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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不加刑原则

更新时间:2017-01-07   浏览次数:3106 次 标签: 上诉不加刑 发回重审不加刑

文章摘要:

上诉不加刑原则是指只有被告人一方上诉的案件,二审法院不得加重对被告人的处罚。

文章摘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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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 回目录

    上诉不加刑原则是指只有被告人一方上诉的案件,二审法院不得加重对被告人的处罚。

上诉不加刑原则适用条件 回目录

    1.仅适用于只有被告人一方上诉的案件:不适用于检察院提出抗诉、自诉人提出上诉的案件。

    2.只对二审法院有约束力(管不了其他审级法院)。

    3.不得加重处罚内容:

    A.刑期;

    B.刑种;

    C.附加刑;

    D.刑罚执行方法。

上诉不加刑原则具体内容 回目录

   一、共同犯罪案件:

    1.只有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诉的:不能加重提出上诉的被告人、其他同案被告人的刑罚;

    2.检察院只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抗诉的:对其他第一审被告人不得加重刑罚。

   二、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只是认定罪名不当的:

    1.不得加重原判刑罚;

    2.可以改变罪名。

   三、对被告人实行数罪并罚的:

    1.不得加重决定执行的刑罚;

    2.不能在维持原判决决定执行的刑罚不变的情况下,加重数罪中某罪的刑罚。

   四、对被告人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

    1.不得撤销原判决宣告的缓刑;

    2.不得延长缓刑考验期。

   五、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判处的刑罚畸轻,或者应当适用附加刑而没有适用的案件:

    1.不得撤销第一审判决:

    A.不得直接加重被告人的刑罚或者适用附加刑;

    B.不得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第一审法院重新审理。

    2.必须依法改判的:

    A.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抗诉,维持原判;

    B.在第二审裁判生效后,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

   六、第二审法院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

    1.原审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2.有新的犯罪事实,检察院补充起诉的,可以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A.检察机关发现被告人有新的犯罪事实;

    B.且检察机关对新的犯罪事实向同一法院补充起诉。

    3.检察机关未发现新的犯罪事实或者发现了新的犯罪事但未补充起诉的,均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上诉不加刑原则应当执行下列规定 回目录

   1.同案审理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

    A.既不得加重上诉人的刑罚;

    B.也不得加重其他同案被告人的刑罚。

  2.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只是认定的罪名不当的:

    A.可以改变罪名;

    B.但不得加重刑罚。

   3.原判对被告人实行数罪并罚的:

    A.不得加重决定执行的刑罚;

    B.也不得加重数罪中某罪的刑罚。

   4.原判对被告人宣告缓刑的,不得撤销缓刑、延长缓刑考验期。

   5.禁止令不加刑:

    A.原判没有宣告禁止令的,不得增加宣告;

    B.原判宣告禁止令的,不得增加内容、延长期限。

  6.原判对被告人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没有限制减刑的,不得限制减刑。

  7.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判处的刑罚畸轻、应当适用附加刑而没有适用的:

    A.不得直接加重刑罚、适用附加刑,也不得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第一审法院重新审判。

    B.必须依法改判的,应当在第二审判决、裁定生效后,依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

陈其象律师提示 回目录

    ①上诉不加刑原则内容:

    A.被告人一方上诉的案件,第二审法院不得以任何理由加重被告人刑罚;

    B.被告人一方上诉的案件,第二审法院发回原审法院重审的案件,原审法院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但有新的犯罪事实而检察院补充起诉除外。

    ②检察机关、自诉人为被告人利益而抗诉、上诉,都不能适用上诉不加刑原则。

法条链接 回目录

《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六条【上诉不加刑原则】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2]

  第三百二十五条 审理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提出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并应当执行下列规定:

  (一)同案审理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既不得加重上诉人的刑罚,也不得加重其他同案被告人的刑罚;

  (二)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只是认定的罪名不当的,可以改变罪名,但不得加重刑罚;

  (三)原判对被告人实行数罪并罚的,不得加重决定执行的刑罚,也不得加重数罪中某罪的刑罚;

  (四)原判对被告人宣告缓刑的,不得撤销缓刑或者延长缓刑考验期;

  (五)原判没有宣告禁止令的,不得增加宣告;原判宣告禁止令的,不得增加内容、延长期限;

  (六)原判对被告人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没有限制减刑的,不得限制减刑;

  (七)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判处的刑罚畸轻、应当适用附加刑而没有适用的,不得直接加重刑罚、适用附加刑,也不得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必须依法改判的,应当在第二审判决、裁定生效后,依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

  人民检察院抗诉或者自诉人上诉的案件,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第三百二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只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只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对其他同案被告人加重刑罚。

  第三百二十七条 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提出上诉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新审判后,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经典案例 回目录

·赵明贪污、挪用公款案——对采取虚列支出手段实施平账行为的认定及上诉不加刑原则在数罪并罚中的理解与适用  

【裁判要旨】对采取虚列支出手段进行平账的犯罪事实,不宜直接推定被告人犯罪故意转化为非法占有目的。

【裁判规则】对数罪并罚的案件,在不超过一审判决决定执行刑罚,且对刑罚执行也无不利影响情况下,将多个罪名改判为一罪并加重该罪判处刑罚,不违背上诉不加刑原则。

·钟兆桂、伍斯云等故意伤害案——原判因错误认定被告人具有自首或者立功情节而减轻处罚的,重审纠正后能否据此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裁判要旨】2012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发回重审不加刑”的内容,其目的是更好贯彻“上诉不加刑”的原则,避免二审法院以发回重审的形式变相加重对被告人的刑罚。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对“发回重审不加刑”原则规定了例外情形,即“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第一,新的犯罪事实是指原起诉书中没有指控的犯罪事实;第二,必须是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新的事实。如果人民检察院没有补充起诉,即使有新的犯罪事实,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第三,如果允许纠正后改判,会导致处理不平衡与不公平的情况发生。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第二审法院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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