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上次编辑的词条“”还未发布,赶快去处理吧! ×
讼也  > 所属分类  >  刑事解读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

更新时间:2016-10-01   浏览次数:2438 次 标签: 没收违法所得

文章摘要: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

文章摘要2:

目录

违法所得没收程序适用范围、条件 回目录

   一、适用案件范围:

    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

    1.案件性质、类型:应是贪污贿赂、恐怖活动等性质严重的犯罪案件。

    A.犯罪性质极为严重,一般属于国际公约规定的犯罪;

    B.属于违法所得数额巨大以上的犯罪;

    C.其他适用没收程序的案件包括毒品犯罪、拐卖妇女儿童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

    2.案件程度、大小:应是情节严重、危害巨大的重大犯罪案件。

    A.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案件;

    B.法定刑不是特别重的罪名,只要适用最高档法定刑的犯罪,可以酌情认定为重大犯罪案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全国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等情形)。

    3.违法所得数额:应是巨额以上。

   【提示】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适用范围:

    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或者案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全国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等情形;

    ②且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毒品犯罪、拐卖妇女儿童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案件。

   二、可以(非“应当”)启动没收程序条件: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并且在通缉1年后不能到案:

    A.通缉是指发布通缉令进行通缉(不包括网上追逃、协查通报等追捕措施);

    B.1年的起止时间应当是从发布通缉令的第二日起至检察院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之日止。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必须取得死亡证明)。

   三、没收对象: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

    1.违法所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过实施犯罪活动直接、间接取得所有财产(赃款赃物及其孳息);

    2.其他涉案财产: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违禁品。

   【提示】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必须是直接、专门用于犯罪的财物:

    ①多表现为对犯罪完成有决定性、促进性作用的犯罪工具;

    ②对偶然用于犯罪的财物和犯罪完成之后为了保有犯罪效果的财物不宜认定为供犯罪所有的财物。

   四、没收程序申请程序:

    1.检察院可以(非“应当”)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

   2.公安机关认为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写出没收违法所得意见书,移送检察院。

   3.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书内容:

    A.应当提供与犯罪事实、违法所得相关的证据材料;

    B.并列明财产的种类、数量、所在地、查封、扣押、冻结的情况。

   【提示】法院对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应当审查内容:

    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及其被通缉、死亡的基本情况;

    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其他利害关系人、被害人的姓名、通讯方式、要求等情况;

    ③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种类、数量、所在地、查封、扣押、冻结的情况:对于已经被转移至境外的违法所得,可以不提供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情况;

    ④没收的理由和法律依据;

    ⑤附有与犯罪事实、违反所得相关的证据材料。

    4.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申请没收的财产。

没收违法所得审判程序 回目录

   一、没收违法所得审判管辖、审判组织:

    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由犯罪地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地的中级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1.没收违法所得地域管辖:

    A.犯罪地;

    B.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地。

    2.没收违法所得级别管辖:中级法院。

    3.没收违法所得审判组织:合议庭(应由法院刑事审判庭审理)。

   二、没收违法所得公告:

    法院受理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后,应当发出公告(法院受理申请后多长时间发出公告、公告具体内容、发布方式没有具体规定)。

    1.公告期间:6个月。

    2.公告具体内容:

    A.案由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基本情况;

    B.申请没收财产的种类、数量、所在地;

    C.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其他利害关系人参加诉讼的方式、要求;

    D.其他应当公告的内容。

    3.公告发布方式:

    A.应当在受理法院所在地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刊登,并在法院公告栏张贴、发布;

    B.可以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地、不动产所在地的村、居委会的公告栏张贴、发布公告。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其他利害关系人有权申请参加诉讼,也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

  四、法院在公告期满后对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进行审理:

    1.利害关系人参加诉讼的,法院应当开庭审理;

    2.利害关系人未申请参加诉讼,原则上进行书面审理。

  五、法院经审理依法作出裁定:

    对于法院作出的裁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其他利害关系人、检察院可以提出上诉/抗诉。

    A.对经查证(证据确实、充分;排除合理怀疑的刑事证明标准)属于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除依法返还被害人的以外,应当裁定予以没收;

    B.对不属于应当追缴的财产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没收违法程序案件终止审理 回目录

    1.在审理过程中,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动投案、被抓获的,法院应当终止审理。

    2.检察院申请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由于客观原因全部灭失,并且没有其他财产可以没收的,法院应当终止审理。

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救济制度 回目录

    没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财产确有错误的,应当予以返还。

    1.法院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生效裁定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动投案、被抓获的:在审判被告人时可以一并对原没收裁定进行审查;

    2.法院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生效裁定有错误的其他情形,应当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予以改正。

陈其象律师提示 回目录

    ①法院审理没收程序案件应重点审查的内容:

    A.案件是否属于本院管辖;是否属于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已经死亡,或者潜逃并通缉1年后不能到案。

    B.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涉犯罪事实是否有充分证据证明、申请没收的财产是否有充分证据证明属于应当没收的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核心问题);

    C.利害关系人的异议是否成立;

    D.其他需要查清的事实。

    ②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没收程序案件的审限:

    A.原则上可以参照公诉案件第一审、第二审的审理期限执行;

    B.公告期间、刑事司法协助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法条链接 回目录

《刑法》

  第六十四条【对犯罪分子违法所得和供犯罪使用的本人财产予以追缴、没收的刑事司法原则】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第二款 前款所称“重大犯罪”、“重大案件”、“重大犯罪嫌疑人”的标准,一般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或者案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全国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等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2012] 

    19.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根据这一规定,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不能扣划存款、汇款,对于在侦查、审查起诉中犯罪嫌疑人死亡,对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应当依法予以没收或者返还被害人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裁定通知冻结犯罪嫌疑人存款、汇款的金融机构上缴国库或者返还被害人。


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涉案款物工作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是指人民检察院在依法行使检察职权过程中扣押、冻结的违法所得、与犯罪有关的款物、作案工具和非法持有的违禁品等。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所取得的财物及其孳息属于违法所得

    第三十四条 决定撤销案件的,侦查部门应当在撤销案件决定书中写明对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的处理结果。扣押的违法所得需要没收的,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需要返还原主或者被害人的,应当解除扣押、冻结,直接返还。

  因犯罪嫌疑人死亡而撤销案件,被冻结的存款、汇款应当依法予以没收或者返还被害人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裁定通知冻结犯罪嫌疑人存款、汇款的金融机构上缴国库或者返还被害人;因其他原因撤销案件的,直接通知冻结机构上缴国库或者返还被害人。需要返还犯罪嫌疑人的,应当解除冻结并返还犯罪嫌疑人或者其合法继承人。

  第三十五条 侦查部门移送审查起诉时,应当在侦查终结报告、移送审查起诉意见书中提出对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的处理意见,并列明款物去向存入案卷。

  公诉部门审查案件时,应当对随案移送的扣押、冻结涉案款物清单、处理意见进行审查。对账实不符的,应当要求侦查部门进行核实、更正。经审查认为不应当扣押、冻结的,公诉部门应当提出处理意见,报检察长批准后解除扣押、冻结,返还原主或者被害人。

  第三十六条 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公诉部门应当在不起诉决定书中写明对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的处理结果。需要没收被不起诉人违法所得的,应当提出检察意见,连同不起诉决定书一并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需要返还原主或者被害人的,应当解除扣押、冻结,直接返还。

  第三十七条 提起公诉的案件,公诉部门应当在起诉书中写明对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的处理情况。对作为证据使用的扣押物品,应当随案移送。对不宜移送的,应当将其清单、照片或者其他证明文件随案移送。

  人民检察院冻结的犯罪嫌疑人存在金融机构的款项,应当向人民法院随案移送该金融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

  扣押的涉案款物,对依法不移送的,应当待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后,按照人民法院的通知上缴国库。

  人民检察院应当严格按照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处理扣押、冻结的款物。对于起诉书中未认定的扣押、冻结款物以及起诉书中已经认定、但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中未认定的扣押、冻结款物,参照本规定第三十六条、第四十条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八条 犯罪嫌疑人在审查起诉中死亡,对其被冻结的存款、汇款应当依法予以没收或者返还被害人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裁定通知冻结犯罪嫌疑人存款、汇款的金融机构上缴国库或者返还被害人。需要返还犯罪嫌疑人的,应当解除冻结并返还其合法继承人。

法条索引 回目录

·刑事诉讼法[第五编 特别程序]第三章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12]第十章 特别程序第三节 犯罪嫌疑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2012年]第十三章 特别程序 第三节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 没收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2]第二十二章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