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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封、扣押、冻结财物及其孳息处理

更新时间:2014-12-11   浏览次数:1642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查封、扣押、冻结财物及其孳息的保管、返还、处理    1.公检法对查封、扣押、冻结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财物及其孳息:    A.应当妥善保管,以供核查;&nb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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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封、扣押、冻结财物及其孳息的保管、返还、处理 回目录

    1.公检法对查封、扣押、冻结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财物及其孳息

    A.应当妥善保管,以供核查;

    B.并制作清单,随案移送(新增规定)。

    2.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挪用、自行处理。

    3.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4.对违禁品、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查封、扣押、冻结财物及其孳息作为证据使用时随案移送 回目录

    1.对作为证据使用的实物应当随案移送;

    2.对不宜移送的,应当将其清单、照片、其他证明文件随案移送。

法院对查封、扣押、冻结财物及其孳息判决处理 回目录

    1.法院作出的判决应当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作出处理。

   2.有关机关对法院作出的判决生效以后:

    A.应当根据判决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进行处理。

    B.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赃款赃物及其孳息,除依法返还被害人的以外,一律上缴国库。

司法工作人员贪污、挪用、私自处理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的 回目录

    1.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不构成犯罪的,给予处分。

陈其象律师提示 回目录

  ①对于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的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除依法返还被害人的财物以及依法销毁的违禁品外,必须一律上缴国库:

    A.查封/扣押的涉案财产,依法不移送的,待法院作出生效判决、裁定后,由法院通知查封、扣押机关上缴国库,查封、扣押机关应当向法院送交执行回单;

    B.冻结在金融机构的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待法院作出生效判决、裁定后,由法院通知有关金融机构上缴国库,有关金融机构应当向法院送交执行回单。

   C.对于被扣押、冻结的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在扣押、冻结期间权利人申请出售,经扣押、冻结机关审查,不损害国家利益、被害人利益,不影响诉讼正常进行的,以及扣押、冻结的汇票、本票、支票的有效期即将届满的,可以在判决生效前依法出售、变现,所得价款由扣押、冻结机关保管,并及时告知当事人、其近亲属。

   ②检察院、公安机关不能扣划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

    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

    A.现有证据证明存在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应当予以没收的,公安机关、检察院可以进行调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进行调查,可以依法进行查封、扣押、查询、冻结)。

    B.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被告人死亡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被告人脱逃的,应当裁定中止审理。检察院可以依法另行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

  ④对于法院依法作出的没收违法所得的裁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或者检察院可以在5日内提出上诉、抗诉。

法条链接 回目录

《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查封、扣押、冻结财物及其孳息的处理】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查封、扣押、冻结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财物及其孳息,应当妥善保管,以供核查,并制作清单,随案移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或者自行处理。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对违禁品或者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对作为证据使用的实物应当随案移送,对不宜移送的,应当将其清单、照片或者其他证明文件随案移送。

  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应当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作出处理。

  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生效以后,有关机关应当根据判决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进行处理。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赃款赃物及其孳息,除依法返还被害人的以外,一律上缴国库。

  司法工作人员贪污、挪用或者私自处理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处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2012]

  十、涉案财产的处理

  36.对于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的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除依法返还被害人的财物以及依法销毁的违禁品外,必须一律上缴国库。查封、扣押的涉案财产,依法不移送的,待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裁定后,由人民法院通知查封、扣押机关上缴国库,查封、扣押机关应当向人民法院送交执行回单;冻结在金融机构的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待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裁定后,由人民法院通知有关金融机构上缴国库,有关金融机构应当向人民法院送交执行回单。

  对于被扣押、冻结的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在扣押、冻结期间权利人申请出售,经扣押、冻结机关审查,不损害国家利益、被害人利益,不影响诉讼正常进行的,以及扣押、冻结的汇票、本票、支票的有效期即将届满的,可以在判决生效前依法出售或者变现,所得价款由扣押、冻结机关保管,并及时告知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

  37.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规定:“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根据上述规定,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不能扣划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适用刑事诉讼法第五编第三章规定的程序,由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

  38.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现有证据证明存在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应当予以没收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可以进行调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进行调查,可以依法进行查封、扣押、查询、冻结。

  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被告人死亡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被告人脱逃的,应当裁定中止审理。人民检察院可以依法另行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

  39.对于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没收违法所得的裁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或者人民检察院可以在五日内提出上诉、抗诉。

法条索引 回目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2]第十六章 查封、扣押、冻结财物及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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