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人强制医疗条件 回目录
1.并非所有精神病人都是由强制医疗程序;
2.只有实施了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的精神病人才可以适用强制医疗:
A.被申请人实施的暴力行为只有造成了危害公共安全、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的危害结果,才可以强制医疗;
B.暴力行为造成轻伤以上、重大公私财产损失的危害结果才符合强制医疗的条件。
【提示】强制医疗的“暴力行为”达到承担:
①刑法规定的条件时造成“危害结果”;
②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时“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
对精神病鉴定等法医类鉴定应当委托列入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编制的名册中的鉴定机构及二名或二名以上无利害关系的鉴定人共同进行鉴定并作出鉴定意见。
1.根据精神病人的病情及精神状况进行医学判定;
2.依据精神病人在实施暴力行为后具体情况进行考量。
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程序启动主体 回目录
公、检、法机关(对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由法院决定)。
1.公安机关发现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写出强制医疗意见书,移送检察院。
2.对于公安机关移送的、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发现的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检察院应当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的申请。
3.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可以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
4.对实施暴力行为的精神病人,在法院决定强制医疗前,公安机关可以采取临时的保护性约束措施。
法院审理强制医疗申请程序 回目录
法院受理强制医疗的申请后,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1.法院审理强制医疗案件,应当通知被申请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
2.被申请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
1.决定对被申请人强制医疗:对于被申请人、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在1个月以内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
A.被申请人实施暴力行为时无刑事责任能力,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决定对被申请人强制医疗;
B.决定作出时间为1个月以内。
2.决定对被申请人不予强制治疗:
A.被申请人实施暴力行为时无刑事责任能力,不具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决定对被申请人不予强制治疗,同时责令被申请人的监护人、近亲属严加看管、治疗;
B.被申请人实施暴力行为时应负刑事责任的,决定对被申请人不予强制医疗,并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主管机关管辖。
【提示】是作出不予强制医疗的决定、驳回或者不同意申请的决定不明确;是将案件退回检察院、直接移送有管辖权的主管机关管辖不明确。
强制医疗决定救济程序 回目录
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强制医疗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1.复议主体:
A.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
B.被害人;
C.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
2.复议机构: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3.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强制医疗决定的执行。
强制医疗执行 回目录
1.强制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被强制医疗的人进行诊断评估:对于已不具有人身危险性,不需要继续强制医疗的,应当及时提出解除意见,报决定强制医疗的法院批准。
2.被强制医疗的人及其近亲属有权申请解除强制医疗。
强制医疗法律监督 回目录
检察院对强制医疗的决定和执行实行监督。
陈其象律师提示 回目录
①检察机关向法院提交强制医疗申请书的材料内容:
A.证明被申请人实施了暴力行为的证据;
B.证明被申请人在实施暴力行为时刑事责任能力状况的证据;
C.证明被申请人有无继续危害社会的证据。
②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强制医疗程序案件的管辖,可以参照一般案件的管辖规定执行。
③刑事诉讼法对强制医疗的执行机关未予明确(公安机关属下的安康医院)。
④提出解除精神病人强制医疗措施主体:
A.对精神病人进行强制医疗的医疗机构;
B.被强制医疗的精神病人及其近亲属;
C.行使监督权的检察院。
⑤对于犯罪后患有精神病的行为人适用强制医疗的期间应可以折抵刑期。
法条链接 回目录
《刑法》
第十八条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法条索引 回目录
·刑事诉讼法[第五编 特别程序]第四章 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2]·第二十三章 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2012年]·第十三章 特别程序 第四节 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2012年]·第十四章 刑事诉讼法律监督 第九节 强制医疗执行监督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12]第十章 特别程序 第四节 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
经典案例 回目录
【裁判要点】审理强制医疗案件,对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是否“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应当综合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所患精神病的种类、症状,案件审理时其病情是否已经好转,以及其家属或者监护人有无严加看管和自行送医治疗的意愿和能力等情况予以判定。必要时,可以委托相关机构或者专家进行评估。
【裁判摘要】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对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予以强制医疗的条件和程序,并规定对于已不具有人身危险性、不需要继续强制医疗的,被强制医疗的人及其近亲属有权申请解除强制医疗。对于解除强制医疗的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围绕被强制医疗的人的病情、治疗康复情况、有无继续危害社会可能、是否落实后续治疗保障、诊断评估报告是否客观等内容进行审查,并通知被强制医疗的人及其近亲属、检察机关等各方到庭,全面听取意见,必要时可以委托有关鉴定机构对被强制医疗的人进行鉴定。被强制医疗的人确已不具有人身危险性,不需要继续强制医疗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强制医疗的决定。
——强制医疗程序的具体适用
【裁判要点】这一特别程序适用的对象,是指实施了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适用该程序的目的在于保障正常的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财产权利不受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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