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上次编辑的词条“”还未发布,赶快去处理吧! ×
讼也  > 所属分类  >  法律问答   

【笔记】未应诉案件(含公告案件)是否适用应诉管辖?

更新时间:2021-11-22   浏览次数:4512 次 标签: 应诉答辩 默示协议管辖

文章摘要:

(1)对于当事人未应诉案件(含公告案件)不适于应诉管辖(默示协议管辖)规定;(2)当事人在答辩期间届满后未应诉答辩,法院在一审开庭前,发现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

文章摘要2:

问:未应诉案件是否适用默示协议管辖?

答:

《民事诉讼法》第127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在答辩期间届满后未应诉答辩,人民法院在一审开庭前,发现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根据上述规定,默示协议管辖即应诉管辖,以当事人应诉并且未提出管辖异议为条件:

1.应诉管辖必须符合消极放弃管辖权异议和积极应诉答辩两项要件(缺一不可);

2.应诉答辩必须是诉讼过程中的积极行为:

(1)包括被告出庭、就实体内容进行答辩和陈述、提出反诉等诉讼行为;

(2)不包括被告既未书面答辩又缺席出庭的消极行为。

因此,对于当事人未应诉案件(含公告案件)不适于应诉管辖(默示协议管辖)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