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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复核程序

更新时间:2017-01-07   浏览次数:2275 次 标签: 复核程序

文章摘要:

死刑复核程序是指对判处死刑的案件进行审查核准的特殊审判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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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死刑复核程序是指对判处死刑的案件进行审查核准的特殊审判程序。

死刑由最高人法院核准 回目录

   一、中级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经过两次复核程序):应当由高级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法院核准。

    1.被告人不上诉、检察院不抗诉的:在上诉、抗诉期满后3日内报请高级法院复核。

   【提示】高级法院可以作出两种复核决定:

    ①同意判处死刑的:应当依法作出裁定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②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应当提审(直接改判)、发回重新审判。

    2.被告人提出上诉、检察院提出抗诉:高级法院终审裁定维持死刑判决的,报请最高法院核准。

   二、高级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检察院不抗诉的和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

    1.都应当报请最高法院核准:在上诉、抗诉期满后3日内报请最高法院核准。

    2.没有高级法院复核程序

   三、依法应当由最高法院核准的死刑案件,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故意犯罪,查找属实,应当执行死刑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报请最高法院核准。

死刑缓期2年执行核准程序 回目录

   一、中级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由高级法院核准:

    中级法院判处死缓行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检察院不抗诉的,应当报请高级法院核准。

   二、高级法院对于报请核准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的处理:

    应当作出核准、不核准决定,不得以提高审级等方式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1.同意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应当裁定予以核准。

    2.认为原判:

    A.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裁定发回重新审判;

    B.量刑过重的:应当依法改判。

最高法院复核死刑案件、高级法院复核死刑缓期执行案件 回目录

    应当由审判员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报请复核死刑(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案件 回目录

    一、应当一案一报。

    二、报送的材料:应当包括报请复核的报告、死刑(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案件综合报告、判决书各十五份、全部诉讼案卷和证据;共同犯罪的案件,应当报送全案的诉讼案卷和证据。

   (一)报请复核的报告,应当载明案由、简要案情和审理过程及判决结果; 

   (二)死刑(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案件综合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被告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文化程度、职业、住址、简历以及拘留、逮捕、起诉的时间和现在被羁押的处所;

   2.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包括犯罪时间、地点、动机、目的、手段、危害后果、从轻、从重处罚等情节,认定犯罪的证据,定罪量刑的法律依据;

  3.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三)报送死刑(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复核案件的诉讼案卷和证据,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拘留证、逮捕证、搜查证的复印件;

  2.扣押赃款、赃物和其他在案物证的清单;

  3.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的起诉意见书,或者人民检察院的侦查终结报告;

  4.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

  5.案件的审查报告、法庭审理笔录、合议庭评议笔录和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笔录;

  6.被告人上诉状、人民检察院抗诉书;

  7.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和宣判笔录、送达回证;

  8.能够证明案件具体情况并经过查证属实的各种肯定的和否定的证据,包括物证或者物证照片、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高级法院复核、核准死刑(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案件 回目录

   一、必须提审被告人。

   二、应当全面审查以下内容:

   1.被告人的年龄,有无责任能力,是否正在怀孕的妇女;

   2.原审判决认定的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3.犯罪情节、后果及危害程度;

   4.原审判决适用法律是否正确,是否必须判处死刑,是否必须立即执行;  

    5.有无法定、酌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

   6.其他应当审查的情况。

   三、对报请核准的死刑(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案件全面审查后,合议庭应当进行评议并写出复核审理报告。

    审核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案件的由来和审理经过;

  2.被告人和被害人简况;

  3.案件的侦破情况;

   4.原审判决要点和控辩双方意见;

  5.对事实和证据复核后的分析与认定;

    6.合议庭评议意见、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意见;

  7.需要说明的问题。

   四、对判处死刑的案件,复核后应当根据案件情形分别作出裁判:

   1.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诉讼程序合法的:裁定予以核准。

   2.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证据不足的: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

   3.原审法院违反法定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

    4.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正确,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

    A.裁定不予核准;

    B.并撤销原判,发回重审、予以改判。

    5.数罪并罚案件,一人有两罪以上被判处死刑,最高法院复核后:

    A.认为其中部分犯罪的死刑裁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对全案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

    B.认为其中部分犯罪事实的死刑裁定认定事实正确,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可以改判并对其他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作出核准死刑的判决。

    6.一案中两名以上被告人被判处死刑,最高人民法院符合后:

    A.认为其中部分被告人的死刑裁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对全案裁定不予核准死刑,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

    B.认为其中部分被告人的死刑裁判认定事实正确,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可以改判并且其他应当判处死刑的被告人作出核准死刑的判决。

   五、高级法院复核后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重新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被告人可以提出上诉,检察院可以提出抗诉。

   六、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最高法院、高级法院复核时,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

    1.但不影响对其他被告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执行;

    2.发现对其他被告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时,可以指令原审法院再审。

新刑事诉讼法新增死刑复核规定: 回目录

    1.最高法院复核死刑案件的讯问、听取意见义务:

    A.应当讯问被告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远程视频工作的通知》规定,对于事实清楚、客观证据或者直接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认罪、没有争议的死刑案件,可以通过远程视频方式讯问被告人;对于缺少客观证据或者通过间接证据形成证据锁链定案的案件,应当到被告人羁押场所直接讯问被告人。

    B.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2.在复核死刑案件过程中最高检察院可以向最高法院提出意见。

    3.最高法院应当将死刑复核结果通报最高检察院(仅限于最高检察院提出意见的死刑案件)。

陈其象律师提示 回目录

    死刑复核、死缓核准没有规定办案期限。

法条索引 回目录

·刑事诉讼法[第三编 审判]第四章 死刑复核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2]第十五章 死刑复核程序

经典案例 回目录

·李某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案——一审判处被告人死缓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仅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上诉的情形,对刑事部分应当适用何种程序审理

【裁判要旨】一审判处被告人死缓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仅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上诉的情形,对刑事部分应当适用复核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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