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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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监督是指有监督权的机关、公民依法对立案活动进行监视、督促、审核的诉讼活动。
控告人监督(救济权) 回目录
一、控告人受到《不立案通知书》后有权申请复议一次:
1.公安机关不立案:
A.7日内申请复议;
B.10日内作出书面复议决定。
2.检察院不立案:
A.10日内申请复议;
B.3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
二、控告人有权要求检察院进行立案监督。
三、有证据的,控告人对于不立案可以向法院提起自诉。
检察院(狭义)立案监督 回目录
1.首先,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通知公安机关立案的前置程序): A.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 B.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向检察院提出的。 2.其次,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的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 A.发出《通知立案书》; B.应将有关证明立案的材料同时移送公安机关。 1.《要求说明不立案通知书》后:7日内应当将说明情况书面答复检察院; 2.《通知立案书》后:应在15日内决定决定立案(无其他选择),将立案决定书送达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仍然不立案没有规定如何处理)。 1.检察院的审查逮捕部门、审查起诉部门发现本院的侦查部门对应当立案的案件而不报请立案侦查的,应当建议立案侦查; 2.审查逮捕部门、审查起诉部门的建议不被采纳的,应当报请检察长决定。 对法院不立案没有规定监督机制。 《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一条【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的立案监督】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2012] 18.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根据上述规定,公安机关收到人民检察院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后,应当在七日内将说明情况书面答复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发出通知立案书时,应当将有关证明应当立案的材料同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收到通知立案书后,应当在十五日内决定立案,并将立案决定书送达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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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对检察院不立案的监督(广义立案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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