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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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是指公安机关、检察院(直接受理案件),在侦查过程中遇有法定紧急情况,对现行犯、重大嫌疑分子、犯罪嫌疑人所采取的临时性剥夺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
拘留特点 回目录
拘留对象 回目录
1.公安机关:
A.现行犯:指正在实施犯罪的人;
B.重大嫌疑犯:指有证据证明其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
2.检察院:犯罪嫌疑人。
拘留条件 回目录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1.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2.被害人、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3.在身边、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4.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在逃的; 5.有毁灭、伪造证据、串供可能的; 6.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A.拘留后可以暂不通知; B.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身份之日起计算。 7.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拘留期限最长37日): A.流窜作案:指跨市县管辖范围内连续作案、在居住地作案后逃跑到外县市连续作案。 B.多次作案:指3次以上作案。 C.结伙作案:指2人以上共同作案。 1.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2.有毁灭、伪造证据、串供可能的。 1.有权决定拘留。 2.拘留的执行机关: A.拘留由公安机关执行; B.公安机关在异地执行拘留、逮捕时:应当通知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公安机关,所在地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配合(异地拘留在途时间是否计入拘留期限没有明确规定)。 1.有权决定拘留; 2.对于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中检察院作出拘留决定: A.应当送达公安机关执行; B.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检察院可以协助执行。 1.公安机关拘留后提请批准逮捕时间:拘留后3日内。 A.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特殊情况可以延长1-4日(即最长7日); B.流窜作案(公安规定:是指跨市、县管辖范围连续作案,或者在居住地作案后逃跑到外市、县继续作案)、多次作案(公安规定:是指3次以上作案)、结伙作案(公安规定:是指2人以上共同作案)重大嫌疑分子可以延长至30日(即最长30日)。 2.检察院审查批捕时间: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7日内作出决定(只有两种决定:批准逮捕决定、不批准逮捕决定)。 【提示】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对于需要继续侦查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并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检察院。 1.应当在14日(旧10日)内作出决定; 2.特殊情况决定逮捕时间可以延长1-3日(旧1-4日)(即新法最长17日、旧法最长14日)。 1.公、检拘留都要由公安机关开出拘留证; 2.由公安机关执行拘留,执行人员不得少于2人。 1.送押义务: A.应当立即(至迟不得超过24小时)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 B.(公安规定)异地执行拘留的,应当在达到管辖地后24小时以内将犯罪嫌疑人送看守所羁押。 2.通知义务:应当在拘留后24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取消通知单位的规定;通知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出所)。 A.无法通知除外:由于客观原因而无法通知的,可以不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提示】无法通知是指: ①被拘留人无家属; ②被拘留人不讲真实姓名、住所,身份不明的。 B.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不含重大贪污贿赂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可以先不通知:在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提示】 ①有碍侦查: A.因案犯可能逃跑、隐匿、毁灭、伪造证据、待查证的; B.有可能互相串供,订立攻守联盟的。 ②(公安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碍侦查”: A.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B.可能引起同案犯逃避、妨碍侦查的; C.犯罪嫌疑人的家属与犯罪有牵连的。 ③不属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的,应当在拘留后24小时以内通知。 ④属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不会妨碍侦查,也应当在拘留后24小时以内通知。 3.讯问义务: A.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 B.发现不应当拘留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提示】不应当拘留主要是指以下情形: ①犯罪行为没有发生、被拘留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②虽有犯罪行为,但依法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 ③虽有犯罪行为,但不是被拘留人所为的; ④犯罪行为虽然是被拘留人所为的,但该人并不具备法定的适用拘留的7种情形之一,不需要拘留的。 ①根据《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1999年)第83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拘留犯罪嫌疑人的羁押期限为十日,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司法解释的形式确定: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涉及到犯罪嫌疑人被刑事拘留的,拘留期限从犯罪嫌疑人被实际羁押(即被执行拘留)之日起算。 ②根据《国家赔偿法》规定,对刑事诉讼法第15条第(一)项规定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的违法人员实施刑事拘留,不属于刑事错拘,国家不必承担赔偿责任。 《刑事诉讼法》 第八十条【拘留的适用机关、对象和条件】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第八十一条【拘留、逮捕的异地执行】公安机关在异地执行拘留、逮捕的时候,应当通知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配合。 第八十二条【公民扭送】对于有下列情形的人,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扭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处理: (一)正在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通缉在案的; (三)越狱逃跑的; (四)正在被追捕的。 第八十三条【拘留的执行程序】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第八十四条【拘留的及时询问及不当拘留的处理】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第八十五条【公安机关提请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程序】公安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写出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必要的时候,人民检察院可以派人参加公安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 第八十六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的程序】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讯问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 (一)对是否符合逮捕条件有疑问的; (二)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检察人员当面陈述的; (三)侦查活动可能有重大违法行为的。 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询问证人等诉讼参与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第八十七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的决定权限】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由检察长决定。重大案件应当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八十八条【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审查处理】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于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 第八十九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提请审查批准逮捕的期限和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的期限】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第九十条【公安机关对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复议、复核】公安机关对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认为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但是必须将被拘留的人立即释放。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当立即复核,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2012] 16.刑事诉讼法规定,拘留由公安机关执行。对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作出的拘留决定,应当送达公安机关执行,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人民检察院可以协助公安机关执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涉嫌盗窃的不满16周岁未成年人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是否违法问题的批复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2012年]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四节 拘留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12]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四节 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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