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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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期间是指专门机关、诉讼参与人分别进行刑事诉讼活动所必须遵守的时间期限。
诉讼期间类型 回目录
2.指定期间。
期间计算单位 回目录
1.期间以时、日、月计算。
2.期间的单位只有3种:时、日、月(没有年)。
【提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试行)》规定了以“年”为期间的计算单位。
期间计算方法 回目录
羁押开始的当天不计算在期间以内。 1.诉讼材料在路上时间不能计算在诉讼期间内: A.邮寄应当以交邮邮戳时间确定诉讼时间; B.上诉状、其他文件在期满前已经交邮的,不算过期。 2.人在路途时间不能计算在法定期间内,但是应当计算在最后羁押期间内: A.拘传的路上时间不能计算在拘传时间范围内(应予扣除); B.异地拘留、逮捕的路上时间不能计算在羁押时间范围内(应予扣除)。 1.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日期; 2.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在押期间(事关人身自由的在押时间不能顺延、有利于当事人原则): A.应当至期满之日; B.不得因节假日而延长。 1.自本月某日至下月某日为一个月: A.自本月基日到下个月的同一日(开始日和结束日为同一日期)为一个月; B.自开始月的最后一日到结束月的最后一日(开始日和结束日为不同一日期)为一个月。 2.半月一律按15日计算期限。 1.期间恢复的申请主体:当事人申请。 A.只有当事人有权申请延展诉讼期限; B.其法定代理人等无权申请延展诉讼期限。 2.期间恢复的申请时间:应当在在障碍消除后五日以内提出申请。 3.期间恢复的申请理由:必须是当事人耽误期限。 A.因不能抗拒的原因所致; B.因其他正当理由造成。 4.期间恢复申请的裁决(采取裁定形式): A.必须向审判本案的法院提出申请; B.是否准许由法院裁定(法院查证属实的,应当裁定准许)。 5.期间延展的后果: A.法定期间顺延; B.只能是补足实际耽误的期间。 1.应当在受理后2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3个月; 2.经上一级法院批准,可以适当延长3个月: A.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 B.附带民事诉讼案件; C.四类案件(刑事诉讼法第156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3.因案件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1.应当在受理后20日以内审结; 2.对于可能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延长至1个月半。 1.第二审法院受理上诉、抗诉的案件,应当在2个月以内审结; 2.经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决定,可以延长2个月: A.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 B.附带民事诉讼案件; C.四类案件(刑事诉讼法第156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3.因案件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①期间的重新计算: A.侦查羁押期限的重新计算:在侦查期间,侦查机关反省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行之日起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B.因改变管辖重新计算办案期限(刑事诉讼法第168条、第201条); C.因补充侦查重新计算办案期限(刑事诉讼法第170条、第201条); D.发回重审重新计算办案期限(刑事诉讼法第229条); E.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的第一审刑事案件的期限,从决定转为普通程序次日起重新计算; F.案件移送重新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期限重新计算。 ②期间免算: A.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是不得停止对其犯罪事实的侦查取证(刑事诉讼法第157条); B.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案件,对被告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时间不计入审理期限。其他鉴定时间都应当计入办案期限(刑事诉讼法第146条); C.中止审理、延期审理的期限不计入办案期限; D.刑事案件应另行委托、指定辩护人,法院决定延期审理的,自案件决定延期审理之日起至第10日之准备辩护的时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E.检察院提出延期审理建议后合议庭同意延期审理的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F.案件二审期间,检察院查阅案卷超过7日后的时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G.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勘验,法院绝对延长审理1个月之内的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③期间起算的第一日是节假日的,依然开始计算期间。 ·刑事诉讼法[第一编 总则]第八章 期间、送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2]第七章 期间、送达、审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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