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易程序提起公诉
更新时间:2014-12-11 浏览次数:2749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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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易程序适用方式 1.检察院(经检察长决定)应当向法院提出适用简易程序的建议: A.依法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公诉案件;&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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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易程序适用方式 回目录
1.检察院(经检察长决定)应当向法院提出适用简易程序的建议:
A.依法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公诉案件;
B.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C.公诉案件。
2.法院认为案件需要适用简易程序,向检察院提出书面建议的:检察院应当在10日内答复是否同意。
3.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材料移送:
A.检察院对于建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应当向法院移送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B.对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无论检察院是否派员出庭,都应当向法院移送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4.适用简易程序,检察院可以不派员出席法庭。
不适用简易程序案件 回目录
一、应当适用普通程序:检察院和法院有一方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
二、人民检察院应当不建议、不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1.依法可能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
2.对于案件事实、证据存在较大争议的;
3.比较复杂的共同犯罪案件;
4.被告人是否犯罪、犯有何罪存在争议的;
5.被告人要求适用普通程序的;
6.被告人是盲、聋、哑人的;
7.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
8.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
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 回目录
1.法院应当将全案卷宗和证据材料退回检察院。
2.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期限应当从收到法院有关案件材料之日起计算。
3.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