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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牌辩护:成功办理缓刑

更新时间:2015-09-04   浏览次数:2889 次 标签: 刑事解读 云讼专题

文章摘要:

金牌辩护:成功办理缓刑

文章摘要2:

作者:金牌刑事辩护  陈其象律师   电话:13328283800

阳光人生,从金牌辩护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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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缓刑制度? 回目录

    缓刑制度也称为一般缓刑制度(区别战时特殊缓刑制度),是指对原判刑罚(主刑)附条件地暂缓执行(不执行),如果被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的制度。

   【陈其象律师提示】

    缓刑制度具有以下特点:

    ①缓刑不是独立刑种;

    ②缓刑是量刑和刑罚执行制度:

    A.判处一定刑罚但暂不执行;

    B.在一定期间保留执行的可能性。

二、什么是缓刑适用条件? 回目录

    1.适用缓刑的前提条件(宣告刑条件):适用缓刑的对象必须是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A.拘役;

    B.3年以下有期徒刑。

    2.适用缓刑的实质条件(社会危害性条件):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

   【提示】刑法修正案(八)修改为同时符合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四个条件:

    ①犯罪情节较轻;

   ②有悔罪表现;

   ③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④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3.适用缓刑的排除条件:不是累犯/犯罪集团首要分子。

    A.对于累犯,不适用缓刑;

    B.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

    【陈其象律师提示】

    刑法修正案(八)将原刑法规定的累犯不适用缓刑修改为对于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

三、缓刑适用于那些人? 回目录

    1.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犯罪分子,可以宣告缓刑。

    2.对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三类人应当宣告缓刑:

    A.不满18周岁的人;

    B.怀孕的妇女;

    C.老年人(已满75周岁的人)。

   【陈其象律师提示】

    缓刑可以附加禁止令,即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

    ①从事特定活动;

    ②进入特定区域/场所;

    ③接触特定的人。

四、什么是缓刑考验期?  回目录

    缓刑考验期限是指对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进行考察的一定期限。

    1.拘役缓刑考验期限:

    A.原判刑期以上(不能少于2个月);

    B.1年以下。

    2.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

    A.原判刑期以上(不能少于1年);

    B.5年以下。

    3.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算:

    A.判决确定前先行羁押的,不能折抵刑期(缓刑考验期限);

    B.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时应当折抵刑期。

五、什么是缓刑的考察机关? 回目录

    1.原刑法规定公安机关为缓刑考察主体,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所在单位和基层组织只是配合考察(非考察主体)。

    2.刑法修正案(八)修改为社区矫正制度。

   【陈其象律师提示】 

    ①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规定: 

    A.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B.按照考察机关规定报告自己活动情况;

    C.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D.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②被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仍留原单位工作的罪犯,一般不得调动工作;符合以下条件的,应由所在单位报经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批准后办理调动手续:

    A.缓刑考验期已经过1/2以上;

    B.并有认罪、悔罪态度,工作表现良好;

    C.确因特殊需要调动的。

    ③被宣告缓刑罪犯经有关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外出经商。

六、缓刑有哪些法律后果? 回目录

    1.宣告缓刑的效力不及于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2,原判刑罚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条件:

    A.没有撤销缓刑的情形;

    B.缓刑考验期满(已经过)。

    3.撤销缓刑:

    A.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或者发现“漏罪”:应当撤销缓刑,依刑法第69条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B.在缓刑考验期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4.被宣告缓刑的罪犯,在缓刑考验期内或者考验期满5年后又犯罪,不构成累犯。

   【陈其象律师提示】

    刑法修正案(八)修改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七、缓刑和死缓有哪些区别? 回目录

    1.适用对象不同:

    A.缓刑适用于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B.死缓适用于应当判处死刑,但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犯罪分子。

    2.执行方法不同:

    A.缓刑是不予关押、放在社会上进行考察改造;

    B.死缓必须关押实行强制劳动改造。

    3.考验期不同:

    A.缓刑考验期因所判刑种和刑期不同而有所不同;

    B.死缓考验期法定2年。

    4.法律后果不同:

    A.缓刑是或不执行原判刑罚,或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数罪并罚;

    B.死缓或者死刑缓期期满减为无期徒刑或15-20年有期徒刑;或者执行死刑。

    5.适用对象不同:

    A.缓刑适用于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B.死缓适用于应当判处死刑,但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犯罪分子。

八、缓刑和免刑有哪些区别? 回目录

    缓刑是有条件免予刑罚,免刑是免于刑罚。

    1.内容不同:

    A.缓刑是对被告人既定罪又判刑,但暂不执行。

    B.免刑是依法只对被告人定罪,不判处刑罚。

    2.适用根据不同:

    A.缓刑根据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

    B.免刑是犯罪轻微,不需判处刑罚。

    3.法律后果不同:

    A.缓刑保留执行刑罚可能性。

    B.免刑不存在再执行刑罚的可能性。

    4.再犯新罪、发现漏罪的处理方式不同:

    A.缓刑犯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

    B.免刑不存在数罪并罚问题。

九、缓刑和监外执行(刑事诉讼法第214条规定)有哪些区别? 回目录

    1.性质不同:

    A.缓刑是有条件不执行原判刑罚的量刑制度;

    B.监外执行是改变执行场所的刑罚执行方法。

    2.适用对象不同:

    A.缓刑只适用于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犯罪分子。

    B.监外执行适用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拘役的犯罪分子。

    3.适用条件不同:

    A.缓刑适用条件是犯罪分子有悔罪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

    B.监外执行的适用条件是有严重疾病[不属于自伤自残]需要保外就医或生活不能自理,适用监外执行不致再危害社会;或者怀孕、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4.适用时间不同:

    A.缓刑必须再判决同时宣告;

    B.监外执行在判决宣告时、刑罚执行时均可适用。

    5.法律后果不同:

    A.撤销缓刑则已经经过的考验期不能从原判刑期中扣减;

    B.监外执行则始终是在执行刑罚(监外执行期间计算在已经执行的刑期内)。

十、缓刑犯如何减刑? 回目录

    对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减刑:

    1.总原则:一般不适用减刑。

    2.在缓刑考验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可以对原判刑期予以减刑的同时相应缩减缓刑考验期。

    3.减刑后的相应缩短的缓刑考验期不得低于减刑后的刑期:

    A.判处拘役不能少于1个月;

    B.判处有期徒刑不能少于1年。

   【陈其象律师提示】

    单独缩减缓刑考验期没有法律依据。

法条链接 回目录

《刑法》

  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 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

  十一、将刑法第七十二条修改为:“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四条 对于累犯,不适用缓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

  十二、将刑法第七十四条修改为:“对于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

  第七十五条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二)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三)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第七十六条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由公安机关考察,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配合,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

   十三、将刑法第七十六条修改为:“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第七十七条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

    十四、将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修改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六条 对未成年罪犯符合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可以宣告缓刑。如果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应当宣告缓刑: 

  (一)初次犯罪; 

   (二)积极退赃或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 

  (三)具备监护、帮教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撤销缓刑时罪犯在宣告缓刑前羁押的时间能否折抵刑期问题的批复

·关于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适用禁止令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

·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严格适用缓刑、免予刑事处罚若干问题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撤销缓刑时罪犯在宣告缓刑前羁押的时间能否折抵刑期问题的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