件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
【裁判要旨】司法实践中,判断刑事案件的证据是否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一般从三个方面进行审查:一是证据的证据能力。二是证据的证明力。三是对“充分”的把握,不仅强调孤证不能定案,而且要求全案证据对于待证事实要达到“充分”的程度,以及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构成完整的证据体系,得出唯一的证明结论。在死刑案件中,对“证据确实、充分”的把握更要严格和慎重,既要每一个待证事实均应有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同时,每一个待证事实的证据也均应达到确实、充分的程度,这样才能保证死刑判决的准确,保证死刑案件的审判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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