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合同(民事诉讼案件)
更新时间:2015-09-05 浏览次数:1738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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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合同【民事诉讼】
文章摘要2:
委 托 代 理 合 同
(201 )民诉代字第 号
(以下简称甲方)因与 纠纷一案,委托福建惠尔律师事务所(以下称乙方)进行诉讼代理。现双方就委托代理事宜,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陈其象律师、陈光杰实习律师为甲方与 纠纷案的一审、二审代理人。
二、乙方所派律师必须认真履行代理职责,依法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三、甲方必须如实向代理律师陈述案情、提供证据。乙方接受委托后,如发现甲方捏造、隐瞒事实的,乙方有权解除委托关系,甲方所缴费用不予退还。
四、乙方若无故解除本合同,所收费用应全部退还甲方。甲方若无故解除本合同,所缴费用无权要求返还。
五、委托代理权限见授权委托书(甲方诉讼文书的送达地址为:宁德市闽东中路郦景阳光1#803福建惠尔律师事务所)。
六、代理费为 元,由甲方在本合同签订当日一次性付给乙方。代理费不包含其它诉讼费用及代理律师旅差费。
七、本合同有效期自签订之日起至委托事项完成之日止。
八、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委托人: 受托人:福建惠尔律师事务所
签订日期: 201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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