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审判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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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组织是指法院审判案件的组成形式,包括独任制、合议庭、审判委员会。
独任制 回目录
独任制是指由审判员1人(行使与审判长同样职权)独任审判的制度。
1.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
A.对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可以组成合议庭审判,也可以由审判员1人独任审判(独任制仅限于基层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判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B.对可能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
2.审判组织除可以独任审判外,均须采用合议庭组织形式。
合议制 回目录
合议制是指由审判人员数人组成合议庭审判的制度。
1.只能由经合法程序任命的本院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在法院执行职务时与审判员同等权利义务,但不能担任审判长、不能独任审判)亲任。 2.不得随意更换合议庭组成人员: A.应当报请院长、庭长决定; B.及时通知诉讼当事人。 3.合议庭审判长由院长、庭长指定、自己担任: A.原则上只能由审判员担任; B.助理审判员经院长提出、审判委员会通过,可以临时代理审判员职务并担任审判长。 C.人民陪审员不得担任审判长。 1.第一审刑事案件由审判员、审判员与陪审员组成: A.基层法院、中级法院:3人组成; B.高级法院、最高法院:3-7人组成。 2.上诉案件、抗诉案件、死刑(死缓)复核案件由审判员组成: A.上诉案件、抗诉案件:3-5人组成; B.复核案件:3人组成。 1.须由同一合议庭进行开庭审理并经评议后作出判决原则(合议庭评议案件应当在庭审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 2.合议庭成员地位与权责平等原则: A.合议庭成员应当表明自己的意见; B.合议庭成员应当在评议笔录上签名、法律文书上署名。 3.评议活动原则: A.审判长最后发表评议意见原则; B.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应当按照多数人的意见作出决定、少数人的意见应当写入笔录; C.合议庭评议情况应当保密原则。 1.由院长、庭长、资深审判员组成; 2.由院长提交本级人大常委会任免。 1.审判委员会总结审判经验,讨论重大、疑难或复杂案件及其他有关审判工作的问题; 2.审判委员会不直接审理案件; 3.审判委员会对案件的决定:合议庭应当执行,有不同意见可以建议院长提交复议。 1.疑难、复杂、重大案件,且合议庭认为难以作出决定,认为有必要提交的; 2.拟判处死刑; 3.合议庭在适用法律方面有重大意见分歧; 4.检察院抗诉的; 5.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的; 6.其他需要由审判委员会决定的案件: A.合议庭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案件; B.本院审判委员会确定应当提交的案件。 新刑事诉讼法规定对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审判组织组成: ①对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可以组成合议庭、独任审判; ②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3年的,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 ·刑事诉讼法[第三编 审判]第一章 审判组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2]第八章 审判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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