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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规”、“双指”期间如实交代自己罪行如何认定自首?

更新时间:2014-12-27   浏览次数:1572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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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在“双规”、“双指”期间如实交代自己罪行的自首认定:    1.如果举报举报被查处人的犯罪事实比较清楚,也有一定证据,纪检、监察部门据此将被查处人“双规”、“双指”,其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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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在“双规”、“双指”期间如实交代自己罪行的自首认定: 回目录

    1.如果举报举报被查处人的犯罪事实比较清楚,也有一定证据,纪检、监察部门据此将被查处人“双规”、“双指”,其后被查处人在讯问中交代所举报的罪行的,不能认定为自首;

    2.纪检、监察部门事前掌握有关事实和证据,但尚未告知被查处人时,被查处人主动投案并如实交代了罪行,其后被“双规”、“双指”的,应当认定自首;

    3.虽有举报,但被“双规”、“双指”的被查处人在如实交代了被举报的犯罪事实以外,还主动交代了纪检、监察部门事前并不掌握的其他犯罪事实的,应视其所交代的其他犯罪事实的性质,确定是否成立自首。 

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著述 回目录

    这一问题比较复杂。我们初步认为,对此问题应当联系自首的本质特征进行考察。具体而言:

    1.如果举报举报被查处人的犯罪事实比较清楚,也有一定证据的,纪检、监察部门据此将被查处人“双规”、“双指”,其后,被查处人在讯问中交代所举报的罪行的,不能认定自首;

    2.纪检、监察部门事前掌握有关事实和证据,但尚未告知被查处人时,被查处人主动投案并如实交代了罪行,其后被 “双规”、“双指”的,应当认定自首;

    3.虽有举报举报内容后来经查不实,但被“双规”、“双指”的被查处人却主动交代了不为人知的犯罪事实,应当认定自首;

    4.虽有举报,但被“双规”、“双指”的被查处人在如实交代了被举报的犯罪事实以外,还主动交代了纪检、监察部门事前并不掌握的其他犯罪事实的,则应视其所交代的其他犯罪事实的性质,确定是否成立自首。具体而言,如果其所交代的该其他犯罪事实与纪检、监察部门已经掌握的犯罪事实属于同种罪行的,不能认定成立自首(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规定的精神,对被告人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如果其如实供述的同种罪行较重的,一般应当从轻处罚);反之,如果其所交代的该其他犯罪事实与纪检、监察部门已经掌握的犯罪事实属于不同种罪行的,则应以自首论。

——高憬宏、杨万明主编:《基层人民法院法官培训教材(实务卷· 刑事审判篇)》 ,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版,第41一4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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