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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

更新时间:2014-12-10   浏览次数:3151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概念    刑事诉讼中的立案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自首、自诉人的起诉等材料,按照各自职能管辖范围进行审查后认为有犯罪事实发生,需追究刑事责任时,决定将其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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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 回目录

    刑事诉讼中的立案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自首、自诉人的起诉等材料,按照各自职能管辖范围进行审查后认为有犯罪事实发生,需追究刑事责任时,决定将其作为刑事案件进行侦查、审判的诉讼行为。

立案特征 回目录

    1.立案是刑事诉讼的独立、起始、必经阶段;

    2.立案是法定机关的专门活动。

立案任务 回目录

    决定是否开始追究刑事责任。

立案意义 回目录

    1.立案有利于准确、及时地揭露、惩罚犯罪,保护公民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2.立案是司法统计地依据。

立案材料来源 回目录

   一、公、检直接(自行)发现犯罪事实和获得犯罪线索:

    1.公、检(不包括法院)发现犯罪事实、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

    2.法院直接发现犯罪事实、获得犯罪线索: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公、检),不能直接进行审判。

   二、公、检、法接受的报案、举报、控告、自首的材料:

    1.报案是指单位、个人(包括被害人)向司法机关报告发现犯罪事实的行为:

    A.报案的内容只有1项:即犯罪事实(不知犯罪人);

    B.报案的主体:任何单位、个人。

    2.举报是指当事人以外的其他知情人向司法机关检举、揭发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犯罪线索的行为:

    A.举报的内容包括2项:即犯罪事实、犯罪人。

    B.举报的主体:被害人以外的单位和个人。

    3.控告(包括提起自诉)是指被害人及其近亲属、其他诉讼代理人对于侵犯被害人合法权益的犯罪行为,向司法机关告诉,要求追究侵害人法律责任的行为:

    A.控告的内容包括2项:即犯罪事实、犯罪人。

    B.控告的主体:被害人。

   【提示】控告人(不含报案人、举报人等)对于不立案决定不服的救济:

    ①可以申请复议(应当向原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机关提出);

    ②可以不经复议向检察院提出要求检察院予以监督、直接向法院起诉。

    4.犯罪自首:

    A.主动投案(属于立案材料来源);

    B.如实供述自己的全部罪行。

立案共同条件(标准) 回目录

   一、立案实体条件:    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我国立案标准过高,不利于打击犯罪)。

    1.事实标准(要件):有犯罪事实(客观上存在某种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是指依照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行为发生,且该犯罪事实的存在有一定的证据材料证明)。

    A.立案应当且只能针对犯罪行为(必须是依刑法规范构成犯罪的行为)。

    B.有一定的事实材料证明犯罪事实已经发生(预备实施、正在实施、已经实施犯罪行为)。

    2.法律标准(要件):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应当追究犯罪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是指根据刑事实体法和程序法的规定,具有追究刑事责任的必要)。

   二、立案程序条件:

    符合管辖的规定。

自诉案件立案特殊要件 回目录

    一、属于刑自诉案件范围;

    二、属于本院管辖的;

    三、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告诉的:

    1.单位能否成为自诉人立法上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

    2.被害人死亡、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向法院起诉:

    A.被害人死亡的: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以自己的身份、不再以被害人的名义提起刑事诉讼;

    B.被害人丧失行为能力的:法定代理人只能以被害人的名义提起诉讼。

   四、有明确的被告人、具体的诉讼请求、能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

不予立案 回目录

   一、不予立案条件:

    1.认为没有犯罪事实:即没有任何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和后果、有危害后果而非犯罪行为所致;

    2.认为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追究刑事责任的;

    3.具有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定情形。

   二、不予立案程序要求:

    1.将不予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不含报案人、举报人等);

    2.控告人如果不服:

    A.可以申请复议;

    B.可以要求检察院立案监督;

    C.可以提起自诉。

立案程序 回目录

    一、对立案材料的接受(非受理):

    1.控告、报案、举报形式:

    A.书面形式;

    B.口头形式(应当写成笔录、由其签章)。

    2.公检法对于报案、控告、举报(自首、扭送)的处理:

    A.都应当接受报案、控告、举报、自首、扭送,决不能以任何理由拒绝、推诿;

    B.接受以后应当进行初步审查,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通知报案人、举报人和控告人;

    C.对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保护现场、先行拘留嫌疑人、保全证据等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3.接受控告、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向其说明诬告及应负的法律责任:

    A.诬告:指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据,目的在于陷害他人。

    B.错告:没有捏造事实、陷害他人故意,而是由于个人认识片面、错误造成报案、举报、控告与事实不符。

    二、公安司法机关应当为其(姓名、行为)保密(没有时间限制)、保障其本人及近亲属的安全。

    三、对立案材料的审查。

    四、对立案材料的处理:

    1.决定(应当)立案: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

    2.决定不予立案。

公安机关立案规定 回目录

   一、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

    二、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没有犯罪事实、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

    1.对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

    A.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

    B.并在3日以内送达控告人。

   2.控告人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

    A.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7日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

    B.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7日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控告人。

   3.控告人对不予立案的复议决定不服的:

    A.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后7日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

    B.上一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后7日以内作出决定:对于上级公安机关撤销不予立案决定的,下级公安机关应当执行。

  三、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案件:

    1.公安机关应当自接受案件之日起3日以内进行审查:

    A.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决定立案的,应当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

    B.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依法不予立案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将不予立案通知书送达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相应退回案件材料。

   2.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

    A.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3日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

    B.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3日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

  四、对检察院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的案件:

    1.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通知书后7日以内:

    A.对不立案的情况、依据、理由作出书面说明,回复人民检察院。

    B.公安机关作出立案决定的,应当将立案决定书复印件送达人民检察院。

   2.检察院通知公安机关立案的:

    A.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通知书后15日以内立案;

    B.并将立案决定书复印件送达检察院。

   3.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提出纠正意见的:

    A.公安机关应当进行调查核实;

    B.并将有关情况回复检察院。

  五、案件移送:

    1.案件移送条件:

    A.经立案侦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B.但不属于自己管辖、需要由其他公安机关并案侦查的案件。

    2.案件移送程序:

    A.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移送案件通知书,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并案侦查的公安机关,并在移送案件后3日以内书面通知犯罪嫌疑人家属。

   B.案件变更管辖、移送其他公安机关并案侦查时,与案件有关的财物及其孳息、文件应当随案移交:移交时,由接收人、移交人当面查点清楚,并在交接单据上共同签名。

陈其象律师提示 回目录

    ①刑事诉讼中的立案是指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自首的材料,按照管辖范围审查,对其中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决定将其作为刑事案件进行侦查、审判的诉讼活动。

    ②立案材料是指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发现的或者有关单位、组织、个人向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提交的有关犯罪事实和犯罪嫌疑人情况的材料。

    立案材料来源主要包括:

    A.单位、个人的报案、举报;

    B.被害人的报案、控告

    C.犯罪人的自首;

    D.公、检自行主动获取的材料;

    E.其他来源:上级机关交办的案件、公民的扭送、纪检监察部门查处后移送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行政机关移送的案件等。

    ③立案程序:

    A.立案材料的接受;

    B.立案材料的移送;

    C.紧急措施的采取;

    D.对立案材料的审查处理;

    E.公检法决定不予立案的,应当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

    ④公安机关初查规定:公安机关对于在审查中发现案件事实、线索不明的,可以进行初查。

    A.必要时,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进行初查。

  B.初查过程中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规定采取询问、查询、勘验、鉴定、调取证据材料等不限制被调查对象人身、财产权利的措施(公安机关初查不能采取限制人身、财产权利的措施)。

法条索引 回目录

·刑事诉讼法[第二编 立案、侦查和提起公诉]第一章 立案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2012年]第七章 案件受理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12]第七章 立案、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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