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保证合同(云讼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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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保证人):
1、姓名:
身份证号码: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2、姓名:
身份证号码: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3、姓名:
身份证号码: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4、名称: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组织机构代码:
开户行: ,账号:
邮政编码:
电话:
乙方(债权人):
姓名:
身份证号码: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借款人)于 年 月 日共同向乙方(出借人)借款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RMB 元),甲方愿意就借款人的上述借款向乙方提供保证担保。甲、乙双方根据有关的法律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 甲方保证的借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元整,借款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第二条 本合同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甲方对借款合同中的借款人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借款人没有按借款合同约定履行或者没有全部清偿其债务,乙方有权直接要求甲方承担保证责任。甲方应在接到乙方的催款通知书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履行清偿义务。
第三条 保证担保的范围:借款本金人民币(大写) 元整及利息、借款人应支付的违约金(包括罚息)和赔偿金、实现借款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包括律师费、诉讼费、调查费、诉讼保全费、公证费、公告费、拍卖费、保险费、及审计评估费等)和其他应付合理费用。
第四条 保证期限: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借款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
第五条 本合同的效力独立于被保证的借款合同,借款合同无效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
第六条 甲方在此声明和保证如下:
1、甲方知悉并同意主合同的全部条款,自愿为主合同债务人提供保证责任;
2、保证期间,乙方与借款人双方协议变更借款合同内容,无须事先取得本合同甲方的书面同意;
3、如本合同约定的担保方式外,主合同项下还存在其他担保的(包括但不限于主合同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向乙方提供抵押/或质押担保),甲方对乙方承担的担保责任不受其他任何担保的影响,也不因之减少或免除。乙方有权选择优先行使本合同项下的担保权利,甲方放弃任何其他担保的优先抗辩权;乙方因任何原因放弃对主合同债务人财产享有的抵押权及/或质权、变更抵押权及/或质权的顺位或内容,造成乙方在上述抵押权/或质权项下的优先权丧失或减少时,甲方承诺对乙方承担的担保责任也不因之而免除或减少;
4、在本合同履行期间,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保证不向任何第三方提供其他任何形式的担保,不出售、转让或以其他方式处置其任何重大资产;
5、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债务人未依约清偿债务(包括依据主合同或本合同约定,乙方宣布借款提前到期的情况),乙方要求甲方承担保证责任的,甲方应立即代为清偿主合同项下债务;
6、甲方为履行本合同而向乙方支付的任何款项,按下列顺序清偿乙方的债权:(1)实现债务和担保权利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调查费、诉讼保全费、公证费、公告费、拍卖费、保险费、及审计评估费等);(2)损害赔偿金;(3)违约金;(4)罚息;(5)利息;(6)本金。乙方有权变更上述顺序。
7、在主合同履行期间,甲方发生机构变更/撤销、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变化,涉及诉讼、仲裁、或发生其他可能影响担保能力的事项,或甲方的名称、住所、工作单位、通讯联络方式发生变更的,甲方需在五日内书面通知乙方,如乙方认为有必要,甲方应在 日之内落实为乙方所接受的新的保证人。
8、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将主债权转移给第三人的,无须征得甲方的同意,主债权转移的同时担保权利随之转移,甲方应依本合同的约定继续向受让债权人提供担保责任。
第七条 发生以下情况之一,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前承担保证责任,甲方同意提前承担保证责任:
1、甲方违反本合同的第六条的约定或者发生其他严重违法行为;
2、借款期间,借款人履行能力出现问题或借款人因被宣告解散、破产等原因致使乙方借款债权落空或者可能落空,或者借款人有其他违约情形的;
3、乙方提前向借款人收回借款。
第八条 甲方不承担保证责任或者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的,应向乙方支付被保证的借款金额的 %的违约金。同时甲方可以预见到若不承担保证责任或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至少造成乙方借款总额20%以上的损失,除上述违约金外还应按照借款总额的20%赔偿乙方经济损失。
第九条 本合同有效期内,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需要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协议。书面协议未达成前,本合同条款仍然有效。
第十条 通知和送达
1、按本合同约定由任何一方发给其他方的任何通知或者书面通讯,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约定必须发送的任何文件及所有书面文件或通知,应以挂号邮寄、图文传真、专递或者其他通讯形式发出,送达本合同首页所列各方的住所地址或地址;
2、如采用挂号邮寄方式,上述文件或通知在投递后第4日,即视为送达和收到之日;采用图文传真方式,发送成功回执所示之日,即为送达和收到之日;如采用专递方式,专递人员将上述文件或通知送达收件人地址之日,即视为送达和收到之日。如果联系方式之任何一项发生变更,相关方应在变更后5日内将更改后的联系方式按本条的约定书面通知对方。此后,本条约定的通知、文件或申请应按变更后的联系方式送达。否则,仍按原地址送达。
第十一条 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甲、乙双方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均应当向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协商和诉讼期间,本合同不涉及议部分的条款,双方仍需履行。甲方不得以解决争议的诉讼程序正在进行为由拒不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
第十二条 甲方违反本合同自愿接受强制执行。
第十三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者盖章后生效。本合同履行地: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
第十四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甲方执 份、乙方执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或者盖章):
年 月 日
甲方(签字或者盖章):
年 月 日
甲方(签字或者盖章):
年 月 日
乙方(签字或者盖章):
年 月 日
本合同共同签署地点: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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