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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上诉状(具体案件示例)

更新时间:2015-09-05   浏览次数:1260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民事上诉状(具体案件示例)

文章摘要2:


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原审被告):黄**,女,汉族,1980年5月9日出生,身份证号码********,住********。
    上诉人(原审被告):宋**,男,汉族,1953年1月10日出生,身份证号码********,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女,汉族,1975年5月8日出生,身份证号码******,住********。
    上诉人因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不服古田县人民法院2011年7月12日作出的(2011)古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一、请求撤销(2011)古民初字第473号民事判决书,对本案依法改判。
    二、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依法承担。
上诉理由
    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对本案依法改判。
    一、原审判决认定林**生前欠被上诉人陈巧清23900元,认定事实不清,实际欠款金额应当为18900元。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在原审庭审中承认曾收回欠款5000元,该承认构成自认,林**生前实际欠款金额应为18900元,而非23900元。原审法院认定欠款金额23900元错误,应当依法改判。
    二、原审判决将死亡赔偿款认定为遗产,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1、根据继承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所谓“死亡赔偿款”不属于遗产继承的范围。
   《继承法》第二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第三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条规定,“公民可继承的其他合法财产包括有价证券和履行标的为财物的债权等。”
    根据法律规定,“遗产”是指公民生前已经取得或者应取得(指生前明确确定的债权)而在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遗产的截止时间为公民死亡时。公民死亡后,其民事权利能力丧失,已经无法取得“遗产”,死者近亲属依法获得的死亡赔偿款不属于遗产的范围。再者,继承法已经明确规定遗产的范围包括七项财产,所谓“死亡赔偿款”不属于继承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的遗产范围,依法不应当认定为遗产。
    2、原审法院在未查明所谓“死亡赔偿款”具体内容的情况下,笼统认定“死亡赔偿款”为遗产,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工伤待遇包括工伤医疗待遇、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其中除了工伤医疗待遇属于死者生前支出的费用外,其他包括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均属于死者死亡后发生的补偿费用,补偿权利人为死者的近亲属,均不属于遗产范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相关规定,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其中除了医疗费、误工费属于死者生前产生的费用外,其他包括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均属于死亡后发生的赔偿费用,赔偿权利人为死者的近亲属,均不属于遗产的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第二十九条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说明死亡赔偿金的性质为死者近亲属将来继承利益的丧失(不是“遗产赔偿”),其赔偿权利人是死者近亲属,不属于遗产。也就是说,死亡赔偿金不是死者的遗产,遗产不包括死亡赔偿金,不存在所谓继承问题。 
    原审法院在未查明“死亡赔偿款”的具体项目的情况下,笼统地认定“死亡赔偿款”为遗产,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综上所述,林**的“死亡赔偿款”不属于遗产范围,上诉人获得的“死亡赔偿款”不是遗产。现有证据无法证明上诉人宋根铨从死者林**处继承到遗产,上诉人宋**依法不承担清偿死者生前债务的义务;上诉人黄**系死者林**的配偶,依法负有偿还夫妻债务的法定义务,但偿还金额应当以实际欠款金额18900元为限。恳请二审法院依法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对本案依法改判,以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黄**(签字)
                                   宋**(签字)
                            日期:二0一一年七月二十五日
附:本诉状副本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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